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内容学习解读讲稿、交流材料【两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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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内容学
习解读讲稿、交流材料【两篇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内容学习解读讲稿
2024
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
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
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加强国有企
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2024 年 5 月 21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 781 号国务院令,公
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结合权威部门解读以及个人学习理解,重点
从以下七个方面就宣贯《条例》 和大家做个学习交流。
一、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
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
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
合法权益。
二、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
《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
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
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
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
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
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
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
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
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
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
“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
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
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 个月;记大过,18 个
月;降级、撤职,24 个月;开除。
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
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 主要区别是实
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 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四、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章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
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据此,
《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
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
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
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 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 51 项违
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
决策部署;
(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
全和国家利益。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
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予以开除。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
的,予以降级或者撒职:
(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
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
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 股东(大)会、
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
(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
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 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
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 出版发行、招标
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
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
谋取私利;
(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
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
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
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
(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
或者核准程序;
(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
收入;
(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 差旅费用
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
公款旅游。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
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
(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
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
股等营利性活动;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
业;
(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
(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
(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
资产等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
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
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
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
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
(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 (三)违
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
挂靠经营等活动;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表);
(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 致使国有
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
(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
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
(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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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内容学习解读讲稿、交流材料【两篇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内容学习解读讲稿2024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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