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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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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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的条例。经 2024 年2
月23 日国务院第 26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24 年7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A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
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
使居民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
感强愿消费。”着力扩大国内需求,重点是要优化消费环境,建立
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加强各项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
高效,让居民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实施条例》出台背景
1993 年10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 年8月
27 日和 2013 年10 月25 日分别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和第二次修订,现
行的为 2013 年修订版。自保护法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
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
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
问题
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
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引发广泛关
注,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二、《实施条例》主要内容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 2024 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
共7章53 条,主要亮点有:
一是明确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同样要承担安全保障义
务和瑕疵担保责任。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
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
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
告知消费者。实务中,曾有商家以假冒伪劣商品作为赠品损害消费
者权益。
3.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召回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危险的商品,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
费用。
二是明确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受侵害消费者的救助义务。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在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8 条有关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上,细化规定:
1.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
识。
2.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
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三是明确要求经营者对重要事项准确披露或显著提示。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分别规定:
1.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
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
2.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
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
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3.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
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
请消费者注意。
4.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
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5.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应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
说明
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柜台或者场地,或者通过宣讲、抽奖、集
中式体验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
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 30 日在醒目位置公告经
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应受行政处
罚。
四是明确经营者必须信守承诺,而无论该承诺是否在合同中载
明。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
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
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应
受行政处罚。
五是完善网络直播营销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
《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在各平台提供商品服务时,以
显著方式表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
“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第十四条要求:
1.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
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
2.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
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这也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网络直
播推介内容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
员很可能构成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直播用语可得核查属实才
说哦。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如何认定直播内容是否构成商业广告?
个人认为,除展示销售商品的法定告知事项之外的直播内容,
可认定为构成商业广告。法定告知事项,主要是商品或者服务的通
用名称、品牌名称、生产者销售者名称与地址、销售价格、警示事
项等。
六是细化“三句”有效期限规则。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1.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
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
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
日起计算。
3.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
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4.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
七是完善一次性退清等退货退款规则。
《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1.
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履行退货义务的,应当
按照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相关款
项。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
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
相关款项。
2.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
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
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3.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
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
者应当予以退货。
4.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
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收取押金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
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
件。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及时
退还。
八是完善预付款消费维权规则。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1.预付款消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
还方式等相关事项。
2.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3.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4.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
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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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的条例。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A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使居民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着力扩大国内需求,重点是要优化消费环境,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加强各项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让居民能消费、敢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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