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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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 12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
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
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
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
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
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
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
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
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
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
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励。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 人民政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
防和治理工作,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
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 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
犯罪宣传教育,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力。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通过宣传、以案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广、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
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
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教育,
范有组织犯罪的,教育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
组织犯罪的侵害
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周边
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
犯罪活动的,应当及防范措施,并公安机关和教育
行政部门报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审查实施有
组织犯罪过刑事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作出处理
有组织犯罪线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通运等行业
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
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对有组织
犯罪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
件中发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书面向相关行业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
处理并书面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有组织犯罪
定预防和治理的重区域、行业领域或者所。
区域、行业领域或者理单位应当措施,加强
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
第十六条 业务经者、互联网服者应当依法
理义务,安全技防范措施,防止含
有组织犯罪内信息传播;导有组织犯罪内
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相关
录,并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依法为公安机关有组织
犯罪提供术支持和协助。
、公安等部门对导有组织犯罪内
,应当按照责分工,及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
等处置措施,或者相关应用、关、关
有关单位应当立行,并保录,协助。对互联网上
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措施,及时阻
断传播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
督促金融定非行反义务。发
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以依法进行
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 监所、社区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
采取对性的监、教育、矫正措施。
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实安置教等必要措施,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十九条 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设
公安机关完毕之日起,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报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
五年。
第二十条 曾被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
恶势力组织的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
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发机关、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有权不准境、件或者宣布件作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章 案件办理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六章 国际合作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所称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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