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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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
定的人民2024 422
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4 522 日。
  2024 7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和原则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
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旨在全面加强
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
域监管,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
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
细则》)作为《条例》配套的重要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
确保《条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实施,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条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要求,推动行政许可工作依据充分
流程规范、公开透明。优化变更事项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效率。二
是坚持稳中求进。保持监管工作的延续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明确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设置较为充足的过渡期,确保平稳过
渡。三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市场实际,合
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
引导其回归本源,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设置六章、七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
制定依据和监管权限。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明确支付机
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规定支付
业务许可证管理、分支机构备案等事项。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
细化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和新旧分类衔接关系、制度完备性、净资产
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等。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重大事
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规定,强化支付机构股
穿透式监管。第章《法律责》,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对支付机构其主要股、实际制人规行为的
权限和施等。第六章《则》,主要规定过渡期安等。
  三、《实施细则》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
例》规定,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有力制度保。主要内容
有:
  一是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
,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
和审批程序,持续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细化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
务许可衔接关系,实平稳过渡。规定用机制和收费标
调整要求,充分保户知情权、选择权。
  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
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
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过一致行动安等方式规监管。
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施。
  四是规定过渡期安。明确设立支付机构在过渡期结
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
为《实施细则》施行日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 12
月的,12
  三、《实施细则》全文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银行
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诚用、合法合规、安全高
效原则开展业务,实有效业务续性、备付金安全
合法权欺骗隐瞒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倒卖、出、出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三条《条例》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
自治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
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和分工,依法对辖区内非银行支付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非银行支
付机构监管工作作出统一部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监管协同信息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一设立
  第四条《条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事、监事和高
应当符合下条件:
  (一)熟悉与支付业务相关的制度件。
  (二)行职责的经管理能力,包括具担任拟任
立性、良好记录等。高管理人员还应当具
学历支付、金信息业务 2
或者从事会、经济、信息科技、法律工作 3年以
  (三)最近 3诚信记录良好且无重大记录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事、监事和高管理人情形
  前管理人包括总经理、总经理、
技术负责人、合规风责人或者职责的人。非银
行支付机构应当具5管理人
  中国人民银行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非银行支付机构
监事和高管理人考察考察包括但不限于向其原
单位核实工作解拟任情况和业务
质、提示履职风险和关注的重点问题等。
  第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事、监事和高管理人员就任
期间应当始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事、监事和高管理人期间出现不符
合本细则第四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停止其职,并于 10
日内相关情况报告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条例》性条件是指具的资本实力
风险管理能力、业务合规能力等合审规则的条件。
  《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当
营状况良好、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重大
不存无正当理由2年以上未开展支付业务的情况等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其分支机构为实本条规定的审性条件,可
以要求申请人提有关明材料。
  第七条本细则第六条称重大记录指从犯罪活
影响恶劣;或者存《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情形;
在《条例》第和第十一条第一项、第
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一)法机关定主动为非法动提支付服务,拒不整改
或者性质恶劣
  (二)或者供虚假材料等,导致监管工作
正常开展。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影响
  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条例》施行前在的重大记录
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条根据《条例》第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
额在人民1亿元基础上规则加提高:
  (一)事本细则第条规定的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
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1亿元
  (二)住所所自治区事本细则第
条规定的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无需附
域范住所在地每增1自治
,注加人500 地域
20 个省自治区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
1亿账户营Ⅱ限于线
或者储值账户运营Ⅱ类(限于经地域范
理)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
  (三)住所所自治区事本细则第
条规定的支付交易处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无需附
域范住所在地每增1自治
,注加人500 地域
20 个省自治区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
1亿元
  (四)事本细则第条规定的支付交易处类业务
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
  上述两种业务类的,注册资本最低
根据业务类地域范按照本条第一第一项第四项规
定加总计算
  第条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申请人应当住所所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并提材料:
  (一)面申请,明申请人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
住所、注册资本、申请支付业务类、经地域范等。
  (二)公章程草案。
  (三)资证明或者资本情况材料。
  (四)主要股、实际制人材料。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管理人材料。
  (六)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
制度、风险管理制度、退案以合法权机制材料。
  (七)支付业务发展规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施材料。
  ()支付业务设施材料。
  (十)有合规定的经材料。
  (十一)申请材料实性明。
  第十条本细则第称主要股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股明材料,以股权结构和
架图
  (二)复印件,身份证件
履历
  (三)和出资情况说明材料,出资方资金
最近 2报告者个
况说明。
  (重大材料最近 3记录
因涉嫌重大
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诚信记录良好材料,或者个人征报告,以
够说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股权稳定资本3不再
变更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风险事件正常运营
损害合法权时,主要股东补充资本的承诺
  主要股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
予投资申请人的批复文或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本细则第称实际制人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实际制权和制关系明材料。
  (二)复印件,身份证件
履历
  (三)和出资情况说明材料,出资方资金
最近 2报告者个
况说明。
  (重大材料最近 3记录
因涉嫌重大
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诚信记录良好材料,或者个人征报告,以
够说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股权稳定3年内
  制人实际司最2
料、2经会事务
或者相关材料。
  前称实际制的公本条第一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人
制权和制关系明材料中,实际制人制的、非银行
支付机构之外财状况良好的公
  第十二条本细则第事、监事和高管理人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履历和相关明材料。
  (三)高管理人员学历书复印件。
  (重大材料最近 3记录
因涉嫌重大
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诚信记录良好材料,人征报告,以
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六)承诺书对本人(有大额进行
明,并和公正履和反恐怖
职的,还需情况说确保有足
时间和力有效行相职责承诺
  第十三条本细则第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组织
设置方案应当包含理结构,事、监事、管理职能部
门设置,设置和职责等情况
  内部制制度是为合理保证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经
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完制定的相关
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包含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过程中的风
险分、风险识别、风险置等内容。
  第十四条本细则第称支付业务发展规和可行性研究
应当包括内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
  (二)事支付业务的理流程,发起支付业务
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相关资金流情况
  (三)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和管理施,并对支付业务
各环节进行明。
  (四)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本和经济效
  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
规定内容。
  第十条本细则第洗钱和反施材料应当
包括内容:
  (一)反制制度件,合规管理框架
户身份及交易记录存措施、大额和可
施、反培训施、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
洗钱工作保施。
  (二)反设置和职责明,责反工作的内
设机构、反洗钱管理人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系方式。
  (三)开展大额和可交易技术条件明。
  (四)评估制度,《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
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当交已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本细则第称支付业务设施材料应当包括
容:
  (一)支付业务设施机署情况。非银行支付机构
上应当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经所所
自治区直辖市。
  (二)支付业务设施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
准和安全要求明材料。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提
明材料的,或者说明材料的程序、方法在重大的,中国
人民银行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本细则第合规定的经材料应当包
括住所所使用权的明材料,以安全的相关材
料。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住所所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合要求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步审查,并
材料和步审查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
行的机构申请6月内出批者不准的
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之日起 10 日内,向住所所
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公告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分
支机构在其网站上连续公告下事项 20 日:
  (一)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二)主要股东名单和持股比例。
  (三)实际制人名单
  (四)申请的支付业务类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经
  (六)支付业务设施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
准和安全要求明材料。
  公告期间,对于的申请人涉嫌供虚假材料,申
请人、主要股和实际涉嫌违规等情形,中国人民银行
的分支机构应当进行查,查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条申请人应当之日6内开,并
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申请人领取
日起6业的应当在地国人银行
分支机构报告,正当理由和有关情况
  第二变更
  第二十一条《条例》规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事项包括
  (一)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制人。
  (二)合并或者分立。
  (三)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
  (四)变更业务类型或者地域范
  ()变更事、监事或者管理人
  (六)变更或者注册资本。
  非银行支付机构上述变更事项全部支付业务终止的
应当按照本章第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
第四项事项,以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事项的,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理、步审查后报中国人
民银行审查、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第六项事项,
非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事项的,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申请,由中国
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理、审查、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一项第六项
事项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其分支机构批准后,依法向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经查实规经、规监管、
要求落实意见,或者因涉嫌违
结案等其他影响非银行支付机构稳健情形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变更申请,依法好整改,配合查、
情形消失
  非银行支付机构变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理的变
更申请,应当回原申请后本细则要求重新提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主要股东包括列情形
  (一)新主要股
  (二)有主要股东增或者减少股权比例。
  第二十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主要股东或者
的,应当符合下条件:
  主要3
有主要股变股权比例且未导致主要股东身份和实际
人变更,有主要股东或者制人死亡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执行法院判决、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审监管原则
变更等情形除外
  (二)变更后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制人应当符合《条例》
本细则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制人为公
还应当具有稳定的盈利或者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最近 3重大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
  ()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主要股东或者
的,应当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材料:
  (一)面申请,明申请人情况、变更原、变更方案
变更前后主要股东或者实际制人情况等。
  (二)申请人材料,包括
  1.业执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料,3重大
因涉嫌被调或者处
期间的相关材料。
  3.录良
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合规经营情况说含最近 3营情况
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及上述相关问题
整改情况
  6.为国,变
国有资产或者上市公资产相关监管部门批
或者备案的,应当批准或者备案件。
  (三)股定机构意申请人变更的
件。
  (四)变更后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制人材料,本细则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提
  ()出资转让复印合理性明和第三
方出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材料实性明。
  第二十七条《条例》称合并是非银行支付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合并后非银行支付机构持有支付业务
许可证,其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合并主体可以多家
合并主体全部或者部分业务类和经地域范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合并的,应当合并主体向其住所所
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合并申请。
  非银行支付机构自治区市进行合并的,
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合并主体
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意见,拟被合并主体住所所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10 日内,向
并主体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出审查意见,审查意
包括但不限于拟被合并主体备付金安全情况和合规经营情况等。
  第二十条《条例》称分立是非银行支付机构部分
资产和离转让给业,分立后
人主体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行为。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分立的,应当由原非银行支付机构向
证主体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分立申请。
  非银行支付机构自治区市进行分立的,
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征求原非银行支付机
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意见,原非银行支付机构
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10 日内
持证主体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原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安全和合规经
营情况等。
  第二十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符
条件:
  (一)合并主体或者拟持证主体合《条例》本细则有关
规定。
  (合并分立后股构稳承诺 3不再更主
东或者制人。主要股东改变股权比例导致主要股
和实际制人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他无行职责,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原则变更等情形除
  (三)有保合法权、支付业务续性的方案和施。
  (四)最近 3重大记录
  (诚信记录良好
  (六)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第三十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合并的,应当合并主体向
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材料:
  (一)面申请,合并主体和拟被合并主体的
变更原、变更方案等。
  (二)合并主体和拟被合并主体材料,包括
  1.业执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料,3重大
因涉嫌被调或者处
期间的相关材料。
  3.录良
信记录良好的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合规经营情况说含最近 3营情况
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及上述相关问题
整改情况
  6.主体
业,变更国有资产转让或者上交易依法
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批准或者备案件。
  (三)合并主体和合并主体股或者
变更的件。
  (四)合并方案和公告,包括业务接方案和时间安
、风险对方案,合并公告式以
明的事项。
  (合并主体资质合规材料,包括拟合并主体在注册
资本,事、监事和高管理人,主要股和实际制人,公
理结构、内部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安全保障措
业务系统、设施和等方面合《条例》本细则有关规定
的材料。
  (六)出资方资金明。
  (七)合并主体主要股合并主体主要股之间的关
关系明,以及拟合并主体之间的关关系明。
  ()合并价格合理性明和第三方出的资产
评估报告等。
  (拟被合并主体支付业务终止方案。
  (十)股权稳定性承诺书
  (十一)申请材料实性明。
  第三十一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分立的,应当持证主体
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材料:
  (一)面申请,明申请人情况、变更原、变更方案
等。
  (二)申请人相关材料,包括
  1.业执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料,3重大
因涉嫌被调或者处
期间的相关材料。
  3.录良
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合规经营情况说含最近 3营情况
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及上述相关问题
整改情况
  6.为国,变
国有资产或者上市公资产相关监管部门批
或者备案的,应当批准或者备案件。
  (三)股定机构意申请人变更的
件。
  (四)分立方案和公告,包括拟持证主体业务接方案和时间
、风险情应对方案,分立公告
他需明的事项。
  (持证主体资质合规材料,包括拟持证主体在注册
资本,事、监事和高管理人,主要股和实际制人,公
理结构、内部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安全保障措
业务系统、设施和等方面合《条例》本细则有关规定
的材料。
  (六)持证主体之间的关关系明。
  (七)分立件,产、合理性明和第
三方出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股权稳定性承诺书
  ()申请材料实性明。
  第三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自治区直辖市变更
变更后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
变更后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征求原
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意见,原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
的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10 日内,向变更后住所所
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但不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安全情况和合规经营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自治区直辖市变更
的,应当符合下条件:
  (一)变更后的支付业务设施和住所符合《条例》本细则
有关规定。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经准的经地域范覆盖变更后的
所所在地。
  (三)最近 3重大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
  ()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自治区直辖市变更
变更后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
材料:
  (一)面申请,明申请人情况、主要股和实际
情况、变更原、变更方案等。
  (二)申请人相关材料,包括
  1.业执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料,3重大
因涉嫌被调或者处
期间的相关材料。
  3.录良
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合规经营情况说含最近 3营情况
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及上述相关问题
整改情况
  (三)股定机构意申请人变更的
件。
  (四)变更后的支付业务设施和住所合规材料,
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
  ()申请材料实性明。
  第三十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业务类型或者地域范
的,应当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申请。
  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类型或者大经地域范
当参照本章第一有关规定办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地域范的,其住所所在地中国人
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征求拟不再展业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意见,拟不再展业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
10 日内,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
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安
全和合规经营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缩减业务类型或者
域范的,应当符合下条件:
  (一)有保合法权、支付业务续性的方案和施。
  (二)最近 3重大记录
  (三)诚信记录良好
  (四)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第三十七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缩减业务类型或者
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
料:
  (一)面申请,明申请人情况、变更原、变更方案
等。
  (二)申请人相关材料,包括
  1.业执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料,3重大
因涉嫌被调或者处
期间的相关材料。
  3.录良
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合规经营情况说含最近 3营情况
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及上述相关问题
整改情况
  (三)股定机构意申请人变更的
件。
  (四)方案和公告,包括业务方案和时间安、用
、风险对方案、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公告式和其他需明的事项。
  (接的,应当交各有关方
件,支付业务或者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件,与接方的关关系明等。接方为非银行支付机
构的,接方应当交承接后备付金安全承诺
  (六)申请材料实性明。
  第三十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事、监事或者
的,应当符合下条件:
  (一)变更后的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符合《条例》
本细则有关规定。
  (最近 3记录中国银行
机构根据审监管原则,责非银行支付机构调整董事、监事
管理人除外
  (三)诚信记录良好
  (四)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经中国人民银行其分支机构批准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监事在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内他董事、监事职
管理人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内管理人
非银行支付机构无需变更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完10 日内向
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调任情况
  第三十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事、监事或者
的,应当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材料:
  (一)面申请,明申请人情况、变更原、变更前后
员情况等。
  (二)申请人相关材料,包括
  1.业执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料,3重大
因涉嫌被调或者处
期间的相关材料。
  3.录良
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合规经营情况说含最近 3营情况
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及上述相关问题
整改情况
  (三)股定机构意申请人变更的
件。
  (四)变更后的事、监事或者管理人资质合规
材料,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提
  ()申请材料实性明。
  第四十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称的,应当符合下条件:
  (一)变更后的合《条例》有关规定。
  (二)最近 3重大记录
  (三)诚信记录良好
  (四)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第四十一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称的,应当住所所
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材料:
  (一)面申请,明申请人情况、变更原变更的
称等。
  (二)申请人相关材料,包括
  1.业执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料,3重大
因涉嫌被调或者处
期间的相关材料。
  3.录良
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合规经营情况说含最近 3营情况
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及上述相关问题
整改情况
  (三)股定机构意申请人变更的
件。
  (四)申请材料实性明。
  第四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符
条件:
  (一)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合《条例》本细则有关规定。
  (二)注册资本变更导致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股和实际
制人变更的,变更后的主要股和实际制人合《条例》
细则有关规定。
  (三)最近 3重大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
  ()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第四十三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
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材料:
  (一)面申请,明申请人情况、变更原、变更方案
变更前后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情况等。
  (二)申请人相关材料,包括
  1.业执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料,3重大
因涉嫌被调或者处
期间的相关材料。
  3.录良
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合规经营情况说含最近 3营情况
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及上述相关问题
整改情况
  (三)股定机构意申请人变更的
件。
  (四)拟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资金明。
  ()申请材料实性明。
  第四十四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涉及项变更事项的,应当按
《条例》本细则有关规定一性提出申请。项变更事项
申请材料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无需
  项变更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
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理、步审查后报中国
人民银行审查、定。
  第四十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
第一项第四项事项,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
理申请之日起步审查,并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申请材料、行
政许可通知书步审查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
国人行的分支申请日起 3出批
者不予批准的定。
  非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者不国人
民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第六项事项
,中民银行的机构自受请之1月内
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涉及项变更事项的,适用较审查期限。
  第四十六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准行政许可
理变更事项,于变更完10 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报告完成情况
  非银行支付机构能根据准行政许可定在 90 日内办理变更
事项的,应当将未变更原、后续工作安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
民银行的分支机构。面报告或者报告理由充分的,中国人民
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不同情形采、责整改施。
  第三终止
  第四十七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
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材料:
  (一)面申请,司基情况、支付业务开展
终止支付业务类和终止原等。
  (二)业执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股定机构意申请人终止支付业
务的件。
  (四)支付业务终止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法合要求的申请,自受
请之日起 20 日内步审查完,并申请材料和步审查意见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
的申请材料和步审查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定。准终止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完支付业
务终止工作,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条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称支付业务终止方案应当包括
内容:
  (一)支付业务终止体安
  (二)支付业务的资金和信息承接方情况申请人与
方关关系明。
  (三)支付业务终止公告内容和公告方式。
  (四)用合法权方案。
  ()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六)重大和发事件案。
  (七)与的支付业务信息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
交协议,备付金议。
  用合法权应当包含对用户知情
权的保施,明确告终止支付业务的原理用
支付业务的时间、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明确用户身份
资料和交易记录机构、销毁方式和监督安
确备付金理方案。
  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机构、
销毁方式和监督安
  第四许可证分支机构管理
  第四十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经
业务许可证原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有网站的,还应当
页显著置公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信息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经
人公章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灭失的,非银行支
付机构应当自其确支付业务许可证灭失之日起 10 日内,
取下种或者方式续公告 3日:
  (一)在住所所在地省级影响力的报公告。
  (二)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公告。
  (三)其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
  公告发出日期以或者刊登日期为准。公告的体内容
应当包括公告事由、机构住所电话明原支付业务
许可证作等。公告的围应当至少覆盖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经
地域范
  第十一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
之日起 10 日内持公告材料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
分支机构重新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
申请材料和步审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
民银行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 20
内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要变化的,
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发支付业务许可
证。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
申请材料和步审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
民银行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 20
内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设立分支机
构的,向非银行支付机构法人其分支机构住所所在地中
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备案,并提材料: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法人的法定代表面报告,
分支机构称、公司治构、拟从事的支付业务类等。
  (二)加法人公章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业执本)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住所和管理人相关材料。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材料发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完
10 日内向法人其分支机构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
构更备案材料。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在其备案地终止备案的
部分支付业务的,于终止支付业务前向法人和分支机构住所所
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本细则对行政许可程序作规定的事项,适用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
  第条《条例》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
储值账户运营Ⅱ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类和支付
交易处类。
  (一)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
或者同时开展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
支付(电话支付、支付)的,归入
账户运营Ⅰ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业务类应调整储值账
户运营Ⅰ类。
  (二)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
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地域范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业务类应调整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
线
)、储值账户运营Ⅱ类(限于经地域范围预卡受理)。
  (三)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卡收单
归入支付交易处类,经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
的业务类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类(经地域范)。
  (四)开展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
支付、支付、支付,开展支付的,
归入支付交易处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业务类应调整
为支付交易处类。
  第十六条《条例》称合规管理制度、内部制制度、业务
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全面、完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人民银行规章和规范性件的监管规定。
  第十七条《条例》发事件应当包括内容:
  (一)支付业务系统续性保障应案。
  (二)备付金风险案。
  (三)用户信息泄露风险案。
  (四)其非银行支付机构正常
的风险事件案。
  第条《条例》机制,是户财
产安全权、选择权、公平重权、信息
全权等本权的内制度和工作机制。
  用户信息安全保机制、重要
机制、理机制、付机制、支付业务终止过程中用
方案等。
  中国人民银行其分支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依法接
或者办理非银行支付机构用户投访报事项。
  第条根据《条例》第二十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
限额以备付金日均余额为计算依据,退
列标准确定:
  (一)备付金日均余额不超500 亿元人民的部分,按照 5%
计算
  (二)备付金日均余额500 亿元人民币至 2000 亿元人民
的部分,按照 4%计算
  备付2000 亿5000 亿
的部分,按照 3%计算
  (四)备付金日均余额5000 亿元币至 10000 亿人民
的部分,按照 2%计算
  )备付金日均余额10000 亿元人民的部分,按照 1%
计算
  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限额应当不低本条第一
一项项规定计算的加总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支付市场发展实际,动调整
数值
  第六十条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
关规定,结合业务规因素加要求。
  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用户身份业务关系结
5,对易记自交
5年。
  法机关查的可交易或者违犯罪活涉及户身份
资料和交易记录查工作在前规定的最低
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调查工作结
  法律、行政法规对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期限要
求的,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或者收费
准的,原则上应当至调整施行前 30 个自然日,在经
醒目置,业务办理节点,对新的
支付业务或者收费标准进行持续公,在办理相关业务前
户知悉受调整收费或者收费标
或者补等相关工作,并保户同意的记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所列事项报告程
序和要求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
安全风险和事件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法定代表
治区市)、公章程的,应当在变更完10 日内向住所所
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报告材料包括变更报告、变更
后的公章程和业执本)复印件等。
  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受益所有人的,应当在变更完10 日内
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
  市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非主要股的,应当10
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其非银行支付机
构变更非主要股的,应当在变更完10 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
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
  非银行支付机构对变更事项的合法性、实性、有效性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股权穿透式监管,
报。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变
更事项的,可以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明。
  第六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地管理,对非
银行支付机构股权实施持续监管和穿透式监管,握对非银行
支付机构经管理可能产影响的非主要股东或者受益所
,防范非主要股东或者受益所过一致行动安
式规监管。
  第六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非银行支付机
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完非银行支付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管理制度,非银行支付机构行政许可材料、审查
记录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执法检查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场检查和非
场检查。
  第六十条《条例》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
事支付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根据用
令转移货资金等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在有关业务
规则中定的其他情形
  第章法律责
  第六十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条例》有关规定的,中国人
民银行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据《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经依法批准,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
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据《条例》进行
处罚涉嫌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法机关事责
  第七十一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股股股、实际
《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本细则第条规定的,中
国人民银行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
进行处罚
  第六章
  第七十三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
机构,在过渡期结达到《条例》本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
机构设立条件以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其
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执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本细则施行之日其支付业务许
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 12 月的,12
  第七十四条《条例》施行之日起,类支付业务规则沿
支付、条支付、银行卡收单行制度规定。中国人
民银行行制度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类的有关规
定,本细则第条规定的对关系调整后执行。
  第七十条《条例》称主要股,是出资额非银行支付
构资10%有的银行付机股本
10% 出资额持有股的比例
10%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经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
  前称重大包括通议,向非银行支付机构
事、监事管理人或者以其非银行支付机构
务和经管理策,以中国人民银行定的其他情形
  本细则中的均为工作日,均为自然
数或者
  本细则称合并主体,是接其非银行
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并续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本细则合并主体,是合并后注支付业务许可证并
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本细则称持证主体,是分立后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并
开展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本细则称净资产,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经会计师
务会报告上所载一年度净资产数值
  本细则称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最近 1个自然年度(11
12 31 日)内非银行支付机构每个自然日日终备付金余额的平
  第七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
  第七十七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理办(中国人令〔20102发布、《金融
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17
公布)止。
摘要:

党课讲稿:《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24年4月22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  2024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和原则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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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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