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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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 12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6
号发布 根据 2011 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2014 729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二 次 修 订
2021 7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43 号第三次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
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
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
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
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
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
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
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
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
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
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
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
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
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
评定一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
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
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
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
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
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
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
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农
村集体经济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
当的耕地;有条件开垦开垦的耕地不
要求的,应当按照省市的规定耕地开
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确保开
垦的耕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的
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情况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地开垦耕地的,依《土地管
理法》第三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条 禁止任何单位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
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事土地开发活动。
  国土空间规划,开发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
荒滩从
应当向土地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提出按照省市规定的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
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
理方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农村集体经济
实施土地地和废
。土地理新增耕地,可以用建设占用耕地的补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与土地理。
  第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理耕地土划地改田,建
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量,保护土地等耕地,
并依法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利用出合理安排
  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
按照省市的规定,占用耕地耕
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或者其他耕地的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
和管理,耕地耕;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
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严耕地保护
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农用地
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
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可以利用地的,不
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地的,不地。禁止占用
耕地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果业和挖塘养
  耕地应当先用于
国家有关规定转为林
农用地的,应当使长期稳定利用的耕
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
域耕地保护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
的第
责任人。
  市人民政府应当国务院确定的耕
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
  国务院对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
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核。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规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当合国土
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使
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效率
  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
减少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及年度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以及城
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划管理
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动城乡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应总量、结构
、用途等在政府上向社会公布,社会公
  第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
式取得是,法、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
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国有土地
国家有关规定通公开的交平台进行交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平台体系。依法可以采取协议
外,应当采取招竞争性确定土地
使
  第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五条规定的新增建
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
取得的平土地纯收益
  第二条 建设项目施临时使
地的,应当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
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地,四年;法
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外。
  土地使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一年内成土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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