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xx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农(渔业)罚〔11号〕

2024-12-24 999+ 16.9KB 5 页 海报
侵权投诉
2023xx 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x 农(渔业)罚〔11
号〕
  当事人:xx
  身份证号码:450821********3830
  户籍地址:xx 县思界乡官塘村
  现在住址:xx 市江口镇万江村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现查明:
  经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 2024 515 4时左右,将正在浔
xx 县思界乡相思洲中部对开河段使用虾笼捕鱼的当事人查获。经
检查,船上有虾笼和渔获物,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立案查处
当事人对涉案的渔具和渔获物进行指认,执法人员将渔具和渔获物
进行收集,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于 2024
515 日到“中国渔政趸 45019”协助进一步调查,在当事人在场见
况下员对称重总重1.11
千克,执法人员制作了《称重(计数)表》;后对渔具进行丈量及
记,制作了《据先行登保存通知书》515 执法人员
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使用虾笼进行捕捞的事实供认不讳
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4 515 xx
县思界乡相思洲中部对开河段使用 36 只虾笼进行捕捞,渔获物有河
、刺鳅鱼1.11 千克其行为发在禁渔区(浔)、禁渔
31日至 630 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
鱼的现场情形。   
  1使
进行非法捕捞的作业时间、地点和使用过程;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
                                
  1
                   
  1使
用的渔具的特征、数量以及渔获物品种和重量。
  证据六:取证照片 12 张,证明当事人对渔具和渔获物进行指认
情形及当事人见证对渔获物称重、渔具丈量时的情形。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
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
合法。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4 522 日本机关负责人对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
捕捞一案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认定本案的违法主体适格、定
性准确,一致同意没收当事人渔获物并罚款 3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24 523 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xx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渔业)告〔202411 号),依法告
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
3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辩5个工作日内证的权利。当
事人当场放弃陈申辩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
笔录》。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事实,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共和国渔业法法》
定:“禁行为:(一)使用
等破坏资源法进行捕捞;(二)生销售
使鱼机、地笼禁用的渔具;(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
捞;(四)生、使用渔业行政
最小网目尺寸具;(五)在内
(江)放网或者建造鱼、虾、蟹洄游。在特定
使用鱼灯光诱捕鱼的,应当经区的市人渔业行
政主门批准。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共和国渔业法
“有下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在内
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的,并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重的,没收渔具,
重的,以没收渔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使用鱼、鱼、地笼等破坏渔业法进行捕
捞;(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法进行捕捞;(三)使用
渔业行政主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
进行捕捞捕捞、收渔获物中;(四)违
禁渔区、禁渔期的定进行捕捞。  之定,应当没收渔
获物并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非法捞的渔获1.11 千克5,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权细化标准(渔
业)》定的违法程度较轻的情形,处罚内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
,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社会危害
过罚相当、处罚与,本机关责当事人立
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下处罚定:
  1.没收渔获物 1.11 千克。
    2. 罚 款 人 民 币 叁 仟 元 整
¥3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定书之日15 日内本机关开具的
广西壮族自治入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项缴纳贵港xx
政局非户。按规罚款的,
3%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以在收到本处罚定书之日
60 xx xx
院提起诉讼。行政复和行政期间,本处罚
执行。
  当事人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本行政
处罚定的,本机关将依法请人院强制执行。
   
   
                              xx 县农业农村局
                               2024 523

标签: #农业农村

摘要:

2023xx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农(渔业)罚〔11号〕  当事人:xx  身份证号码:450821********3830,  户籍地址:xx县思界乡官塘村  现在住址:xx市江口镇万江村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经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2024年5月15日4时左右,将正在浔江xx县思界乡相思洲中部对开河段使用虾笼捕鱼的当事人查获。经检查,船上有虾笼和渔获物,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立案查处。当事人对涉案的渔具和渔获物进行指认,执法人员将渔具和渔获物进行收集,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到“中国渔政趸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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