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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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解读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前言
从轻、减轻、免除处分或从重、加重处分,同时违背多项
纪律,共同违纪、集体违纪等情况共十一条。所谓“纪律
处分运用规则”,是指在党组织或党员行为满足条例分则
条款,业已构成违纪的前提下,继续判断相关主体的行为
中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会对最终承担的党纪处分产生影
响的情形,进而对这些情形进行处理的条款。一方面,作
为“总则”的第三章,本章所规定的内容是普遍适用于分
则每一条款的“共同条款”,是对所有纪律处分规则“提
取公因式”的结果。另一方面,本章虽名为“纪律处分运
用规则”,但纪律处分真正的“基础运用规则”仍是传统
的三段论逻辑。本章实际上是根据具体分则条款,运用三
段论逻辑对主体行为进行了初步定性之后才会运用的规则
从这个角度来说,条例的整个“分则”部分其实都是“纪
律处分运用规则”。一个明显的对比是,我国《刑法》第
四章为“刑罚的具体运用”,内容同样是犯罪从轻、减轻
免除处罚或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以及累犯、自首、立功条
款等。但该章首条即《刑法》第六十一条为“量刑的一般
原则”,该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
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
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在《纪律处分
条例》中,本章的规则具有普适性,但分则的具体条款才
具有基础性。从逻辑严密、表述严谨的角度讲,在后续对
《刑法》第六十一条类似的条款,并置于本章第一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
害结果生;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旨】
本条是关于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的规定。
解读
具体,力求完整,从而纪律处分中从轻和减轻处分
的情形括其中,主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的问题”,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是指
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有关组织
交代自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
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这里强调涉嫌违纪的党员交
的问题具有主动性,其中,在组织谈话函询或
初步核实前,有关组织交代自问题的,论该问题是
影响成立“主动交代”;但在组织
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有关组织交代自
问题的,则交代的问题是组织未掌握的,方能成立
“主动交代”。
违纪违法的党员如实讲组织已的其本人的
违纪违法事实。
“主违纪违法事实”是指影响行为性质和
处理结果的违纪违法事实。违纪违
法事实而如实交代主违纪违法事实,或者有意编造
情节,事实,一般为如实说明。所
谓“如实”,是指既不缩小也不扩大,实事
的违纪违法行为。如实说明,包括本人
纪违法行为,包括在共同违纪违法中的行为。
个违纪违法行为的违纪党员,如实讲
纪违法行为中的一部分的,如果这部分违纪违法行为
组织已违纪违法事实,则对其如实讲的部分
定为如实说明。对有如实交代的其他问题,
定为如实说明,也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是指违纪的党员
检举他人的违纪、违法或犯罪
行为,为相关案或查处提要线索的行为,类
“其他人”包括党员和党组织,党员和
织。检举的内容上,是党组织还未掌握,或正在核实
审查、审理中,尚未完全掌握的行为,实存在的
行为,违纪、违法或者犯罪的行为,如果检举
的是同案人,还必须检举同案人在共同违纪之的违纪违
法行为。
2023 年《纪律处分条例》修原本的第
(六)项“有其他立功表”与本项合并。所谓“其他立
《刑法》的,应理解为较坦白
的行为。例如,审查者
违纪违法犯罪动,或以明等为国
要贡献
效阻止危害结果生”,是指党员或党组织在实
违纪行为,业已影响后,存在补救心
效挽回损失
影响的行为,或者在实违纪行为后幡然悔悟
,成功地防止了危害后果的生的行为
其中:“挽回损失”可以是挽回全可以是
影响”可以是完全消
可以是部分影响。但“有效阻止危害结果”
生一般危害结果完全未发生,或对违纪行为定有决
定性作用的主危害结果未发生。
退
审查主体主动退济利益
关组织上交,或者主动党和国
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虽规定了
类违纪行为,但实部分的违纪者的行为都会
或在背后隐藏着金钱利益,主动上交
退违纪所相对而言是一
,是对违纪后果的显著弥补,受到党纪的可。
轻处分情形”是一个条款,用以括其他从轻
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党前严重的,一般应当以除名;对
,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处分。”这便是用分则条款
直接规定了一具体的减轻处分的情形。
适用要点】
究并妥善应对:
使
违纪的党员或党组织有所列某一项行为,一定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而方面情况决定。在实际工
作中,审查人有本条某一项行为,但到从轻或减
轻处分的,有可能是因为其行为有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
有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从重或加重处分条款使用的是
应当”),使他人纪但如实交代问题行为
或者违纪行为后果严重,性质,后续行为足以从轻
或减轻处分,如在中项规定公作案,不收做
不收手影响了当地政治的行为。或者审查人
的后续表党纪国法违纪违法行为并
太大贡献,如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已经
效期限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某些轻仅需要
小额罚款的行为等。
查过表述2023 年律处
2015 年条例项表
“在初核、立案查过程中”,在 2018 年《纪律处分条
例》中则表述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其实
所谓“组织核实”,是指在立案审查前,党组织对
线索采查、核对、等工作,包括初步核
实工作,巡视巡察、谈话函询中的查核实等工作
所以,本了党员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
法事实的时间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
纪工作规则》的规定,所谓“谈话函询”,是指党的纪
律检查关相关人或者承门负责人,为对案线
进行进一步了解,对案件线索涉及的人员进行谈,或
给被反映人,并其所在党
(党组)和要负责函询人在
15
“初步核实”,是指党的纪律检查关对受理党员或
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初步查核实的
动,其的是了解所问题是否存在,为
立案与否提依据。所谓“立案审查”,主是指根据纪
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对检举、
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有违纪事实
追究纪律照规定的理立案
于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
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检查工作条例》及其他
相关规则定。
量”。事实上,哪怕仅从本条明列举的项情形来
某些情形相于其他情形审查者的
能减轻违纪行为的审查能对党纪国法
出贡献从轻处分是减轻处分
其实是有一定的。例如,有“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
事实”的情形一般于从轻处分,而有“有效阻止
结果生”情形的话,则一般倾向于减轻处分。
条 根据案的特殊情况,决定或者
(部)不含副省级)决定并
,对违纪党员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
减轻处分。
旨】
本条是关于在条例规定的减轻处分的规定。
解读
处分有、严重
纪律处分照从轻到重列,成
为党员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
当受到的处分,减轻一处分。”言之,
对违纪的党员减轻处分,首根据党员违纪的具体情形
并依据条例分则的具体条款,定党员应当受到的处分
度。在基础上,选择更轻的一处分类
的最终处分。
处分,以上处分规定在同一
情形下的,于个处分度。例如,《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在重原则问题上同党中
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后果的,给予警告
者严重处分;情节重的,给予撤销
处分;情节严重的,处分。”该条
根据违纪主体违纪情节的轻重,相应规定了三处分度。
轻处分,能在应受到的处分减轻一。例如,
某党员的违纪行为照条例分则的具体条款应当受到
处分,在其有减轻处分的情节,党组
织决定对其减轻处分的情况下,最终应当
分。
本条则是对这一原则的一规定。所谓“在本条例规
定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减轻
进行处分。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党员在违纪后
配合党组织的检举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最
取立功,减党和国;另一方面
实情况的有特殊情况对《纪律处
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适度的,从而到罚当其过
人。正是于是特殊规定,本条的适用
不含副省级)决定并呈报批准
适用要点】
两档存在需要别注的问题。
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处分,但是具有本条
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批评教育检查、或者组织处理,免
党纪处分。”如果党员的行为应当受到严重处分,但
具有减轻处分的情形从而免处分,从严重
处分,是于减轻了,因而需要按照本条规
定的主体和程进行决定或批准?
将警告和严重处分的减轻处分方式
在逻辑上与本条形成了并列关
为,第十条是本条的特殊情形,于第十条而产生的
上的减情况,直接按照特殊规定即第十
的规定处理即可,不必按照本条的要求加以决定或批准
规定的处分一个的违纪行为,适用第
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时的问题在于,如果某党员违
的党纪的处分,能否适用本条,
即经过特定主体、程的决定或以减轻处分
的角度,本款首是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但
条款,是一般上减轻处分的例。质言之,
某些严重的违纪行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减
轻处分的时举轻以明重,
以上的减轻处分可能。
的角度,本条规定的重在于“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
减轻处分”,即的是处分度的问题,是解决
进一步减轻处分的问题,而一个特定的
体和程,来成为包括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在内的其他条
款的例,本条适用于处分一个
的违纪行为。如果党员的违纪行为
,则直接除党有其他
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
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批评教育检查、
或者组织处理,免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
应当作面结论。
党纪情节轻的,可以谈话提批评教育
查等,或者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而是等原因所追究党纪
责任
旨】
处分及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解读
处分。从《纪律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适用
处分的具体条款,党员受到这类处分,
违纪情节轻,即使部分情形下重”的程度,
是因为有“情节重”才构成违纪,例如《纪律处分条
例》第十七条规定:“犯党员的表决
,情节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处分。”党员的违纪行为原本
严重,加上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党纪因而规定可以免除
处分。
条例分则中有多规定方式:在部分条款
处分”结合在一,共同构成一个处分度。例
如《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重原则问题
同党中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
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单独构成一个处分度,严重警告也单独构成一个处
度的情况。例如《纪律处分条例》第一四十六条规
定 : “ 以 正 当 方 式 本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用 公 款
,的,予警;情重的给予
情况都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
的是,在部分条款中,、严重
共同构成一个处分度的情况。例如《纪
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党组织
的分配、动、交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
处分。”情况,根据党员违
纪的具体情况定是否在前处分,如果是的
话,本条才可以适用。言之,如果党员的基础违纪行为
给予撤销处分才能罚当其过,使
轻处分,然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或减轻处分的情形;“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是指分
则中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况(事实上,本条例分则
也没从轻或减处分的条,是指分则
规定了某情况下,对党员的违纪行为可以免
例如《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
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线、基本方
的集会、动,经批评教育
悔改的,可以免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加本条例的处分,但违纪党员仍
一定的后果,党组织然要采取一定的使党员及
己错误和行为。根据党员违纪的具
体情形,在免除处分后,党组织对党员批评教育
检查、或者组织处理。其中,批评教育
,在《纪律处分条例》有规定。检查主
,在《纪律处分条例》《问条例》中都有
所规定。谈话,在《党内
例》《党领导干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都
有规定。实相应的,受到
处理的领导干或者进一步用。组织
处理有广之分,广的组织处理是党组织对存在
摘要:

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解读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前言本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内容的规定,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分或从重、加重处分,同时违背多项纪律,共同违纪、集体违纪等情况共十一条。所谓“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是指在党组织或党员行为满足条例分则条款,业已构成违纪的前提下,继续判断相关主体的行为中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会对最终承担的党纪处分产生影响的情形,进而对这些情形进行处理的条款。一方面,作为“总则”的第三章,本章所规定的内容是普遍适用于分则每一条款的“共同条款”,是对所有纪律处分规则“提取公因式”的结果。另一方面,本章虽名为“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但纪律处分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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