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党课讲稿:《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与实践与党纪学习党课讲稿(2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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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党纪学习教育党课讲稿:《党纪律处分条
例》解读与实践与党纪学习党课讲稿(2 篇文)
2024
年 党纪学习教育党课讲稿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与实践
同志们:
1 月 1 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 的决定性意义、坚决
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
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本次党课将围绕历次修订情况、新版《条例》
的核心内容、重要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增强党员干部的
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一、5 次修订情况
1997 年首次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一共
172 条,规定了 7 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况,包括政治类错误;组
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
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
错误。
2003
年发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掉了“试行”的
帽子,一共 178 条,规定了 10 类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包括违反政
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
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
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2015 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 178 条缩减到 133
条,细化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
将原来 10 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 6 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
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2018 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照 2015 版新增了
11 条,修改了 65 条,整合了 2 条,是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实现
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2023 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 2018 年《条例》
相比,新增 16 条,修改 76 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发挥出
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
要遵循。
二、《条例》的核心内容
新版《条例》分为十一章,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行为进
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政治纪律是党的生命线, 是维护党的
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组织纪律是党的组织原则,
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廉洁纪律是党的优良
传统和作风,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武器;群众纪律是党的根本工作
路线,是密切党群关系的基石;工作纪律是党的各项工作的基本要
求,是确保党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生活纪律是党员、
干部日常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塑造良好形象的必要条件。
三、《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
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
保障,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供了明确的纪律遵循和行为准则;
其次,《条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通过严明政治纪
律和组织纪律,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最
后,《条例》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武器,通过强化廉洁纪律和群众
纪律,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四、部分新增《条例》的解读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
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
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
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 或者予以诚
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解读: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
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
当、积极作为。此次《条例》的修订,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
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
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
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 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新增第
十九条第二款,也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
态的处置方式, 既体现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
持错、责、 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
向。
【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
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
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
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
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2018 版《条例》对党纪和国法衔接在第27 条至30 条、第
33 条有着详细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如果发现党员有严重违纪涉嫌违
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并按照规定给予政治处分,
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这些规定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
前。此次修订的《条例》,
对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比如:党员有
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再如新增
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同时新增了对有涉黄
涉毒等违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 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
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这些修改, 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
行为的范围,更好地促进纪法衔接。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
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
党籍处分。】
解读:1994 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
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
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
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
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
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
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八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
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
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
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 学位、
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将“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
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写入了党的根本大法。 而积极营造公
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
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变得尤为重要。目前,构建制度环境和
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比如,在学术称号评选中还
有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条例的增
加,更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为推动营造识才
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
【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
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
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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