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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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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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讲稿
2018 年10 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这一《条例》是“第四代”升级版,
是继 2015 年《条例》修订后的再次修订。党中央对新修订的《条
例》非常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认真遵照执行。
所以今天,我按照中央要求,给大家介绍 2018 年《条例》的修订背
景、主要内容以及我们深入学习贯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背景
中国共产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
所在。一直以来,我们党对纪律建设都非常重视。
早在 1997 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2003 年12 月31 日,《条例》正式发布施行。党的十
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2003 年《条例》已不能
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纪法不分的问题,2003 年
《条例》中的许多规定都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
2015 年10 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发
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一是从原来的 3编、15 章、178 条、24000 余
字缩减为 3编、11 章、133 条、17000 余字;二是将违纪种类由原来
的九大类整合为六大类,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
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三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
与国
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四是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
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一些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比如 ,
2015 年《条例》体现了整治“四风”的要求。再比如,将《中国共
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规定的“8个禁止”“52
个不准”列入第八章,给党员干部划出了行为红线。2015 年10 月,
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
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与《条例》一起发布。可以说,廉
洁自律准则是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而《条例》则是党员
和党组织不能触碰的红线和底线。由此可见,2015 年《条例》相比
原来作了比较大的修订,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首次修订。
2018 年8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并决定于 10 月1日起
正式施行。这是继 2015 年《条例》修订后的再次修订,也是党的十
八以来的第二次修订。那么,为什么要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对《条
例》进行第二次修订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背景。
第一,全面体现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
党的建设总要求,并指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
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里,首
先提到政治建设,过去没有这么说过,这次专门把政治建设提出来,
而且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其次提到要加强纪律建
设,并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过去,我们说五
大建设,就是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
廉建设。现在,党的十九大不再提反腐倡廉建设,而是强调六大建
设。注意,不提反
腐倡廉建设不是说它不重要,而是将它纳入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
本之策的纪律建设之中。因此,为了全面体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
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我们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第二,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
形式固定下来。理论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
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进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
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巩
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等。这些要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需要在《条例》中贯彻体现,转
化为纪律要求。另外,在实践和制度创新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
党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则的认识,创造积累了许多经验和做法。
比如: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推动各级党组
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
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
续形成强大威慑;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
围;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等
等。对于这些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我们要把它们以党规党
纪形式固化下来,因此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与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继承和衔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
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
内监督条例》这两部党内法规,它们里面的一些内容也要反映在
《条例》中,使之相互衔接。比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
的若干准则》
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中提出党员的“九个不准”,而《条例》以党
规条文形式体现了这一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你违反了这“九个
不准”,我们会依照《条例》对你做出相应的处理。再比如,《中
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对“四种形态”进行了重新定义,
那么在《条例》中也要体现这块内容。这就是与其他党内法规相互
衔接、相互呼应。另外,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
案)》,对加强党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而这些要求也要在《条例》
中体现。也就是说,通过从理论、实践、制度这三方面的总结,使
《条例》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综上,我们需要对《条例》进行
修订。
第四,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需要。2015 年《条例》,
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
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一方面,少数党员、党组织的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的问题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我们管党治党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新问题,一些新型违纪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比如,党的领导弱化、
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
下表现为,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
败相互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相互交织等。在中央狠抓“四
风”,严惩腐败的今天,依然有极少数干部心存侥幸,我行我素,
在违法乱纪的路上越走越远。另外,一些新型违纪问题开始凸显。
比如,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新表现:政治上和中央不能保持一致,
发表或制造、散布政治谣言,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等。所以,针对这
些新老问题,我们需要对《条例》
进行修订。也就是说,《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
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
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2018 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
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要完善纪律规章,
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将修订《条例》列
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2018 年工作要点。5月25 日,中央纪委常委会
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送审稿。7月31 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
议,其中一个议题就是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
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并决定于 10 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
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
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
发展,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
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第二,解决管党
治党突出问题,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
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扎紧制度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
2018 年《条例》,共 142 条,与 2015 年《条例》相比新增11 条,
修改65 条,整合 2条,是 2015 年《条例》的升级版,也是《条
例》的 4.0 版。也就是说,2018 年《条例》在保留原《条例》的大
部分内容的同时,又全面总结了近年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制度
创新的成果,做到了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另外,2018
年《条例》的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
操作性更强。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此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共分为三编、十一章、142 条。根据中央要求,学习《条例》要全
面地学,原原本本、反反复复地学,深入思考、结合实际地学。所
以,今天我就《条例》原有的内容和修改的内容给大家作个解读。
总则
2018 年《条例》总则部分,共五章43 条,与 2015 年《条例》相比,
新增1条,修改25 条,整合 2条。
(一)需要把握的概念
第一,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政务处分的区别。
党纪处分,由党组织依照规定作出,针对的是全体党员,分为警告、
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政纪处分,
是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总称,由有人事管理权限或者领导关系的
机关或单位作出,针对的是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政务处分,由监
察委员会作出,针对的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处分种类
上,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一样,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六种。
这里要注意党纪处分的影响及期限。警告是一年,严重警告是一年
半,在这段时间,受处分党员无论是在党内还是党外都不能提职。
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二年,是两年内不能在党内任职,也不能
向党外推荐任职或提职。开除党籍,是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
得向党外推
荐任职或提职。另外还有不准重新入党的,这得依照规定来看。
第二,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党纪处分,就是纪
律处分,针对的是全体党员,而纪律处理则针对的是党组织。此次
《条例》修订,充实完善了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将原
《条例》中有关规定修改为,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
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
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者解散。同时又在这一规定前面增加了一点,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
进行通报批评。这是一个程序上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对党组织作
出改组或解散决定前,要先有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这一前置性要求。
第三,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党员领导干部只要违纪了,
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而领导
责任又包括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怎么区分?我们来看,
一是,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就是主要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书记
或分管副书记基本上就是负主要领导责任。二是,对应管的工作或
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
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就是重要领导责任。假如说,我是副职,不
分管,但参与工作和决策,基本上我就要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三是,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
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就要负直接责任。也就是说,领
导干部有可能不仅要承担领导责任,还要承担直接责任,这就要看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是
不是起决定性作用。
第四,预备党员、党员违纪的三种特殊情况。一是,对于预备党员
违犯党纪,分两种情况:情节较轻,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
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二是,对于违
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也视情况,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如下落不明时
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注意,
除名不是开除,它是对不合格党员的一种处置方式。三是,违纪党
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
违纪行为,怎么办?视情节,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
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
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五,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条例》规定了五种从重或者加重处
分的情形,分别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
所得;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受到党
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本
条例另有规定。其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是此次修订新
增加的内容。如果现在还有人抱着“牺牲我一人,幸福全家人”的
侥幸心理,拒不上交违纪所得,那就要从重或加重处分。什么叫从
重?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
的处分。什么叫加重?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
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六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一是主动
交
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条例》实施以后,一些地方的
纪检监察机关下发通知,敦促违纪违法人员主动交代扶贫领域腐败
和作风问题。只要在一定期限内主动交代,就有可能从轻或减轻处
分。注意,主动交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组织初核前交代问题,
另一种是在组织初核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还没有掌握的问题。
二是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
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2015 年《条例》是这么规定的,在初核、
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
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这与主动交代
不同,是发现问题、展开调查时被动地配合,这样也可以从轻或减
轻处分。还有,此次修订后,初核改为核实,立案调查改成立案审
查。由初核改为核实,体现的是一种期限的延长。也就是说,核实
包括但不限于初核阶段。另外,从中央纪委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其职责也转变为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所以,纪委不能再用立案调
查这一表述,而是改为立案审查。这与监察法保持一致。三是检举
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
属实;四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
生;五是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六是有其他立功表现。这些都可以从
轻或减轻处分。
第六,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工作流程。如果
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那么纪委是怎么查的?首先,纪检机关
的信访部门归口受理信访举报线索。这些线索,一方面来自于电话、
网络、来信、来访等,另一方面来自于巡视组的巡视工作,如群众
向巡视组
反映的问题。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在归口受理问题线索之后,分类摘
要移送给了以前叫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现在一般叫监督检查室。另
外,上下级纪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过来的其他问题线索,
也都由监督检查室来负责。然后,监督检查室提出分办意见,纪检
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交给承办部门。这个承办部门就是原来的纪
检监察室,现在的审查调查室。
审查调查室通过分析研判,采取四种处置方式。第一种,谈话函询,
就是对于一般性问题,采取这种方式让党员领导干部把问题说清楚。
谈话,可以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书记来谈。谈完后所在党组
织主要负责人要签字,留档备查。函询,收到《函询通知书》后要
在15 天内回复,而且要找所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留档备查。
第二种,初步核实,如果纪检机关已经掌握了你的违纪证据,那就
不需要谈话函询了,直接初步核实。第三种,暂存待查,就是对于
已掌握的违纪事实,因种种原因,暂时还不查。第四种,予以了结,
就是对明显反映失实或者恶意诬告的举报线索,要予以了结。
具体来看。谈话函询后有三种结果。第一种,对于反映不实或没有
证据的情况,也就是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恶意诬告等,予以了结
澄清。第二种,对于反映属实但问题轻微不需追责的情况,进行谈
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属于教育措施,
尚不算党纪处分,但如果被诫勉谈话,那当年评优、半年提拔就不
可能了。第三种,对于反映问题具体但否认或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
情况,进行再次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
接下来,初步核实后会有五种结果;第一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或者证据并不全面但已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查;第二种,
举报失实或者恶意诬告,予以了结;第三种,反映属实但问题轻微,
要进行谈话提醒;第四种,留存待查;第五种,如果属于违反组织
纪律,应交由组织部门处理。
如果要立案审查,就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违纪事实和证据;二
是应受到责任追究;三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追责。符合这三
个条件,承办部门就可以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委书记、党
委书记审批之后,开始立案审查。首先是向本人宣布立案决定,如
果有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事实,还要向家属通报。那么,要是有更
为严重的问题,就要向社会公开。以上就是纪委处置问题线索、谈
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工作流程。
(二)总则部分的亮点
第一,一个指导思想。2018 年《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
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二,“两个坚决维护”。2018 年《条例》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
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
中统一领导”。
第三,三个重点查处。2018 年《条例》增写“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
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
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四,“四种形态”。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充实到2018 年《条例》之中,列入第五条。
2015 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
“四种形态”。2016 年,王岐山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
要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治“病树”、拔“烂树”、
保护“森林”。这就是说,纪委不仅要惩治极少数腐败分子,还要
把注意力聚焦到广大党员干部身上。2017 年,十八届中纪委工作报
告指出,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全面加强纪律
建设,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我们要严肃
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
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那么,何为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
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
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什么叫重大职务调整?比
如说,“断崖式”降职或降级。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
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也就是说,让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被判
刑的成为极少数。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
形态。现在,“四种形态”不仅写进了《条例》,还在2016 年写入
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 2017 年写入了十九大党章,成
为纪委监督执纪必须遵循的基本工作方式。
2016 年12 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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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讲稿2018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这一《条例》是“第四代”升级版,是继2015年《条例》修订后的再次修订。党中央对新修订的《条例》非常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认真遵照执行。所以今天,我按照中央要求,给大家介绍2018年《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我们深入学习贯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背景中国共产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一直以来,我们党对纪律建设都非常重视。早在1997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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