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5760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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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
会 5760 字范文
2024 年 4 月 26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
规范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共 7 章 52 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
原则、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
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
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 :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 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
等职责的人员;(二) 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
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
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
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
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
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
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
“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
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
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
优化监督资源, 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
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
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
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 10 条。《条例》第 7 条明确了
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条
例》第 8 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一)
警告,6 个月;(二)记过,12 个月;(三)记大过,18 个月;
(四)降级、撤职,24 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
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条例》第 9 条规定了并罚原则,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
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
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条
例》第 10 条明确了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即“国有
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
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2 人以上共同违法,
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条例》第 11 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
下:(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
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
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
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
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
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
予较轻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
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 12 条规定了
不予处分的情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
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
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
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 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 13
条规定了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
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
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 唆使他
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
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条例》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6 条规定了处分期的后果,具
体如下: (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
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
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
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国有企业管理人
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
机关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
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
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
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
织按规定予以纠正。(三)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
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
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
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
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为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共 9 条,主要列举了 53 条
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和适用的处分。根据《条例》第 17 条规定,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
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
经济制度的言论;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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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5760字范文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规范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52条。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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