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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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解
读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前言
本章是关于违纪、纪律处分种类和纪律处理措施,以
及党纪处分的影响及后果、终止党代表资格、改组和解散
党组织的具体适用等内容的规定,共十条。作为“总则”
的第二章,本章系统地呈现了建党百年来党的纪律处分工
作中有关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包括违纪概
念的界定,党员纪律处分和党组织纪律处理的划分及其种
类与措施,以及相应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后果等,为新时代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纪律处分工作提供了
基本遵循。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
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
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
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纪概念和党内监督执纪工作重点的规
定。
【条文解读】
通常而言,存在违纪行为是党组织和党员承担党纪责
任的前提,有违纪行为才会有党纪责任,无违纪行为则无
党纪责任。对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违纪行为构成的
三个要件,即行为的违纪性、行为的危害性和行为的事由
法定性,三者缺一不可,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必须同时符
合以上三个要件才能构成违纪,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
构成违纪。
其一,行为的违纪性。行为的违纪性指的是党组织和
党员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
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构成违纪。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既涉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层面,也涉及党和国家政策以
及道德层面。就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而言,严格来
说,就是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条所
定义之“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
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包括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党内法
规。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言,指的是违反包括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等在内的广义上的“国家法律”,根据党章规
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意味着党的各
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且负有模范遵守
国家法律的义务,而违反国家法律即意味着要受到党纪责
任追究。就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而言,指的是违反承载提出
部署、指导和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等党和国家政策的
“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具有决议、决定、意
见、通知等多种表现形式。就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而言,指
的是违反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
会主义荣辱观等相关的道德准则。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
范,社会主义道德是公民行为的底线,而党员作为社会中
的先进分子,理应模范遵守和践行社会主义道德,否则即
面临党纪责任追究。
其二,行为的危害性。行为的危害性指的是党组织和
党员有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危害党、国家和
人民利益,是指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使得党、国家和人民
利益在某些方面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损害,如果党组织和党
员的行为没有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则不能构成违
纪。
其三,行为的事由法定性。行为的事由法定性指的是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组织纪律处理或者党员纪律处分的行
为。这里的依照规定,主要是指依照《纪律处分条例》有
关违纪行为事由的规定,当然,也包括党章和其他党内法
规,以及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违纪行为事由的规定。如
果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不应给予纪律处理或
者处分,那么该行为就不能构成违纪。比如,党组织和党
员违犯党纪,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党内监督执纪的重点往往与党的政策导向相关联,而
党的政策导向则往往与党内监督执纪所面临的新形势、新
变化、新任务、新要求相契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 A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依然复杂严峻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斗争形势以及遏制腐败蔓延的目标任务,明确要求要坚
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
慑,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对此,本条第二款明确
规定了今后一段时期内党内监督执纪的重点,即重点查处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
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
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注意区分纪律处理和纪律处分。从体系解释的角
度来看, 《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党纪
责任的追究进行了区分,即:对党组织违纪行为党纪责任
的追究是为纪律处理,又称党纪处理;对党员违纪行为党
纪责任的追究是为纪律处分,又称党纪处分。纪律处理和
纪律处分是分别追究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党纪责任的两
种不同形式,彼此之间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混
淆。
二是注意区分违纪行为是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还是
之后。党的十八大是党内正风反腐肃纪政策导向转变的关
键节点,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是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
前还是之后,成为确定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党纪责任追
究程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假若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是发
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在具体量纪时一般可以酌情从轻处
罚。假若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是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
后,特别是涉及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
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则必须要依规依纪坚决查处,不可
从轻处罚。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纪党员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党纪处分是党组织依规依纪依法对有违反党章和其他
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
社会主义道德与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且应当
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员进行惩戒的处分措施。建党百年
来,党纪处分是中国共产党一直延续至今的制度设计,其
源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检查思想。早在
1922 年,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便单列“纪律”一章,首次
对 党 纪 处 分 的 形 式 及 其 执 行 主 体 、 程 序 作出了 相 关 规
定。1927 年,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针对党员违纪行
为,在开除之外增加了警告、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
党内工作、留党察看等处分方式。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
次比较系统地对党纪处分的相关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并为
当下党的纪律处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
础。可以说,本条所规定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等五种党纪处分是中国共产党建
党百年来不断总结纪律处分工作实践经验所形成的制度成
果。
这五种党纪处分从轻到重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按轻重程度来划分,
党纪轻处分包括警告和严重警告,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
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其一,警告是指对违纪党员的警示与告诫,指出其行
为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错误并引起警觉的一种党纪处
分。作为最轻的党纪处分,警告通常适用于党员有一般违
纪问题,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形。
其二,严重警告是指对违纪党员的严重警示与告诫,
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错误并引起警觉的一种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同样也是对违纪党员的警示与告诫,
但是严重警告比警告处分更重,通常适用于党员有一般违
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
分的情形。
其三,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违纪党员党内选举或者
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职务的一种党纪处
分。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通常适用于党员
有严重违纪问题,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或某几个
党内职务的情形。
其四,留党察看是指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在作出开除党
籍处分决定之前,保留其共产党员身份并给予一定的考察
期限,敦促其彻底改正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留党察看是
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通常适用于党员
有严重违纪问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违纪党员,其党内
职务自然撤销。
其五,开除党籍是指将严重违纪且完全丧失共产党员
条件的党员清除出党的组织的一种党纪处分。开除党籍是
对违纪党员实施的最为严厉的党纪处分,受到开除党籍处
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要点需要认真
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警告、严重警告与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
查或者予以诫勉的联系与区别。警告、严重警告与党纪监
督执纪中经常运用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
予以诫勉等方式不同,尽管这些方式同样也对违纪党员起
到警示、告诫的作用,但这些方式不属于党纪处分,更侧
重于对违纪党员的教育、挽救,通常适用于党员有作风纪
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
般违纪问题但可以免予或者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
二是撤销党内职务与组织处理中的停职检查、调整职
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联系与区别。根据《组织处
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
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
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
职。从《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之精准有效运用监督
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二种形态规定“党员、干部有一般
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
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
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来看,撤销党内职务显然
是比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更重的
执纪形态。尽管撤销党内职务与组织处理中的停职检查、
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都涉及岗位、职务、职
级调整,但撤销党内职务因属党纪处分更多体现的是惩戒
行为,而组织处理中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
免职、降职则更多体现的是任用行为,且组织处理既可以
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
三是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适用衔接。从党和国家监
督体系来看,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便是政务处分,其种类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6种。在纪
检 监 察执 纪 执 法 实 践 中 , 两者 通 常 合 称“ 党 纪 政 务处
分”。按照《政务处分法》制定工作必须注重与党纪的衔
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协调贯通的基本思路,其在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规定中吸纳并参考了《纪律处分
条例》中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与处分幅度,使得政务处分
适用的违法行为与党纪处分适用的违纪行为之间存在相当
程度的行为竞合。而基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与执政党地
位,党员大多数又是内嵌于国家机关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
人员,且监察法所确立的政务处分对象也包括中国共产党
机关中的公务员,这意味着具有党员身份公职人员的违纪
违法行为往往需要同时承担党纪责任、政务责任,甚至刑
事责任。因此,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下,纪检监察
机关应当结合具有党员身份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事实
综合考虑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且需注意党纪处分与政务处
分轻重程度的相应匹配,不能出现党纪重处分而政务轻处
分或者党纪轻处分而政务重处分等情况。从《纪委工作条
例》第三十一条之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
第三种形态规定“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
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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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解读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前言本章是关于违纪、纪律处分种类和纪律处理措施,以及党纪处分的影响及后果、终止党代表资格、改组和解散党组织的具体适用等内容的规定,共十条。作为“总则”的第二章,本章系统地呈现了建党百年来党的纪律处分工作中有关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包括违纪概念的界定,党员纪律处分和党组织纪律处理的划分及其种类与措施,以及相应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后果等,为新时代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纪律处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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