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面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党课宣讲稿(5篇)汇编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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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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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全面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
例》党课宣讲稿(5 篇)汇编供参考
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党课宣讲稿
同志们: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
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
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加强国有企
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24 年 5 月 21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
第 781 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结合权威部门解读以
及个人学习理解,重点从以下七个方面就宣贯《条例》和大家做个
学习交流。
一、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
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
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
合法权益。
二、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
《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
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
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条
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
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
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 参股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
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
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
“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条
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
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
6个月;记过,12 个月;
记大过,18 个月;降级、撤职,24 个月;开除。政务处分和处
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
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
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
出的是处分。
四、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章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
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据此,
《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
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
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
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 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 51 项违
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予以记过
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
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
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
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
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
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第十八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予以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
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
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遥、
干涉、破坏集体决策,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 董
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 拒不执行或
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行业管理部门等
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第十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
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
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
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
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
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
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
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
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二十条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
或者撤职:(一) 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
以津贴、 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
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
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
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
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
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
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 拥
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 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
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
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
开的信息、
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
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
以开除。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
级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
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
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 在国家规定期限
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
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
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
(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第二
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
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撒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
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
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
(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
款或者保证;(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
信托的资产;(六) 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
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
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
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
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 销毁交易记录,诱
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
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
个人信息资料。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
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 资质证明文件,
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
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
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 官
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
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
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
(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 违反规定,拒绝或者
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
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五、对处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处分的程
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
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 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
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
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
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 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
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三是对任免机关、单
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
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
规定。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
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
六、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
一是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
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
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
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
系统性、针对性、 有效性。二是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
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
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三是
严格规范处分的程序以及对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
建立贯穿处分工作全过程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四是对任免机关、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注重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 三次全
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
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
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
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
合法权益。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
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
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
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
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
响。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
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
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同志们,出台条例强化对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依法履职、 廉洁从业,有利
于国有企业长远发展。我们要通过学习,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涵
精髓,强化法治意识,始终严格按照法律和条例规定作决策、办事
情,坚决做到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要强化日常
监督,对照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紧盯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聚焦易
发多发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国有
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
八、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始
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做到笃信笃行、一以贯之。要严守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持续净化**系统政
治生态,下大力气根除赵平时期的流毒影响和顽瘴痼疾。要认真学
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断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
规矩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廉洁底线。要在系统学习上下功夫、
在自觉遵守上见真章、在学用结合上求实效、在监督执法上动真格,
更加有力地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要坚决扛牢全面从严治党政治
责任,扎实推进**系统党的自我革命。要突出“四责协同”,形成
责任闭环,持续推进大监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监督效能;要强化
正风肃纪反腐,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要加强年轻干
部培养选拔和监督管理,结合**党委“8090”工程,完善优秀年轻
干部选拔培养任用工作机制,通过重要岗位压担子,一线岗位解难
题,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真正地锻造一支勇担**发展重任的优秀年
轻干部队伍。要永葆勇于担当的奋斗本色,作清正廉洁的表率。要
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做到敢担当、善担当;要涵
养清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做到慎独、 慎微、慎行、慎友。
“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勤勉工作,做到
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实际行动和工作实绩为**转型升级和
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2024 年 4 月 26日,国务院第 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
规 范 空 白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共 7 章52 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
原则、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
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
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
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
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
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
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
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
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
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
等。《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
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
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
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内部监
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
有效性。
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 10 条。《条例》第 7 条明确了
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条
例》第 8 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
过,12 个月;(三)记大过,18 个月; (四)降级、撤职,24 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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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面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党课宣讲稿(5篇)汇编供参考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党课宣讲稿同志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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