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心得体会发言稿【3篇范文】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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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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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心
得体会发言稿【3 篇范文】供参考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 9 月 1 日
起施行。近年来,国有企业合规管理进入深水区,自中央到地方,
国有企业通过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并逐步完成合规风险库,通过
“三张清单”(风险识别清单、重要岗位职责清单、流程管控清单)
解决风险是什么、怎么管、由谁管,依托有效性评价、违规追责等
机制落地和全面贯彻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各项监管要求。
《条例》开宗明义,明确其系 2020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落实落地。从《条例》全文六
章五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采取“类公职人
员”管理,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
重要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 国务院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
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
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具体学习,主要有如
下几点体会:
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
凸显了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
保企业的各项决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高度
一致。在处分的种类和期间上,《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
例》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的国
企版”。然而,《条例》在有关处分机关方面进行特别规定,“任
免机关、单位”根据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主
管组织人事的行政机关、国资监管机关以及受处分主体的上级单位
等,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相比存在较为明显差异。
二是在处分程序上彰显合规要义。《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
分的程序性要求,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并严格规范
了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以确保被调查人充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可以
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对于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
除,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使用受过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
问题,《条例》 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强调必须严
格规范处分程序,包括复核申诉和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切实保障相
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和反
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企业管理者, 同时
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受到多方面监管,《条例》进
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先行政后劳动的管理模式,针对这一
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确定
管理效力顺序,即先进行行政管理,再进行劳动管理。例如,在面
对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先给予降级或降职等行政处
分,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则
应先给予开除处分, 再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强
化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
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
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
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2024 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
会6280字范文
2024 年 4 月 26日,国务院第31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
系统性规范的空白。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共 7
章52 条。
《条例》是第一部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的行政
法规。
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
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 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
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
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与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处分种类和期间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将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 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
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
化为 51 项违法情形, 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
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
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
2024 年 4 月 26日,国务院第31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
分系统性规范的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共 7章52 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 6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
原则、职责分工。
《条例》第1 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 第2 条明确
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 管理、
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 企业,事
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
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
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
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
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
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条例》第3 条、 第4 条、第 6 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
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
等。《条例》 第4 条、第 5 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
免机关、 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
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 社会监督等相衔
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
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
有效性。
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 10 条。 《条例》第 7 条明确了
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条
例》第8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
(一)警告,6 个月;
(二)记过,12 个月;
(三)记大过,18 个月;
(四)降级、撤职,24 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
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条例》第9 条规定了并罚原则,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
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
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
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条例》第10 条明确了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即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
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2 人以上共同
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
的处分。《条例》第11 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
具体如下: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
错误;(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
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
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12 条规定了不予处
分的情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诚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
不明真相被裹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
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13 条规定了从重
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二)阻止他人
检举、提供证据;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
庇同案人员;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六)拒不上交
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
予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重的处分。《条例》第14 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处分
期的后果,具体如下:
(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岗位等级
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 不得晋升薪酬待
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 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
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
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
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 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
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
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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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心得体会发言稿【3篇范文】供参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国有企业合规管理进入深水区,自中央到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并逐步完成合规风险库,通过“三张清单”(风险识别清单、重要岗位职责清单、流程管控清单)解决风险是什么、怎么管、由谁管,依托有效性评价、违规追责等机制落地和全面贯彻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各项监管要求。《条例》开宗明义,明确其系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落实落地。从《条例》全文六章五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采取“类公职人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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