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篇)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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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3篇)
目录
篇一、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2
篇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内容学习解读讲稿 11
篇三、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16
篇一、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2024 426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91日起施行。该条
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规范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 752 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
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
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
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
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
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
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
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
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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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
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
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
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
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 10 条。《条例》第 7
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条例》第 8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一)警
告,6个月;(二)记过,12 个月;(三)记大过,18 个月;
(四)降级、撤职,24 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条例》第 9条规定了
并罚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
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
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
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条例》第 10
明确了单位违法和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即“国有企业
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体作出的决定违法,
应当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接责任人
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2
4
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条例》第 11 条规定了可以从或者
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主动代本人应当
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
;(三)检举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
取措施,有效免、挽回损失或者除不良影响;(五)在
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或者
退赔违法得;(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因缺乏
先试失误错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或者减轻情节。从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
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给予
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度以
减轻给予处分。《条例》第 12 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
情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具有本条例
一条第一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
教育、责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不明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动,
经批教育确有悔改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
分。《条例》第 13 条规定了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在处分期内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
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
;(四)包人员;(五)胁迫唆使他施违法行
为;(六)不上或者退赔违法得;()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从重情节。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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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度以内,给予重的处分。
《条例》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6 条规定了处分期的
后果,具体如下:(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
晋升职务、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撤职的,降职务
或者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开除的,用人单位依
法解除动合同;(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得的财
和用违法行为的本人财,除依法应当有关机关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有人或者原有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得的职务、职级、级别、
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学、学位、荣誉
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正或者建议有关
机关、单位、组织规定予以正。(三)退休的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
的,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照规定相应整其
待遇,对其违法得的财和用违法行为的本人财
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为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共 9条,主要列举
53 条具体违法行为类和适用的处分。根据《条例》第
17 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损坚持完善社会主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
6
(二)不执行或者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
有关决;(三)在对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
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全和国家利益。公开
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对社会主
制度,改革的文章、演说宣言明等的,予以
开除。根据《条例》第 18 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的规定,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
职:(一)违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
大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重大安排、大
度资金运作事;(二)故意、干破坏集体决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安排、大度资金运作事;
(三)不执行或者改变国有企业党(组)会、
(大)会、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体依法作出的重
大决定;(四)不执行或者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根据《条例》第 19 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三条的规定,予以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有、用本企业以及关
企业的财客户资产等;
(二)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或者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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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财,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
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公职人员、
公共组织员行贿;(四)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的重大事以及
、资产处、出版发行、招标投标动中为本人
或者谋取私利;(五)容、默许特定关系人用本人
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
重大事以及企业经管理动中谋取私利;(六)违
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
关系人违规定任职、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从职
整的,予以撤职。根据《条例》第 20 条规定,国有企业
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
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或者超
工资,或者在工资总津贴、补奖金等其他形
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程序;(三)违
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和其他福利货币收入
(四)在培训活动、公用、公务用、业务招待差旅
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准、范围;
(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研、职工疗养
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根据《条例》第 21 条规定,国有企
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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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
定,个人经商办企业、公司(企业)股或者
、从事有介活动、在国(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
股等营利动;(二)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人经
任职企业同类经的企业;(三)违规定,经批
准在本企业出资企业或者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机构、国组织等任职务;(四)经批准职,但是
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他收入;(五)用企业内
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
根据《条例》第 22 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
社会公共务职责过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 23 条规定,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
严重不良后果的,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
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用、
用或者拖欠应当上收入;(二)违规定,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规定,进行
联交,开资性贸易虚假虚假合资、挂靠
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理或者不如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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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记,或者伪造、出、出、出
国有资产产权(表);(五)不提有关信息
或者虚假数据信息使国有企业价结果失真
(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事务、律
、资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有关和资
或者与会计事务、律事务、资产机构等中介服
务机构通作根据《条例》第 24 条规定,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
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
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
洗钱;(二)收客户,众存或者
众存,违规定参与或者相参与借贷
(三)违规定发放或者对金减免、减息
、免期等,进行呆账,处资产;(四)
规定出具融票、提供担,对违法予以
或者;(五)违务,客户
者其他委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金属
融票或者国家行的有证券;(伪造变造
、出、出机构经营许或者批准文件,经批
机构、行股或者;(A
影响证券、期货交虚假信息纵证券、期货市
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毁交骗投资者
买卖证券、期合约;()进行虚假或者参与保险诈
骗活动;(窃取或者法提供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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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根据《条例》第 25 条规定,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
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秘密;(二)
伪造变造转让、出、出行政件、资明文
件,或者出、出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三)违规定,举或者相举借地府债务;(四)
在中共和国境外规定造成重大工质量问题
起重大或者其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
法履行全生产管理职责,导生生产全事;(六)
在工作中有敷衍、推诿扯皮,或者理解、机执行
党和国家路线针政、重大决形式
行为;(拖延依法开的出资人监督、
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
财会监督发现问题不整、推诿敷衍虚假;(
不依法提有关信息报送有关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务,
或者配合其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履行法定职
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违
定,或者企业款项工工资等;(
一)、指使、强容、包人员违法律法规
规定。
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 12 条。
第五章为申诉,共 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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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一)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
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一条、第
三条规定情形的,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
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有关机
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第六二条规定情形的,其上级机关、主管部
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用举方式歪曲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章为则,共 3条,主要规定了、文化国有企
业管理人员别规定适用、和生效时间。
篇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内容学习解读
讲稿
党中、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
作。党的二告明确提出,化国资国企改革,提
竞争力坚持严管和厚爱合,加强对干部全
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三个分开”,干部
当、积极作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强化全
监督,是贯彻落平总记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党的建重要《中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
12
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
进国有企业改革化提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
能力代化的必然
2024 521 日,国务院总理781 国务
,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自 2024 91日起施行。
合权部门解读以及个人学习理解,重点从以
方面《条例》和大家个学习交流
一、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
平,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合;
法治原则,以事根据,以法律为准,依法保障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
二、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
《条例》适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
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动,覆盖类国有
企业。到金、文化国有企业的性,《条例》明确
规定,国家对违法的、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究责任
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监察法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
定,明确规定本条例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
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
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
13
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
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
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
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
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衔接一的基上,进一
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
合,“三个分开”有关要求转化为从或者
处分的情形
《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
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衔接一
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 个月;记大过,18
个月;降级、撤职,24 个月;开除。
政务处分和处分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
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究责任,施对象是公职人员,
主要别是施主体不同: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四、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章关违法行
为的规定适用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
给予处分。,《条例》作为配行政法规,将散于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
14
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
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政治
、组织程序廉洁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
营利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以及违工作要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 51 违法
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五、对处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包括对违法的国有企
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引诱方式收集证据;以方式
收集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不得因被调查人的
辩而加重处分。
二是对处分的工作要作出明确规定,严
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
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有关
单位和人员了解方式展调查
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有管理权限的
监察机关提等作出规定。
四是对处分决定的制作、送达调查回避制度
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是对处分期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合理使
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
六、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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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
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
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
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
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
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
有效性。
二是要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
组织机构等实际情,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
的内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行机制等。
三是严规范处分的程序以及对处分决定的申诉
等制度,建立贯穿处分工作全过的相互制约监督
机制。
四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分动中的违
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业的积极
《条例》贯彻落党的二大和二二次、
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合,加强对干部全
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三个分开”,干部
当、积极作为。
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
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合;坚持
治原则,以事根据,以法律为准,依法保障国有企业
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
16
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三个分开”有关要求转
化为从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因缺乏先试失误错误,可以从或者
给予处分。
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
依法履行职责侮辱诽谤
良影响,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照规定及时澄清
恢复除不良影响
四是在平处分与营造干事方面,规定任免机关、
单位应当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合理使处分的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与监督约并重,营造干事
业的好环
篇三、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国务院总理强日国务院,公《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4 91
起施行。《条例》共 752 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
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决定;坚持宽严相
济,惩戒与教育相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根据,以
法律为准,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
法权
17
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施条例对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的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
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国家对违法的、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究责任
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三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衔接一的基,进一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
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三个分开
有关要求转化为从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四是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
管理违纪违法问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
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 51 违法情形,并明确相
应的处分。
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
制。严规范处分程序以及申诉等制度,
相关人员合法权。对处分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一,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是什么?《条
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监察法》
15 条第 3的规定。
照相关解,“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
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企业)。
管理人员”包括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党
记、副书记、纪记,工会主等领导班子员,
18
包括中和基管理人(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
财产等重要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人员
等。个范围是广泛的,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
职”的人员,基本上包括在内。
注意到,关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
件不。但有是针对“领导人员”,有是针对“管理人
员”,有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的。
第二,效等级。该《条例》是国务院 2023 年的立法
目。其上位法是《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条例》的下位规章包括国务院2016 年出的《关
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究制度的》;以及
国务院国资2018 年出《中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法(行)》。
由于等级不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单位
不一,例如,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有权对企业相关
人员的违规资经行为进行处处分。
第三、主要内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
类。国有企业是资密集,资源的领,其管理人员
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公职人员不同的点。
,该《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
企领进行施的化。
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损宪法权、中国共产党领
导和国家声誉言论的。具体国有企业,是其管理人员
19
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
位作用的言论
注意到,国企改革中的一
也写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制度、“
不准”(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
这些将受到处分。
摘要:

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3篇)目录篇一、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2篇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内容学习解读讲稿11篇三、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16篇一、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规范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52条。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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