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违反政治纪律案例讲解(纪律处分条例53、54、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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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讲解(纪律处分条例 53、54、55 条)
一、《条例》条文
第五十三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
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
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
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
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
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处分。
二、名词解析
1、党内“秘密集团”,一般是指由党内少数人以秘密勾结、阴
谋串联的方式建立的,从事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分
裂党的活动的组织。 2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实质上针对的是背离组织,为了个人和
小集团的利益,相互勾结,搞亲亲疏疏,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
为,并不以是否有共同的“纲领性”目标以及组织章程为必要条件。
3、“政治骗子”由来已久,1955 年,被称为“新中国政治诈
骗第一案”的当事人李万铭行骗多年,靠造假混成中央处级干部后
被捕入狱。相比“政治骗子”,“政治掮客”是一个更早概念化的
名词,2002 年,《中国监察》杂志发专文详述,“政治掮客”在政
治领域活动,专事为他人办理各种证件、审批手续,帮助调动、安
置、分配工作,联系参军、上学,谋求官职、官位,其显著特征是
利用公务人员手中的权力来办事,从中捞取钱财或谋取其他利益。
与之相比,“政治骗子”是政治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其自称的身
份和掌握的资源基本都是假的,自然也办不成事情。
三、典型案例
典型条例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
裂国家为目的,以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为掩护,勾结境外分裂势力,
唆使、支持、纵容境内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策划实施分裂国
家活动,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罪;其背叛国家,投
靠“东伊运”组织,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
投敌叛变罪;其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情报,其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
提供情报罪;其教唆他人参加“东伊运”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恐
怖组织罪;其将受贿所得的120 万元钱和一套房产提供给“东伊
运”组织使用,情节
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其唆使、支持墨玉县大清真寺
原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尔干预司法行政事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
为构成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其邀请宗教人士在其女儿婚
礼上进行非法讲经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1112.2429 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徇私舞弊,违规为服刑人员
提供庇护,故意隐瞒服刑人员脱逃事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
成滥用职权罪;其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
不使他人受到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裂国家罪、投敌叛变罪、
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利用
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贿罪、滥用职
权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案例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工委原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原副
书记、厅长、自治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原组长沙塔尔·沙吾
提,自 2002
年起,利用主持编写、出版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工作之机,以分裂
国家为目的,多次采取单独授意和召集会议等方式,组织阿力木江·
买买提明(时任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已判刑)、阿布都热扎克·沙
依木(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长、副总编,已判刑)、塔依尔·那斯
尔(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长、副总编,已判刑),专门挑选具有
民族分裂思想的牙里坤·肉孜(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维吾尔文教材编
辑部编辑,已判刑)、瓦依提江·吾斯曼(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维吾
尔文教材编辑部编辑,已判刑)等人进入教材编写组,上述人员在
编写教材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沙塔尔·沙吾提为首的分裂国家犯罪
集团。沙塔尔·沙吾提违背教材编写宗旨和指导思想,以突出“地方
特色、本民族特色、体现本民族历史文化”为幌子,极力要求在教
材中编入宣扬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思想的内容,以达
到“去中国化”的分裂国家目的。2003 年至2009 年,大量宣扬民族
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内容的文章编入教材。
经审查,该教材中具有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内容
的问题课文共计84 篇,其中 2003 版41 篇,2009 版43 篇(其中 22
篇选自2003 版“问题教材”)在全区印发近2500 余万册,时间长
达13 年之久,232 万名维吾尔族在校学生及数万名教育工作者使用
该教材,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现已查明,在上述教材的影响
下,阿不都沙拉木·阿不都外力、木太力甫·库尔班等人(均已判刑)
参与实施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阿布力孜·热
西提(已判刑)参与实施“4·30”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暴力恐怖犯罪
活动;阿提坎木·肉孜(已判刑)参加中央民族大学原教师伊力哈木·
吐赫提为首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并成为其骨干;米尔卡米力·斯迪克
等人(均已判刑)参与实施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非法制造爆炸物
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塔尔·沙吾提以分裂国家为目的,利
用组织、编写教材的职务便利,直接任用、安排与其同样具有分裂
国家思想的阿力木江·买买提明、塔依尔·那斯尔、牙里坤·肉孜、瓦
依提江·吾斯曼等人员在编写“问题教材”中分工负责,形成以沙塔
尔·沙吾提为首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其行为已构成分裂国家罪。其
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系首要分子,应依法严惩。被告
人沙塔尔·沙吾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形
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
币1505.27692 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沙塔尔·沙吾提以分裂国家罪、受贿罪,数罪
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案例 3:
朱某,中共党员,2015 年至2017 年任某市某区区长;2017 年
至2021 年任某市A县县委书记。经查,朱某在任A县县委书记期间,
为培植个人势力,以使用熟悉的干部便于开展工作为幌子,先后从
原任职地区即某区及其成长地B县调入多名老乡、同学任A县有关
部门负责人。朱某以“老大”自居,要求上述人员对自己“效忠”,
安排他们为自己保管违纪违法所得、违规报销个人费用及打击不同
意见人员,并在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吹嘘朱某的政绩以捞取政治资
本。朱某多次违规提拔、重用上述人员,还以“老乡、同学聚会”
名义经常与他们私下谋划如何造势。朱某的上述行为严重污染 A县
政治生态。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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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违反政治纪律案例讲解(纪律处分条例53、54、55条) 一、《条例》条文 第五十三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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