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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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讲稿)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91日起施行——
立法历程
2023 531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
2023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
[1]
2024 426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审议通
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和《关于调整完善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2]
2024 5,国院令
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9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
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
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
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
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
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
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
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
质量发展。
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
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
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
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
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
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
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
统性
、有效
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证据
、处理当、程合法、,与其违法行为的
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职;
)开
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月;
(二)过,12 月;
(三)记大过,18 月;
(四)降级职,24 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日起生效,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日起计
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
为的,应当分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
的处分;应当给予职以下处分的,可以在一
和以下定处分最长不得超
48
月。
条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
决定违法,应当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2
应当承担的责任,分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一的,可以从
给予处分:
(一)主动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调查,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实;
(四)主动施,有效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
国有企业因缺乏
错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或者减轻
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的处分
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的处分
减轻给予处分。
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有本条例第
一条第一规定情一的,可以对其教育、
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被裹挟被胁迫参与违法动,经
教育后确悔改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予处分。
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一的,应当从给予处
分:
(一)在处分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二)阻止他人检、提证据;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庇同案人员;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的处分
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不得晋升职务、
和职称;其中,职的,不得晋升薪酬
职的,职务或者时降低薪酬待遇
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
依法应当有关机关或者责令退
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职务、职位和职
、职称、、学历、学位、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
定予以正。
 退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退休后有违法
行为应当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依法应当给予职、开处分的,应当照规定相应调整其
,对其违法取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
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二条的规定,予以过或者过;情节较重
予以降级或者职;情的,予以开
(一)布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论;
(二)拒不执行或者行国有企业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
部署;
(三)在对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外交流等工作中
全和国家益。
公开发表立的国家指导对中国共产党领导,
对社会主制度,的文章、等的,
予以开
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三条的规定,予以过或者过;情
的,
摘要:

认真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讲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立法历程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1]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和《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2]2024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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