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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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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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讲稿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
学习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 2024 年4月至
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
《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
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1、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以严的
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落实
党的二十大精神,此次修订《条例》,将近年来我们党强
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及时固
化为纪律规范,释放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
的强烈信号,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
步调一致。
此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
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
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
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
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
2、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
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
子。修订后的《条例》共 158 条,与 2018 年《条例》相比,
新增 16 条,修改 76 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总则。总则是《条例》具有统领性的基础部分,
共5章48 条,此次修订共增写 5条,修改 26 条。一是丰富
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
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
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
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
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
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明确纪律建设的
宗旨目标和功能定位,强化各级党组织纪律建设责任和广
大党员、干部遵规守纪自觉。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在第四
条工作原则中对“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
坚持下去”作出总体规定,又在“违纪与纪律处分”等总
则各章中加以细化,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三是完善纪
法衔接条款。在第三十条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
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进一步细化处分
情形,标定处分档次。四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新增第二
十八条,明确规定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在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
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以及党员依
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将第四条增写的“执纪执法贯通”原则落实落细。同时,
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
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
失计算规则等内容。五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将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具体化
在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层层设防。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在第十九条规定区分
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
应处理,推动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关于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
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条例》
分则“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一章共 28 条,增写 2条,修改 12 条。一是坚决维护党
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在第五十六条增写对不
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
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
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二是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
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
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三是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在第五十四
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第五十五条,
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
的处分规定。四是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针对执
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
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
在第六十九条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
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
分规定,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关于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
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
规则。《条例》分则“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
共17 条,增写 2条,修改 7条。一是促进形成能者上、优
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
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的要求,衔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在第
八十五条新增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
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推动增强组织观念
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
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第八十条新增在党组织
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
人主义、自由主义,对组织光明磊落。三是保障落实人才
评价机制。细化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
作用”的规定,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
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关于廉洁纪律。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
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条例》分则“对违反廉洁纪
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 28 条,增写 1条,修改 18 条。一是
充实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对标二十大党章修
正案新增内容,在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
现象”,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为政
清廉、不搞特权。二是细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
处分条款。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在第九十
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
分条款,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充实对
滥发福利、违规接待、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
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
处分规定。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
规定。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
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
扩展到全体党员;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
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
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
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强化对党
员的全周期管理。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
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友经营
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
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
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
身、廉洁齐家。
关于群众纪律。群众纪律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
系的重要保证,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条例》分则“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 8条,
修改 3条,将 1条纳入政治纪律。一是完善乡村振兴领域违
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求,在第一
百二十二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
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的情形予以规定。二是充实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
规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
和改善民生”
的要求,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在第
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充实对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处分规定。着眼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衔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充实对
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关于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条例》分
则“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 20 条,增写 7条,
修改 6条。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党员、
干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对随意
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
养成”的要求,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不敢斗争、
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推
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
的问题,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
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
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
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法规相衔接,新增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以及统计
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推动精准问责。与《中国共
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对滥
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
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新增第一百四
十三条,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
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
分规定,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关于生活纪律。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
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
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条例》分则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 5条,修改 2条。一
是充实对铺张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
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在第一
百五十条增写对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
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促进以优良党风引领
社风民风。二是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在第一百五十三
条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
分规定,促进党员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做到网
上、线下一个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中学习领会《条例》的主旨要义。
在学习《条例》过程中,广大党员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关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
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入领会修订
《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
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作出
新贡献。
加强党纪教育,增强遵规守纪自觉。党员干部要把增
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各级
党组织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
度,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营造学纪、知纪、明纪
守纪浓厚氛围。
敢于善于斗争,严格精准执纪。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把
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
外,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从政治上、纪法规定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
合力。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把从严管理监督
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
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4、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学纪是基础。严明的纪律是共产党人取得成功的关键
“密码”。在党的革命建设改革发展各个时期,我们党靠
着严明的纪律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只有坚持党的纪律常
抓不懈,才能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涵养“富贵
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的浩然正气。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党的纪律规定,
了解党的纪律要求,掌握党的纪律知识,增强纪律意识。
只有通过学习,才能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党的纪律,补足党
员对纪律的空白、弱项,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的纪
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深入学
反复学、结合实际地学、以案说法地学、以上率下地学、
原原本本地学,真正把学纪这项基本功锤炼好。
知纪是关键。知纪是学纪的更深一层次的阶段。党员、
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了解党的纪律要求,明确自己
的行为准则,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
有戒。只有真正了解党的纪律要求,才能更好地遵守党的
纪律。党员、干部可以加强对党的纪律规定的学习和理解
深入了解各项纪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同时,还可以通过
与同事交流、参加专题研讨等方式,了解自己的行为准则
和底线,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要时刻以党章作为党员
的根本大法的要求自己,时刻对照党章,时刻遵守党的政
治纪律,真正知晓党员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需要掌握的法
律要求,知道纪律要求做什么、禁忌什么、边界在哪里,
做政治明白人,做纪律的坚定追随者。
明纪是核心。党员、干部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明确自己的行为准则和底线,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只有明确自己的行为准则和底线,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和
使命。党员、干部可以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明确
自己的工作重点和任务。同时,还可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
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确保自己的行为符
合党的纪律要求。
守纪是根本。学纪、知纪、明纪,最终是规范和约束
党员干部能够严严实实、本本分分地守纪。不搞变通、不
打折扣、不玩花样,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任何人,不分
职务高低、不分职业区别,只要是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
都要毫不迟疑地遵守纪律。要时刻保持自律意识,严格遵
守党的纪律规定,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只有严格遵
守党的纪律规定,才能更好地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为人民
服务。党员、干部可以加强自律意识的培养,自觉遵守党
的纪律规定。同时,还可以建立奖惩机制,对遵守纪律的
党员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
理。
5、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 年12 月23 日中共 中央政治 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 年12 月31 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 年12 月8日中共中
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 年12 月19 日中共中央发
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
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
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
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
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
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
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
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
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
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
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
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
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
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
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
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
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
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
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
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
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
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
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
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
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
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
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
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
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
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
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
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
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
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
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
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
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
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
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
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
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
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
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
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
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
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
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
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
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
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
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
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
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
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
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
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
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
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
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
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
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
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
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
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
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
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
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
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
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
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
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
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
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
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
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
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
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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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讲稿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1、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此次修订《条例》,将近年来我们党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及时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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