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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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 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2010 年4月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 年2月27 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
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
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
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
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
保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
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
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
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
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
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
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
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
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
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
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
保密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
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
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
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
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
相关激励保障机制。
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三条 下列涉及
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
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
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
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
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
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
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
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
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
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
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
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
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
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
准。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
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
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
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
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
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
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
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
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
定。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
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
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
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
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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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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