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6280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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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
会 6280 字范文
2024 年 4 月 26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
系统性规范的空白。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共 7
章 52 条。
《条例》是第一部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的行政
法规。
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
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 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
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
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与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处分种类和期间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将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 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
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
化为 51 项违法情形, 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
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
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
2024 年 4 月 26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
分系统性规范的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共 7 章 52 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 6 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
原则、职责分工。
《条例》第 1 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 第 2 条明确
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 管理、
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 企业,事
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
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
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
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
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第 3 条、 第 4 条、第 6 条
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
“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条例》 第 4 条、第 5 条对
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 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
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
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
监督、财会监督、 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
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
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 10 条。 《条例》第 7 条明确了
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条
例》第 8 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
(一)警告,6 个月;
(二)记过,12 个月;
(三)记大过,18 个月;
(四)降级、撤职,24 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
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条例》第 9 条规定了并罚原则,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
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
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
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条例》第 10 条明确了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即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
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2 人以上共同
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
的处分。《条例》第 11 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
具体如下: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
错误;(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
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
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 12 条规定了不予处
分的情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诚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
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
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 13 条规定了
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二)阻止他人
检举、提供证据;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
庇同案人员;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六)拒不上交
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
予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重的处分。《条例》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6 条规定了处分
期的后果,具体如下:
(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岗位等级
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 不得晋升薪酬待
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 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
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
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
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 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
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
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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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6280字范文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系统性规范的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52条。《条例》是第一部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的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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