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讲稿: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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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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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讲稿: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
分
前言
本章是关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十七
条。所谓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
员之间以及党员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具体而言,根据《组
织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组织工作是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导班
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
践活动。所以,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是指那些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
原则、分裂党的组织、破坏党的团结、妨碍党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
对党员的管理等行为。严明组织纪律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
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
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中国共产党历来
重视组织纪律。1941 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中强调:
“要在全党加强纪律的教育,因为统一纪律,是革命胜利的必要条
件。要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
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无论是普通党员和干部党员,都必须如
此。”此后任弼时在中共中央党校作的关于增强党性的报告又强调:
“这决定的中心思想是强调党的统一性、集中性和全党服从中央领
导的重要性,强调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都应服从党的中央。”
所以,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是党员党性的体现,涉及党员的政治、组
织和思想等诸多方面。
第七十七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
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
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行为的列举和处分。
【条文解读】
党章总纲部分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
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
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
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
彻执行……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
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同时,党章第
十条又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与本条有关的主要
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
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
央委员会。”“(五)党的各
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
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
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
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
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
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既包括违反民主原则的行为,也包
括违反集中原则的行为。前者主要表现为党员领导干部不尊重党员
主体地位,侵犯党员权利,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搞“一言
堂”等;后者主要包括党员和党组织没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或党中央的决定,搞分散主义,自行其是,无视
党的领导人的权威等。
本条第(一)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
定”是典型的“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在党的历史上,因为各
行其是导致党的重大损失的经验教训有很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
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
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
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
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原来的决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
“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
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
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
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
有对策。”
第(二)项“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和第(三)项“规避集体决策”都是官僚主义、本位主义在党内的
延续,对党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会造成严重损害,党章规定: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
问题,要进行表决。”《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集
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
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
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
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
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
断……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
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
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各级党委(党
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
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
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
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
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
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
定。”第(四)项“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指党组织或党内
某些党员已经有违法违纪的主观故意,但为了防止自身的违法违纪
行为被发现,或为了制造理由逃避责任,利用集体决策的程序给违
纪违法行为套上程序合法的外衣,借此增加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的
难度,并给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冠以“执行组织决策”的名号。这
种行为的本质,是以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纪律为幌子,名义上遵守
党的组织制度,实际上破坏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
【适用要点】
本条第(一)项的主体只能是党员。由于下一条即第七十八条
是关于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如何处理
的问题,因而本条的主体不包括党组织。所谓党组织作出的“重大
决定”,既可以从“三重一大”的角度理解,即包括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也可以根据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理解为涉及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
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等。另外,党员拒不执行或擅自
改变党组织重大决定的行为必须是主观故意作出的。如果没有相关
意图,而是在执行党组织的决定过程中错误理解了党组织的意图,
则不构成本项的情况。
本条第(三)项所谓“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指违纪者故意采
取各种方式使重大决策不经过集体讨论程序,或虽然经过集体讨论
程序,但没有起到集体讨论效果的行为。例如,以文件会签代替集
体讨论,在参会人数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对重大决策进行讨论,在
讨论时主要领导干部先发言定调以防止其他班子成员提出与自己不
同的意见等。
【典型案例】
某省某州原副州长、某市原市长洪某某搞家长制、一言堂案
洪某某搞家长制、一言堂在单位是有名的。与其共事的党员干
部印象最深刻的是每次开会,他都首先定调,对其他同志说:“我
先说我的意见。”一开始也有人“不识相”,等他说完后提出不同
看法,结果被他“教育”一番,久而久之,再没有人敢提不同意见。
市委作出的决定,执行还是不执行?洪某某有自己的选择,但
凡与自己想法一致的,执行;但凡不一致的,那就是一个字——拖。
有一次,市委制定了一项决议,然而洪某某对此却有另外的想法,
他对手下人说,对于市委的决策,不想执行的时候怎么办?最好的
办法就是拖。于是,每次市长办公会,洪某某就把这个议题放到最
后,一旦快要到这个议题的时候,他就会去上厕所,回来就对参会
的人说:“哎呀,时间太晚了,这个议题下次再议。”这次推下次,
下次再推下次,最终这件事情不了了之。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上,
洪某某更喜欢搞个人说了算,凡是得不到他认可的人,休想到市政
府重要部门工作。凡是洪某某“认可”的人,他都极为“照顾”。
最终,洪某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省纪委调查,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
处理。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
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如
何认定和处理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内上下
一致、令行禁止,是党的凝聚力、行动力和战斗力的保障。党的民
主集中制的首要原则就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
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章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
级组织的决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必须
反对和防止分散主义。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
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任何部门、
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
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
以至擅自推翻,都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
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
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
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必须坚持党员个人服从
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
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核心是全党各个
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所以,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和党中央作出的决定严格执行,
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方面,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是全党维
护党中央权威的重要要求。当然,民主集中制除了“民主基础上的
集中”,也包括“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如果下级党组织认为上级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和制定的政策存在问题,自己有不同意见,可以
按组织程序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党章规定:“下级组
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
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
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适用要点】
本条与前述第七十七条第(一)项都是针对违反党的民主集中
制,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本条的适用主体是下级党组织而非党员个人。此外,前述第七十七
条第(一)项,党员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的是党组织的“重大决
定”,本条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是不是“重大决定”并没有要求。
本条同样要求下级党组织有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的主观
故意,如果主观上是在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但存在理解的错误
或执行失误,则不构成本条的违纪行为。
本条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已由《纪律处
分条例》第三十九条加以规定。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
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
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
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
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
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典型案例】
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决定一单位七人被问责案
2015 年3月至 5月,某省某县委巡察组对县物价局开展了巡察,
明确指出了该局存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的突出问题。然
而,该局党组并没有采取坚决措施彻底整改。经过省委巡视组抽查,
问题最终暴露:该局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181630 元没有按要
求清理。最终,县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耿某某,党组成员、主任
科员张某志、周某常,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某国、周某臣,党组成
员、工会主席路某某,收费管理办公室主任朱某某等7人因不认真
贯彻省委巡视组和县委意见,拒不执行县委有关决定,对巡视发现
的问题拒不整改,违反廉洁纪律在先,之后更是维护组织纪律不力,
分别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等处分。
第七十九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
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党员拒不执行党组织对自身的人事安排的处理。
【条文解读】
“党员服从党组织”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所谓服从党组
织,很大一部分就是服从党组织给自己分配的任务和角色,包括对
自己的工作安排和人事调动。党章规定,党员有“执行党的决定,
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的义务。《关于党内政治生活
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按照党的
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
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
提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关
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要自觉服
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
排。”
党组织对党员进行分配、调动、交流等人事安排,首先是站在
有利于党的事业发展的角度作出的决策,也不排除有考虑党员个人
能力、家庭状况,包括优缺点等情况。对党员而言,人事调动既是
党组织交给自己的任务,也是党组织对自己的一种历练。A总书记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
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
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后在 2018 年7月召开的全国
组织工作会议上,A
总书记又指出:“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
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
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现实中,党员不服从组织人事安排,往
往是由于没有把党和人民的事业放在首位,对职位挑肥拣瘦,目光
仅仅关注自身的“政治前途”,存在不正当的人生观、价值观;抑
或是没有做到顾全大局,将自身的困难放大化,这些思想存在,对
共产党员而言是极为危险的倾向,其行为是对党的先进性和行动力
的严重损害,因而受到党的纪律的限制。
【适用要点】
本条的违纪主体只能是党员,所谓“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
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行为,既包括在党组织作出了最终决定后,仍
然明确向党组织表示不执行相关决定,也包括表面接受党组织的决
定,但采取拖延报到等不作为方式,消极抵制党组织的人事安排。
本条的违纪主体所违反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分配、调
动、交流”事项的决定,只要是与工作安排有关的决定都包括在内,
如要求党员干部临时负责某项工作,或要求其在某项工作中回避等。
但是,本条的“决定”必须是党组织有关“人事安排”或“工作安
排”的决定,其范围不能无限扩张。
如果是党员领导干部乃至党员高级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党组织的
人事安排决定,该决定涉及的职位又很重要,则该决定可能属于
“重要干部任免”范畴。此时党员会同时违犯《纪律处分条例》第
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况,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党员拒不执行党组织的人事安排决定,既包含党组织将党员分
配、调动、交流到了级别较低、环境更加艰苦、任务更加繁重的区
域或职位的决定,也包括党组织将党员分配、调动、交流到了级别
更高、环境和待遇更好的职位的决定。党员甘愿奉献,自愿到条件
艰苦的地区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应当鼓励,但可以通过相关程
序向党组织提出,由党组织最终决定,不能将为人民服务与遵守组
织纪律相对立。从实践发生的案例来看,也不能笼统地认为“拒绝
升迁”就一定不会违背本条规定。
【典型案例】
某县两名党员干部因拒绝组织提拔被严肃处理案
2019 年6月,某县通报了一起违反组织纪律的典型案例,两名
党员干部因拒绝组织提拔而被严肃处理一事引发当地热议。2018 年
8月,某县委启动干部考察工作,钟某某和宛某某在被考察干部中
分列第一、二名,县委拟将二人提拔为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但在
组织谈话中,该二人分别以到新岗位工作可能照顾不好家庭和身体
情况可能应付不了新的工作岗位为由先后拒绝组织工作安排。
钟某某、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
定给予钟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宛某某全县通报问责,并建议县
政府将二人调离原单位。
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
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籍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党员在纪律审查中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行为的认
定和处置的条款。
【条文解读】
本条是 2023 年《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是针对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形成的条款。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六)切实开展批评和
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
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
准则》第五项专门规定了党员“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其中明确
指出,“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
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共产党员无论何
时何地,对人对己都要尊重事实,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如实地向党
反映情况……凡是弄虚作假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凡
是说假话骗取了荣誉地位的;凡是用说假话来掩饰严重过失或达到
其他个人目的的;凡是纵容或诱迫下级说假话的,都必须绳以党
纪”,党员对于自己知晓的事实,尤其是那些涉及他人违纪违法、
贪污腐败问题的情况,在党组织进行审查和问询时,有向党组织如
实报告、揭露和反映的义务。
除了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也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监察
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
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
依法如实提供证据。对于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泄露相关信息,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对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应当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证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被调查人隐匿、毁灭、伪
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实施其他干扰调查活动的行为。”
根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监察措施中,
针对“证人”的是“询问”措施,“询问”措施可以在初步核实和
审查调查程序中使用。所以,本条所谓“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
是指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被询问者之外的人进行初步核实、立案
审查的过程中,所谓“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是指因了
解案件相关事实而被依法依规进行询问,并被要求如实提供所知情
况的人员。所谓“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是指有作证义务的
党员隐瞒自己知晓的情况,导致相关案件事实难以确定,或导致纪
律检查机关认定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发生错误,或造成了审查程序
的严重拖延,或导致违纪违法犯罪分子有更加充足的时间销毁证据、
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况。
【适用要点】
在适用本条过程中,要注意本条与《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
条的区别。《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是“对抗组织审
查”的行为,其中包括“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此处
“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主体,是涉嫌违纪的党员,也即被审查
者本人。其提供虚假情况的目的,是掩饰、隐藏自己的违纪行为,
从而给党组织的审查过程造成困难,逃避自己的责任。本条向组织
提供虚假情况的则是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被审查的事项是
其他党员涉嫌违纪的行为。其提供虚假情况的目的,既可能是出于
压力或担心被打击报复,不敢、不愿履行自己的义务,可能是试图
包庇违纪分子,或者给其争取时间以隐匿罪证、转移财产等。
【典型案例】
某市两党员作伪证受处理
2014 年,某市纪委下发通报,对两名在违纪案件调查中向组织
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据,干扰案件调查的农村党员作出严肃处理。
2011 年春季,某市卫生防疫部门通过排查发现某镇某村有钉螺,
随即与镇政府联合开展为期3年的灭螺工作。涉及该村的灭螺工作
主要委托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具体负责。在 2011 年至2014 年
灭螺期间,两人通过伪造灭螺工作清单、政策处理费用等单据,分
多次向镇政府报销数十万元的灭螺资金,其中大部分被两人粉分。
2014 年7月,得知群众向纪检部门举报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后,
为掩盖事实,对抗调查,这两人找到村里的党员楼某和李某商量,
以赔偿他们鱼塘损失的名义,分别补偿给楼X和季X5.6 万元和4万
元,让他们编写虚假收条,建立攻守同盟。楼某和季某在金钱面前
利令智昏,配合其作伪证,出具了虚假收条,干扰组织调查,最终,
楼某和季某因作伪证,受到组织处理。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
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
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向党组织隐瞒或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个人问题、
个人去向、个人档案资料、个人入党前严重错误等信息如何处理的
规定。
【条文解读】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章明确规定的党员义务。《关于
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共产党员要忠诚坦白,对党组
织不隐瞒自己的错误和自己的思想、观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
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
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
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
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
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
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
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坚持原
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是针对个人对应报告事项隐瞒不报情形。
本项主要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2017 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及《领导干部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
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依照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
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
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
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
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等,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自己的婚姻和配偶、
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共八项,报告本人、配偶、子女
的收入、房产、投资等情况共六项。此外,上述规定还明确了认定
漏报、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和处理依据,规定了领
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
期等,大大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款第(二)项适用于所有党员,但必须发生在组织对党员
进行谈话函询时。所谓的“谈话函询”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问题
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其二是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
行的函询或党委(党组)作出的函询。所谓“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
题”,是指面对组织的询问,采取隐瞒、否认、歪曲事实的方式,
不向党组织提供信息。注意,在 2023 年《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过程
中,本条针对这一项专门设置了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
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
条规定处理。”所谓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是指按照
“对抗组织审查”来认定和处理党员的行为。第二款与本项的最大
区别在于:本项是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心存侥幸,隐瞒真实情
况,不向组织说明自己的问题,试图逃避罪责;第二款则是党员不
仅没有说明自己的情况,还编造虚假事实,试图引导党组织向错误
的方向调查,或嫁祸他人,或至少给党组织的审查造成困难,从而
给自己争取时间用以隐匿财产、销毁证据、与人串供甚至外逃等。
第一款第(三)项适用于所有党员,但实践中一般指向党员干
部或党员领导干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
定:“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
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
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
不报的,要严肃处理。”规定这一条是因为,党员,尤其是党员干
部向党组织报告自己的去向,有利于党组织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也可以在遇到紧急事务时方便联系。事实证明,党员和党员干部刻
意隐瞒自己的去向,往往是发生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起始,应引起
党员和党员干部的高度重视。
第一款第(四)项适用于所有党员。个人档案是记录个人信息、
个人经历及个人过往表现的重要材料。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包括
对党员干部的任免、调动等,都需要依靠档案作为基本的信息来源。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往往是为了隐藏自己犯过的错误,或给
自己增添虚假的荣誉、经历等,会对后续党组织作出的一系列决定
产生误导,严重影响党组织对党员管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所谓
“不如实填报”,既包括故意不填写存在的事项,也包括故意编造
不存在的事项,还包括故意夸大或缩小相关的事项。此外,本项还
要特别注意与本条第三款的区别,具体见【适用要点】部分。
本条第四款专门针对“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进行了规
定。所谓“严重错误”,一般是指会影响自己的入党资格,因而需
要在入党前就严格审查是否存在的错误。例如,存在犯罪而受到刑
事处罚的情况,存在赌博、吸毒、卖淫等严重违背党员形象的违法
记录,曾参与邪教或政治动乱,有境外永久居留资格,等等。质言
之,如果存在这些错误,违纪者本身就不应当成为党员。如果隐瞒
的是入党前的一般错误,则不构成本款的情况。正因为违纪者隐瞒
了严重的错误,所以即使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
作出突出贡献的,鉴于其对党组织的隐瞒行为,也要给予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注意,2023 年《纪律处分条例》
修订,对本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2018 年《纪律处分条例》的原表
述是:“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处分”,2023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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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讲稿: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前言 本章是关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十七条。所谓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具体而言,根据《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组织工作是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所以,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是指那些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分裂党的组织、破坏党的团结、妨碍党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对党员的管理等行为。严明组织纪律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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