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4-12-24
999+
18.12KB
7 页
海报
侵权投诉
国家税务总局 xx 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
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
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 xx 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
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23 年11 月1日起,在 xx 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
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
由国家税务总局 xx 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
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
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xx 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
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
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
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ps://etax.anhui.chinata
x.gov.cn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
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
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
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
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
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
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
三、xx 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 xx 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
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
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
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
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
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
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
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
样式见附件 1。
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 20 位,其中:第 1-2 位代表公历年度
后两位,第 3-4 位代表 xx 省行政区划代码,第 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
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
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
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
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
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 位发票号
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
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
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
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
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
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
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
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
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
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
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
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
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
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
整发票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
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
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
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
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
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
人所得税APP 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
可在个人所得税APP 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
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
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
台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
得税APP。
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
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
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
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
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
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
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
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
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
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
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
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
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
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
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 2)后,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
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
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
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
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
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
关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47 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
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
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
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
数电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
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
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
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
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
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 2023 年11 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xx
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2 年第 1号)、《国家税务总局 xx 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
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 年第 5号)同时
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数电票样式.doc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 xx 省税务局
2023 年10 月27 日
摘要:
展开>>
收起<<
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xx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xx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xx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评论(0)
没有更多评论了哦~
声明:文档来自于公开资料整理和用户上传
请登录,再发表你的看法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