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对照版解读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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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 年新旧对照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
12
23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
12
31
日中共中央发 2023
12
8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
12
19
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
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
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
治党战略部署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
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
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自觉遵
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坚持下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一律平。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任何
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
家法律法规为准执纪执法贯准确纪行为性质区别不情况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人或者
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做到宽
相济
  第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和自我批、约谈函询时进行谈话
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红红脸出出汗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纪处理的大
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少数;严重涉嫌法立犯罪追究刑责任极少
  第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纪律处分
  第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
主义道危害党、国家和民利的行为,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政治题和经济问
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题。  第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
  (开除
  第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党纪的党组织,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书面检查或者进行给予通报
。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一级党的员会在查明核实,根据情节
严重的程度,以:
  (一)
  (二)解
  第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 升拔职务或者进一
使用,也不得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使用
  第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党内选举或者组织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作处分决定时,应当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职务
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
高职务开撤销。对于在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组织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撤销其党外职务。  于在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本人没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
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前款规定受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
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职务
  第二条 看处分,分为看一年、看二年。对到留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的,应当长一年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看处分期间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
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党纪处分的纪行为的,应当开除
  党员受到留看处分,其党内职务然撤销。对于担任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组织撤销其党
职务。受到留看处分的党员,复党员权利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
任职务相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职务
  第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处分,年内不得重新党,也不得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或者高
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有规定准重新党的,照规定。
  第四条 党员部受党纪处分,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看以含留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其代表格。
  第十五条 对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撤销党内
处分的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个审。其中 ,
符合党员条的,应当重新记,并参加新的组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限期改正,教育仍无转变的,劝退或者除名;纪行为的,照规定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代本应当受党纪处分的
  (二)组织谈话函询、初核实、立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工作,说明人违
法事实
  (三)检举案人或者其他应当受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题,经查的,或者有其他立
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效阻止危害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所得
  (有其他立表现的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中央纪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不含副省)决定
并呈报中央纪批准,对纪党员也可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或者本条例分则中有规定的,给予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或者违犯党纪
情节轻微的,给予谈话、批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出于故或者过失由于不可抗因所引起的,
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使他人违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所得
  (三)纪受处分后又因故纪应当受党纪处分
  (四)纪受党纪处分又被发现其受处分纪行为代的其他应当受党纪处分的
  (本条例有规定的。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一条 党员党纪处分影响期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
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一二条 从处分,是指本条例规定的纪行为应当受的处分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本条例规定的纪行为应当受的处分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二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本条例规定的纪行为应当受的处分度以减轻档给予
分。  加重处分,是指本条例规定的纪行为应当受的处分度以,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开除处分一个次的纪行为,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三四条 一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含两种应当受党纪处分的纪行为,应当合并
理,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的最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
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条 一个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个以含两个)的,照处分重的条
处理。
  一个条规定的构成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规定的构成中,特规定规定
的,适用特规定。
  第二五六条 二共同纪的,对为,从重处分,本条例有规定的除外
对其他员,照其共同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纪的,照个所得参与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纪集团的
照集团纪的总处分其他共同纪的为情节严重的,照共同纪的总处分。
  教人违纪的,应当照其共同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六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有共同
意的员,共同纪处理过失违纪的员,照各自集体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责任
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犯罪的党员,应当照规定给予党纪处
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党纪政务等处分
  第二七九条 党组织纪律审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权、玩忽守、权力寻租、利
徇私舞弊浪费国家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
处分。
  第十八条 党组织纪律审中发现党员有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追究党纪责任
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违反管理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民利的,应
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违反国家纪律,在公管理、国有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
管理经活动中有法行为的,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射毒品党员条,严重党的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党组织纪律审中发现党员严重涉嫌违犯罪的,原则党纪处分
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给予处分或者由任免机位)给予处分再移送国家
法处理。
  第三条 党员被依逮捕的,党组织应当照管理权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处理结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复。
  第三一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法作出不起决定的,或者人民法法作
并免予刑事处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处分。
  党员犯罪罚金的,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二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犯罪被依
法规定的主
  (二)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处三年以不含三年)有
  因过失犯罪被处三年以下三年)刑或者被处管制、拘役的,一应当开除。对
别可不开除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的规定,请再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条 党员法受到刑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生效决、定、决定
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给予相应政处分
或者由任免机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法受处分、任免机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
以根据生效处分、行政处决定定的事实、性质情节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组织处理。其中,党员法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事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其他纪律处分,应当
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对有方面定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核实照规定给予 党纪处分
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监察机、行政等依改变生效决、
定、决定,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生效决、定、
决定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章 其他规定
  第三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以保预备党员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教育
或者延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预备党员格。  第三五七条 对下落不明的党员
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一)对有严重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照党章规定对其除名
  第三六八条 纪党员党组织作处分决定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应当给予留看以下含留看)处分的,作出违
党纪的书面结论和应处理。
  第三七九条 纪行为有责任人员的分:
  (一)责任者,是指职责范围内,或者不正确行自职责,对造成损失或者后
果起决定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或者不正确职责,对
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或者不正确
职责,对造成损失或者后果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部。
  本条例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十八条 本条例主动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组织初核谈话函询、初核实前向
组织代自题,或者在初核谈话函询、初核实和立期间交代组织掌握题。
  第四一条 担任职级、职务序级的党员违犯党纪受处分,要对其级、职务
级进行调的,照本条例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
计算直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因果而造成损失的实际价值 应当计算
造成的全部损失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用。立案后
处理经济损失,应当一计算
  第四条 对于违纪行为经济,应当或者责令退赔主动上交所得
经济损失赔,应当以接并按照规定或者关单位、个
  对于违纪行为职务级、、学、学位、奖励其他利,应当承办案件
检机或者由级纪检机建议有组织、部照规定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五七条、第三六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其实施纪行为的利
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一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一个月内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组织中的全体党员
其本布,是领导班子员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部管理权和组织
处分决定材料归受处分者档案;到撤销党内职务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一个
月内职务、工、工作其他有关待遇等相;涉及撤销或者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
组织撤销或者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出或者批准作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以适
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处分决定的执
情况向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报告
  党员对受党纪处分的,照党章规定提申诉
  第四十六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以下,有特明外均含本级、本  第四条 本条例
总则适用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规定
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条 重大原则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
摘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新旧对照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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