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篇文:2024年全面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党课宣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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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篇文:2024 年全面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处分条例》党课宣讲稿
同志们: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
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
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加强国有企
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24 年 5 月 21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
第 781 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结合权威部门解读以
及个人学习理解,重点从以下七个方面就宣贯《条例》和大家做个
学习交流。
一、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
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
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
合法权益。
二、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
《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
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
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条
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
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组织、领导、管理、监督
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提,在国有控股 参股
公司及、领导、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
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
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参股公司及中从事
、领导、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
三、规范处分的类及适用
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基础上,进一明确国
“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条
例》第二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类和相
:
6个月;记,12 个月;
记大,18 个月级、,24 个月;。政务处分和处
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
追究责任,实施对象是公职人员,要区是实施:
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
出的是处分。
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法第三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
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据
《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
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
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关于违政治要求、组织程序要求、薪酬度,
违规从事或者参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以及违法行为有关规定体化 51
明确相的处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
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予以记
情节较重的,予以或者撤严重的,予以
:(一)布有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本经济度的论;(二)
拒不执或者变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
;()在对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工作中损害
全和国家益。公开发的国家指导思想
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对改革开演说
的,予以开。第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
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予以告、记过或者记大情节严重的,予以或者撤:
(一)违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
(二)故意、干破坏集体,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
业重大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重大项目安排
;(三)拒不执或者擅国有企业党()
股东(大)、职工代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
() 拒不或者变不执行、拖延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第十条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
定,予以告、过或者记大情节重的, 予以者撤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一)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
或者其他手段非有、
用本企业及关业的(二)用职
便索取他财物或者非收受他谋取利
(三)为谋取不益,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国公职人员、国组织官贿()用职权
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
建设、资产处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
谋取私利()特定关系人用本人职权
,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以及企业经
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违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
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定任职、从事经
活动,且不服从职务的,予以职。第二十条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有下列行为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情节较重的,予以告、 记过或记大情节严重的,予以
或者撤:() 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
津贴补贴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工资性(二)
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
;(三)违规定,自定励、补贴其他福利
()在活动、公用、公务用、业务
方面超过规定准、范围;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
、职工疗养等名义变款旅游。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
规定,予以告、记过或者情节较重的,予以或者撤
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一)违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
非上市公司(企业)份或者证券、从事活动、 在国()
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资入等营利性活动;(二) 用职务便
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业;()规定,
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际组织等兼任职务;()经职,规定
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
开的信息
等谋取私利。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
供社会务职责过程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者社会益,监管机提出处分建的,依据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告、记
严重的,予以或者撤严重的,予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
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
条的规定, 予以告、记过或者记大情节较重的,予以
或者撤职; 严重的,予以开:(一)截留用、
拖欠应预算收入;(二)违规定,不履或者不
职责()规定,进行关,开展融资性
虚假虚假合资挂靠营等活动;() 在国家规定期限
内不办或者不如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记,或者伪造
国有资产产权();()有关
料或者编制虚假数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果失真
()事务所、律事务所、资
务所、律事务所、资产构等介服务机串通。 第
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
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告、记过或者记大情节较
予以或者职;情节严重的,予以:(一)洗钱或者参洗钱
(二)收客户资金 众存款或者变众存
或者变间借(三)违规定发
,进行
置不良资产()违规定出、提担保,
对违法据予以款或者()违
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的资产;()
造货、金家发行的证券
(七)金融机证或者批
金融机、发行或者()
影响证券虚假信息纵证券期货市
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骗投买卖
()或者参险诈动;(十)
或者非供他其他公民个人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
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告、
过或者记大节较重的,予以者撤职; 情节重的,
予以开:(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秘密(二)伪造变造
、出、出证件、 资质证明文或者、出
国有企业企业称中的号;(三)违规定,借或者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
量问题起重大或者其他()
()在工作中敷衍、推诿扯皮或者面理解、 机行党
和国家路线、重大决部署形式主义主义行为;
(七)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监督、
督工作,对出资人监督、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
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
()法提、报有关报告
或者配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行法定职责
违法行使职权,合法权益;(十) 违规定,
企业款项工工资(十一)、指使、强令
纵容人员违法律法规规定。
、对处分程序作出体规定
《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处分的
性要求,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2工作人员进行;严以威引诱骗等非法方
据;以式收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
被调查人的辩而加重处分。 二是对处分各个工作要求作
出明确规定,严规范、 部门的权程序保障被调查
人的述和申辩权。 部门过收集、查证有关
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三是对任免机关、单
调查过程有管理权的监察机关提作出规定。
是对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案件调查作出明确
规定。是对处分处分的解,正确对、合理使处分
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出明确规定。
、建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
摘要:

三篇文:2024年全面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党课宣讲稿同志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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