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和研讨发言材料【共三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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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
会和研讨发言材料【共三篇文】
(目 录)
(1)2024
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2)2024
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
7290
字范文
(3)2024
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6280
字文
2024 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
2024 年 4 月 26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
规范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共 7 52 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
原则、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
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
下 :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
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
(三)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
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
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
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
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
等。《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
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
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
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内部监
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
有效性。
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 10 条。《条例》第 7 条明确了
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条
》第 8 条规处分,分:(一)6 个;()
,12 个月(三)18 个月; ()级、24 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9 条规
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
为的,分别确定其处分。给予的处分种类同的,
的处分;给予撤职以下个相同种类处分的,以在一
个处分期以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最长不
过 48 个第 10 条
,即“国有企业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出的决定违法,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的领导人员和
员 2
人以共同违法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承担责任, 分
别给予相的处分。《条例》第 11 条规定了以从或者给予
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主动代本人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明本人违法事()人违法行为,
查证属实()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
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
退()推进国有企业因缺乏
失误错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轻情节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
度以内,给予的处分。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
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度以给予处分。《条
例》第 12 条规定了予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
节轻微具有本条例第一条第一规定之一的,以对其
进行谈话教育、或者予以诚勉,免予或者
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裹挟被胁迫参与违法
动,
或者处分
《条例》第 13 条规定了从给予处分的,具体如下: (一)在处
分期内违法,应当受到()阻止他人检举、提
;(三)毁灭证据;(四)包人员;
(五)唆使他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重情节。从给予处分,是指在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度以内,给予
《条例》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6 条规定了处分期的
体如下:(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晋升职务、位等
级和职称;其中,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晋升薪酬
等级。撤职的,降职务或者位等级,同低薪酬待遇
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动合同;(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
得的财违法行为的本人财,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
没收或者责令退应当退还有人或者原有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得的职务、职级、级别、位和职
员等级、职称、、学位、他利益
任免机关、单位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
定予以正。(三)退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退休后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以对其立
案调查;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
,对其违法得的财违法行为的本人
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为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共 9 条,主要列举了 53 条
具体违法行为类和适用的处分。《条例》第 17 条规定,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
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
予以: ()损坚持社会主
本经济制度的言(二)拒不执行或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
和党的建有关决()经济合作、对外援助
外交流等工作中全和国家。公开发表法确立
的国家指导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对社会主制度,
例》第 18 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的规定,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
决定国有企业要人事任免事
(二)破坏集
个人或者人决定国有企业要人事任免事
安排、大度资金运作事
(三)行或有企()会 (大)
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体依法作出的()拒不执
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
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根据《条例》第 19 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的,予以
:()用职务便 或者以其他手段
有、用本企业以及关企业的财客户资产等;
(二)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或者收受他人财
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当利益国家机关、国家出资
企业、事业单位、人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
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公职人员、 国共组织员行贿(四)
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
以及工、资产处发行、招标投标
动中为本人或者谋取私利(五)默许特定关系人
人职权或者职务,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
以及企业经谋取私利(六)违规定,以单位名
国有资产分给个人。拒不纠定关系人违规定任职
《条例》第 20 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情节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提工资总
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
式设定和发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或
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三)违规定,自定
奖励津贴、补和其他福利货币收入
(四)在务用业务
方面超过规定的准、范围;
(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
款旅游根据《条例》第 21 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的,
予以开除:(一)违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非上市公司(企业)
、从事有动、在国()公司或者进行
动;(二)用职务便利
任职企业同类经()规定,经批准在本企业
资企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机构、国组织
务;()规定领取薪酬
他收入;(五)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
资产等谋取私利根据《条例》第 22 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
员在履行提社会公共务职责过中,务对象合法权
者社会公共监管机构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的,予
以开除。根据《条例》第 23
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国有资产
或者其重不良后果的,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
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
撤职;情节的,予以开除:(一)用、用或者
;(二)违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经
责;()规定,进行关
合资、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
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记,或者伪造
国有资产产权(表);(五)
或者虚假信息使国有企业价结果失真(六)
、资产
机构等中机构提有关和资料, 或者与会计事务
例》第 24 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的,予以开除:(一)洗钱
或者参与(二)收客户金不入
众存,违规定参与或者参与借贷(三)
规定发或者对金减免、停息缓息
期等,进行,处置不良资产;(四) 规定出具
、提供担对违法予以 或者(五)违
或者其()
变造货币贵金融票者国家发行的有证券()
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批准机构、发行股或者(A)传播影响
证券、期货交虚假信息纵证券、期货市
虚假信息记录,
()或者参与保险诈
()卡信息
资料。根据《条例》第 25 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不良后或者影响, 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
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
者撤职;的,予以开:(一)泄露企业内信息或者
;(二) 伪造变造转让、出、出行政许可证件、资
文件,或者、出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三)
规定,举或者相举借地务;(四) 在中共和
质量问题或者其
重后果;(五)履行或者依法履行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发生生产全事(六) 在工作中有、推诿扯皮,或者
行党和国家线
()依法开的出资人监督
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 财会
监督发问题拒不、推诿敷虚假() 依法提
有关信息报送有关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务, 或者配合其
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动者合法权()违规定,
工工资等;(一)使
员违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 12 条。 第五章为申诉 8 条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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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和研讨发言材料【共三篇文】(目录)(1)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2)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7290字范文(3)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6280字文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规范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52条。第一章为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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