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内容学习解读讲稿与研讨宣讲稿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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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内容学
习解读讲稿与研讨宣讲稿 2 篇范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内容学习解读讲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
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
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加强国有企
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2024 年 5 月 21 日,院总署第 781 号务院
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行。威部及个解,
从以下七个方面就宣贯《条例》 和大家做个学习交流。
一、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
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
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
合法权益。
二、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
《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
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
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
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
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
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在国有控股
公司及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责的人
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
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公司及
组织、领导、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
三、规范处分的类及适用
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基础上,进一明确国
“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条例》第二规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类和相
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 包括以下:
告,6个月;记,12 个月;记大,18
个月;级、职,24 个月;开
政务处分和处分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
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是公职人员, 要区是实
: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法第三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
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据
《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
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
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关于违政治要求、组织程序要求、薪酬度,
违规从事或者参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益, 以及违工作要求违法行为有关规定体化 51
情形明确相的处分。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情节较重的
予以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
(一)布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度的论;
(二)拒不执或者变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
部署;
(三)在对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交流工作中损害国家
全和国家益。
公开发表反法确的国家指导思想对中国共产党领导,
社会主义制对改革开
予以开
第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告、记过或者
的,予以或者撒职:
(一)违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
重要人事任免事、重大项目安排、大度资金作事
(二)故意、干破坏集体决,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
企业重大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重大项目安排
度资金作事
(三)拒不执或者擅国有企业党() (大)
、职工代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
()拒不执或者变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告、记过或者情节较
重的,予以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
(一)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
有、用本企业以及关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
(二)用职务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非收受他财物
谋取利益;
(三)益,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业、业单
位、人民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员,国公职人员、国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违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
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以及工建设、资产处发行、招标
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谋取私利
()容、默许特定关系人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在
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以及企业经管理活动中
谋取私利
()违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分给个人。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定任职、或者从事经活动,
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职。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三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告、 记过或者记大
情节严重的,予以或者撤职:
(一)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津贴
补贴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工资性入;
(二)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
或者核准程序
(三)违规定,自定薪酬励、津贴补贴其他福利货币
摘要: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内容学习解读讲稿与研讨宣讲稿2篇范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内容学习解读讲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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