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篇)关于内部控制指导意见材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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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部控制指导意见材料汇编(10 篇)
篇1
为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
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制度体系,以内部控制为手段,控制风险为目的,
扎实有效地推进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现提出如
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仅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深
化我县县属国有公司改革优化工作的要求,更是公司负责人正确履
行经济责任的基础,推动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防范
各类风险的迫切需要。各公司要正确把握内控工作在公司整体工作
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内控工作的认识。
要以促进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规范内部
控制、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为重点,以加强内、外部监督检查为抓手,
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切实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治理、提升管理。
二、有序推进,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各集团公司组建时间不长,要尽快熟悉内部各基本情况,可聘请第
三方专业咨询机构,用半年的时间,按照财政部和审计署等五部委
联合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结合各自
业务运行实际,建立规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及相应的制度保障。
内控制
度要突出以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业
务流程梳理为基础,以财务内部控制为切入点,以关键控制活动为
重点,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和提高。各公司实施内控建
设工作过程中应注意遵循以下步骤:一是详细分析母公司本级及下
属各子公司(含代管公司,下同)管理现状;二是开展各管理层级
的业务调研,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厘清各业务部门的业务事项、岗
位和责任,确定管控目标、明确流程管控重点;三是识别管控风险,
查找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制订内控体系及相应的制度。
三、立足实际,突出建设重点
各公司要从以下方面重点把控,并从实际出发,按照全员参与、注
重实效的原则,抓好内控建设。
(一)规范决策程序。要完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合
理设置各类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规范决策程序。
(二)业务流程再造。以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为主线,全面梳理、
整合、调整各项业务流程,查找经营管理风险点,评估风险影响程
度,编制风险分类与漏洞清单,明确关键控制节点和控制要求,实
施业务流程再造,实现业务处理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突出重点环节。重点把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产管理、
对外投资、物资采购、融资管理、对外担保、基建管理、合同管理、
产权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关键业务的流程再造,每项业务流程的
每个操作环节全面进行切割梳理,分别制订内控制度。
(四)内控管理信息化。鼓励公司开展信息化建设,推进内控制度
建
设同信息化建设同步考虑、融合对接,逐步实现内控制度建设、执
行的信息化和痕迹化管理。
四、科学运用控制方式
(一)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对业务流程中涉及不相容职务的业务,
应实施岗位分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并建立岗位定期轮岗制度。
(二)授权控制边界清晰。应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
确各岗位办理业务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审批程序,使岗位责任人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三)对所属子公司有效管控模式。要增强对下属公司的监管责任
意识,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要求出发,结合下属子公司
的经营业务特点,设计不同的管控模式。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明确主体责任。公司董事会负责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有效实施,
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向县国资监管机构上报内部控制年度评价报
告;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执行。
(二)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公司要建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
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内控制度的建设工作。内控制度建成后的日常
监督评价归位到内审部门。
(三)明确管理体制。各一级公司负责本级和下属全资、控股子公
司内控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内部控制建设实施与监督评
价职责相分离的原则,明确内部审计牵头负责组织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六、加强督查考评,确保有效运行
(一)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考评。公司要加强内控工作顶层设计,围
绕总体工作目标分层设计,健全考评体系。要协调好集团本部和下
属公司、共性和个性、控制和效率、监督和执行之间的关系,实施
全员控制和全过程控制,把内控工作考核纳入内部考评体系,在公
司年度绩效考核中强化有关内控的考核指标及权重,与个人考核、
晋升、评比、奖惩等挂钩。
(二)加强内部控制日常监督检查。公司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分析现有内部控制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总结内部控
制管理的经验和不足,并及时改进和完善。内审部门应对企业内部
控制的建设和有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督查有力、反馈及
时;涉及部门和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对于内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工作缺陷和不足积极整改。
(三)按时报送评价报告。各公司自 2020 年起,于每年1月底向县
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将把内部控
制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公司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将采取多种形式,
及时总结推广部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好的经验和办法。
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篇 2
【关键词】AS5;内控审计指引;区别
一、两者的出台背景
(一)PCAOB 审计准则第五号的出台背景
受2001 年安然、世通等事件的影响,美国国会于2002 年7月25
日通过了SOX 法案。为了保证其有效实施,SEC 于2003 年11 月了
《最终规则――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及其对定期披露
的证明》。为了贯彻 SOX 法案和SEC 的要求,PCAOB(美国公众公
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于 2004 年了《第 2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
审计相协同进行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以下简称 AS2),用
以具体指导审计人员对公司管理层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计。
自AS2 实施以来,PCAOB 的监督结果显示,AS2 的部分条款不清晰
或者与 SEC 的要求有差别,也有部分条款规定过细,不利于注册会
计师的职业判断,或不适合小企业审计的要求。因此,2007 年
PCAOB 又了《第 5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审计相结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审计》(以下简称 AS5),以取代2004 年的 AS2。
(二)我国 2010 年审计指引出台背景
美国SOX 法案出台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从行业自律视角于
2002 年2月15 日单独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2008 年6月,
为了配合《基本规范》的施行,中注协又了《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
引》(征求意见稿),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业
务提供专业规范和指导。此征求意见稿将内部控制审计界定在“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虽未能正式出台,但对内部控制审计
制度建设所起的推动作用毋庸置疑。2010 年4
月《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的出台,
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其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
引》(以下简称《审计指引》)第二条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
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进行审计。
二、AS5 与我国 2010 年的内控审计指引的区别
(一)关于审计范围
基于注册会计师风险规避和成本效益原则,美国只要求注册会计师
关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我国最初推动内部控制审计发展的是
中注协,出于规范审计工作、规避审计风险的考虑,将内部控制审
计范围限定在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当政府相关部门出于
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需要开始重视内部控制审计
制度时,内部控制审计范围被扩展至广义的管理视角下的内部控制。
《审计指引》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与要求企业完整而全面地贯
彻实施《基本规范》相一致,《审计指引》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
范围不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是覆盖整个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
但是,考虑到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的风险责任承担能
力,该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而对相关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则要求其增加描述段予以披露。
(二)关于审计流程
内控指引认为审计流程包括: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审计工作、评价
控制缺陷、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记录审计工作。而AS5
则认为审计流程是计划审计工作、使用从上至下的方法、测试控制、
评估识别的缺陷、总结、内控报告、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我
国内控指引将使用从上至下的方法和控制测试放在实施审计工作中,
而AS5 单独列出,并详细地将使用从上至下的方法分为:确定公司
层面的控制、确定重大项目、确定相关论断、确定主要交易类型和
重大流程、选择控制进行测试。将控制测试分为:测试设计有效性、
测试执行有效性、确定风险和证据的关系、未来年份审计的特殊考
虑。此外,内控指引所说的完成审计工作其实也就包括了 AS5 在总
结中规定:获取书面申明、形成审计意见、通报某些事项。
(三)关于审计方法
1.AS5 认为整合审计是一项强制性要求,AS5 规定必须由同一家会计
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准则明确规定: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应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两个审计的目标虽
然不同,但审计师必须计划并执行审计工作,以实现两个审计的目
标。而我国《审计指引》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
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当然,
此处所指的“整合”,不包括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企业既做咨询又
做审计的情形。《内控指引》第十条明确规定,为企业内部控制提
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
务。
2.AS5 要求审计师重点关注公司内部控制中那些可能会导致财务报告
中的重大错报不能被发现或预防的高风险领域。由于从上至下方法
对审计的有效性具有积极的影响,第 5
号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在审计中,包括对重要的公司层面控制进行
测试时使用该方法。并要求审计师在每一决策点的风险评估中采用
从上至下的方法。对重要账目和相关论断的确定要求审计师应清楚
存在的相关风险,以及风险如何影响其决策。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
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实施审计工作,并将方法作为识别风险、选择
拟测试控制的基本思路。同时,该指引强调,在实施审计工作时,
可以将企业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的测试结合进行。
(四)关于审计报告出具
1.标题。指引规定出具审计报告需要有标题、但是AS5 强制规定必
须包含“独立”一词的标题。
2.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控报告是否合并。如何出具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是大多数注册会计师所关心的问题。与审计范围相对应,
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涉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两大方面。AS5 审计师可以选择关于公司财务报表
和财务报告内控的合并报告或单独报告。
3.报告类型。指引提供了四种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分别是:
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意见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而
AS5 因为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控报告是否合并而不同。
三、总结
本文通过比较了AS5
和内控审计指引的区别,发现我国内控审计逐渐国际化,虽然有一
些方面还不是完全与国际接轨,但是相比之前的规定,对进一步提
升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同时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具有进步意义。
参考文献
[1]邓美洁,吴国萍,美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
与经济,2011(4):69-72.
[2]刘玉廷.全面提升企业持续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内部
控制配套指引解读[J].会计研究,2010(5):5-18.
[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
联合,2010-4-15.
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篇 3
【关键词】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对象;内容
2008 年6月28 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共
同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 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
围内施行,同时要求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
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基于此,
《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稿相继出台。本文
比较了现阶段我国相关法规对内部控制鉴证对象与内容的规定,并就
此对《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相关法规对内部控制鉴证对象与内容的规定
当前,
我国有关内部控制鉴证的法规包括《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
书》、《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内部控
制审核指导意见》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
计》,以下按时间顺序予以介绍。
2001 年4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第 59
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同时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
制度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这是我国首部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
业内部控制进行鉴证的法规,其对内部控制鉴证的对象界定为“管理
层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鉴证内容并未提及。
2001 年10 月,中国证监会又了《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
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第 1条要求“证券公司
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自身的业务情况、财务
状况和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的稽核、检查与完善,聘请有证券执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审,以防范风险并促进公
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提高。”可见,《通知》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鉴证
的对象定位于“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这就决定了其鉴证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经营、公司治理、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财务
控制、资金控制以及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通知》的目的是促
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
定,因而鉴证对象和内容范围均较为广泛,并强调了侧重于风险控制的
薄弱环节。
2002 年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X号——
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单独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根据《意见》第 2条:
“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
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
审核意见。”可见,《意见》将内部控制鉴证对象定位于“管理层对
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自评报告”。《意见》中没
有明确内部控制鉴证的内容,只是列示出注册会计师制定计划时应考
虑的各种要素。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对内部控制鉴证对象的界定
明显早于2004 年3月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的第 2
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合并执行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甚至
早于其2003 年3月的征求意见稿以及 2002 年7月的《萨班斯-奥克
斯利法案》,这在我国审计理论发展过程中是不多见的。PCAOB 的第
2号审计准则以及 2007 年6月取代它的第 5号审计准则第1条对内
部控制鉴证对象的界定均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管理层评
估”,这与《意见》的界定如出一辙,“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只是表述不同而已,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2003 年6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
部控制审计》。其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审查与评价被
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该
准则将内部控制鉴证的对象界定为“内部控制”,鉴证的内容则全面
采用COSO 委员会的内部控制五要素框架。
最后,分析一下最新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
简称为《指引》)。根据《指引》第 2条,“本指引所称企业内部控制
鉴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
并发表鉴证意见。”显然,《指引》中内部控制鉴证的对象是“内部
控制”。《指引》中鉴证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企业层面的控制测试和
流程层面的控制测试,明显是借鉴了 PCAOB 的第 5号审计准则。
二、内部控制鉴证对象的争论
综上比较,内部控制鉴证对象大体可分为四种,由难到易依次排列为:
内部控制、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管
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如此排列的原因在于“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的范围和难度明显要小于“内部控制”,而“管理层
出具的评估报告”则可以使审计师按图索骥,适当减轻工作量。
此外,有观点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评估报告”是等效的,不必区分,如PCAOB 认为对二者的审计
是审计师相同的职业服务,前者是过程,后者是结果。但笔者认为,如
果等同对待,就不能排除审计师对“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
估报告”发表无保留意见,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的情形发生,这很容易影响到审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理解和决策。
目前,理论界主流观点之争在于内部控制鉴证对象是“内部控制”还
是“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意见》和 PCAOB
第5号审计准则采用的是“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报
告”,《通知》和《指引》采用的是“内部控制”。为何《指引》要
知难而进?根据财政部的解释:“我国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不同于美
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公布的第 5号审计准则。美国内
控审计的定位在于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就我国企业而言,
这种定位失去了建立与实施内控体系的本质意义。内控审计的目标,
应当与内部控制的目标一致,财务报告真实性只是内控审计的目标之
一,而切实防范重大风险、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才是内控审计的根
本出发点。”显而易见,伴随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的出台,《指引》将内部控制鉴证对象界定为内部控制整体,
体现出二者在思想体系上的高度一致。在这一点上,我国的《指引》
目的明确,立意高远,初步实现了“立足国情,实行创新”的起草原则。
三、《指引》中内部控制鉴证内容与对象的偏离
内部控制鉴证在我国毕竟仍处于探索阶段、起步阶段,还需要一个逐
步适应、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的过程。平心而论,《指引》的目标实
现起来难度颇大,仅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就已初露端倪。《指引》虽试
图实现对企业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但在行文中较多的模
仿PCAOB 的第 5号审计准则,内容主要阐述如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进行鉴证。
例如,《指引》的核心部分——
鉴证内容分为企业层面控制的测试与流程层面控制的测试两部分,起
草者仅以“流程层面”字样替换了“重大账户和披露及其相关认
定”,内容上则全盘接收了PCAOB 第5号准则的“识别整体层面控
制”、“识别重大账户和披露及其相关认定”、“测试控制”三部
分的主体内容。
再如,内部控制相关缺陷的定义完全落脚于报表错报,最典型的当属重
大缺陷,根据《指引》第 51 条: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具有合理可能性导致企业年度或
中期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不能被及时防止或发现的某项缺陷或几
项缺陷的组合。”类似的错误不一而足,《指引》第 19 条规定:“在计
划内部控制鉴证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同的
重要性水平。”显然,起草者完全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与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量齐观。
诚如《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起草说明》中所指出的“企业的经营管理
活动,归根结底要通过财务报告来反映,抓住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这条
主线,在一定程度上也抓住了企业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的重心和主
体”,“从政府监管和资本市场监管的角度看,即使是当今世界最发达
的国家,也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管理层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
注册会计师评价的主体”,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毕竟不能与“内
部控制”直接等同。对内部控制整体进行鉴证,这对起草者而言肯定
是一个难题,但既然确定这一方向,就要勇敢走下去,否则,偏离过大,难
免给人以张冠李戴的感觉。
【参考文献】
[1]ZETA-CIA 研究中心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审计及相关专
业实务准则(第一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
[2]李爽,吴溪.内部控制鉴证服 务的若干争议探讨 .中国注册会计
师,2003,(5):8-11.
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篇 4
关键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作者简介:秦冬梅(1977-)
,女,湖北京山人,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管理当局披露履行受托责任的一种信号传递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管理当局承担了合理、
有效管理与运营委托方所交付的资源的责任,必须保证企业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
标。委托方可以根据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做出继续原有契约,还是终
止契约的决策。当管理当局管理不善,经营效率低下,导致公司业
绩下滑,股票价格下跌时,大股东将通过董事会对经理人员做出解
聘、降低报酬等处罚。小股东则通过“用脚”投票,抛售公司股票。
因此,管理当局有职责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表明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而对企业
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并披露评估结果,可以向证券市场投资者传
递管理当局履行了受托责任这一信号。
(二)
内部控制评价可以降低成本两权分离下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
对称,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管理当局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以牺
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产生成本。由于管理者
行为导致的企业价值下降部分会以分红和其他报酬降低的形式强加
给管理者,也就是成本最终将由管理者承担。为自身利益考虑,管
理当局就有使监督成本保持最低的动机。因此,管理当局处于自身
利益的考虑,需要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让委托人充分了解经理人员
的努力程度,以降低委托人对管理报酬做出逆向调整的风险。管理
层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最熟悉,最有能力对其进行评估,同时将评
估结果对外披露。因此,管理当局会定期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的设
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将结果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为
提高内部控制报告的可信度,还应当有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并发表
意见。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是由
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和效果、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
的过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及时地发现舞弊,从而有效降低
财务报告舞弊的负面影响。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 2002 年报告统
计显示,通过内部控制发现的舞弊公司比例达到15.4%。事实上在
其他发现舞弊的途径中直接或间接与内部控制有关的更多,如员工
举报(26.3%)客户或供货商举报(13.7%)匿名举报(6.2%)可以归集到
内部控制框架中的信息与沟通要素;而内部审计(18.6%)则可以归集
到内部控制框架中的监控要素。由此可见,内部控制框架的合理设
计和有效执行,能够很好地发现并防范舞弊的发生。
(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向外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以外的增量信
息hermanson(2000)
调查研究表明,内部控制报告改进了内部控制,提供了额外的与决
策有用的信息。通过内部控制报告,用户可以一定程度上了解企业
管理控制是否有效。如果企业有着良好的控制制度,则企业的经营
有序而有效,能够防范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反之,如果企业的内部
控制混乱,则风险较大,用户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就必须谨慎,因此,
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在进行决策时,除了根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盈
利状况等数量指标外,还较为关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健全性。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规范
(一)内部控制定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6)中,“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
排,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尽管财政部于 1996 年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
审计风险》(现已废止),其中最早提出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内容(即控
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内部控制信息
的披露问题。此后,从 1997 年到2001 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就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台了内部控制方
面的指导原则、原则和准则,要求各金融机构的必须建立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地运行。
并要求证券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与有效性(以下简称“三性”)作出说明;其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
对“三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会计师事
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
会应就董事会所做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予以披露。但是一直并
无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普遍约束。(二)监管机构内部控制
规范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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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部控制指导意见材料汇编(10篇)篇1为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制度体系,以内部控制为手段,控制风险为目的,扎实有效地推进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仅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深化我县县属国有公司改革优化工作的要求,更是公司负责人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基础,推动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防范各类风险的迫切需要。各公司要正确把握内控工作在公司整体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内控工作的认识。要以促进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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