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面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党课宣讲稿6440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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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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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全面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
例》党课宣讲稿 6440 字范文
同志们: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
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
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加强国有企
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24 年 5 月 21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
第 781 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结合权威部门解读以
及个人学习理解,重点从以下七个方面就宣贯《条例》和大家做个
学习交流。
一、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
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
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
合法权益。
二、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
《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
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
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条
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
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
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 参股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
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
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
“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条
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
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
6 个月;记过,12 个月;
记大过,18 个月;降级、撤职,24 个月;开除。政务处分和处
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
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
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
出的是处分。
四、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章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
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据此,
《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
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
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
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 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 51 项违
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予以记过
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
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
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
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
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
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第十八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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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面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党课宣讲稿6440字范文同志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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