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材料与心得体会【两篇文】
VIP专免
2024-09-07
999+
19.36KB
26 页
海报
侵权投诉
2024 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材
料与心得体会【两篇文】
2024
年 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材料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
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
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5 月 28 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
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
理制度;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适用,对处分的程
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
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条例》共 7 章 52 条,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打造忠诚
干净有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
供有力法治保障。总体来看,作为统一规范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的处分事宜,提升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法规,《条例》有三大
亮点。
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脉相承,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第一,
在适用对象上,《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
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国有企业
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三类公职人员。《条例》适用于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
殊性,《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
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第二,在处分类型和程序等方面,《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
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时间,如第七条将处分的种类具体规定为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并在第八条规定了每项处分对
应的时间,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具体实施提供补充,确保法规
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第三,在违法行为及处分上,《条例》重
点梳理、归集分布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国有企业人员的相关
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将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
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具体化为 51 项
违法情形,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分类阐述,并明确相应处分,
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标明禁区、划好红线。
通过程序的规范化、适用条件的明确化和特殊情况的灵活化,增
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一,处分程序规范化。《条例》详细规定处
分的具体操作程序,复核、申诉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确保处分工作
的有序进行,既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权力被滥用。第
二,适用条件明确化。《条例》
在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以逐条列举方式
对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
设定了相应处分标准,明确了哪些行为将受到何种程度的处分,这
有助于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执行相应处分措施。第三,
特殊情况灵活化。在坚持规范性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情况的适应性
和灵活性。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处分,允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
整。《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若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
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并行,营造干事创业好环境。《条例》坚持
严管厚爱相结合,为管理人员明确底线红线的同时激励干部敢于担
当、积极作为。第一,在处分原则方面,《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
益”。第二, 在处分适用方面,《条例》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
要求转化为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
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
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
分。”第三,在处分程序方面,
《条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规定处
分程序,并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
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第四,
在处分结果方面,若对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请;若处分有误,需及
时纠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对处分决定不服,
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
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原处
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或申诉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
定。同时,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
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讲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
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
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利用举报等形式歪曲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在平衡处分与营
造干事氛围方面,《条例》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
与监督约束并重, 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处
分标准,向公众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禁区和底线,为国
有企业合法合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框架和行动指南。
日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正式公布(以下简称《条
例》)。
《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
设重要论述,从法规层面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统一规范,
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
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国有企业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中肩负重
要职责,在服务保障国家发展战略、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中
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
对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部署,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在
深入调查研究, 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中央
和地方国有企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
形成了《条例》草案。2024 年 4 月 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了《条例》草案。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 魂《条
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
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
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作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制定坚持依
法处分原则,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
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
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
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
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
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政务
处分和处分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
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
摘要:
展开>>
收起<<
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材料与心得体会【两篇文】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材料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5月28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条例》共7章52条,自...
评论(0)
没有更多评论了哦~
声明:文档来自于公开资料整理和用户上传
请登录,再发表你的看法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