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难题严防“灯下黑”的调研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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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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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难题严防“灯下
黑”的调研与思考
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
队伍在党的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中始终冲锋在最前面
是一把掌握执纪执法职权的“反腐利剑”。在全面抓好纪检监
察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强化对执纪执
法职权的约束已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习近平总书
记鲜明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
防止‘灯下黑’,这就是监督者要接受监督的问题。这对行使
监督权的机构和同志同样适用。”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
会上,针对少数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习近平总
书记明确要求:“要结合即将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把纯
洁思想、纯洁组织作为突出问题来抓,切实加强政治教育
党性教育,严明法纪,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以铁的纪律打
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对在全国纪检
监察系统开展教育整顿作出部署,将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监
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来强势
推进。
一、加强对纪检监察队伍监督的现实必要性、紧迫性
纪检监察队伍是捍卫党纪、国法的“忠诚卫士”,掌握着执
纪执法的职权。从某种意义上讲,任何权力都是“双刃剑”:
如果正确使用,就能够有利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保障人
民福祉;如果滥用乱用,则会极大伤害政治生态,损害党
和政府的公信力。经过多年来强力正风肃纪反腐,全党、
全社会凝聚起纠风治弊的强大正能量。在这个关键阶段,
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队伍的监督,严惩严治少数纪检监
察队伍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不仅是净化这支“纪律部队”的迫
切需要,更是将“反腐利剑”擦得更亮、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纪检监察队伍在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中发
挥了重要作用。在党的各个历史时期,纪检监察队伍都为
党实现自我净化、打击惩治腐败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
总书记指出:“我们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
去疴治乱,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
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有案必查、
有腐必惩,坚定稳妥、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新中国成立以
来十分重大的案件,‘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坚决消除
腐败这个最大危险,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输不起的斗争。”
在与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正面较量中,各级纪检监察机
关始终处在第一线,绝大多数纪检监察人员始终牢记捍卫
党纪、国法的初心使命,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
理、巡视巡察等各个岗位忠实履行职责,使腐败分子受到
应有惩处,彰显了“反腐利剑”的作用。在党的十八大至XX
大的十年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 464.8 万余件,其中,
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 553 人,处分厅局级干部 2.5 万多人、
县处级干部 18.2 万多人,立起了党纪、国法的刚性和硬度。
面对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各种腐蚀拉拢、人情干扰甚至威
逼恐吓,大多数纪检监察人员能够站稳政治立场,坚守党
性原则,严格工作纪律,以认真较真、敢于斗争的担当精
神从严执纪执法、坚定惩贪肃腐,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挺进贡献了智慧和力量,树立了纪检监
察队伍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二)纪检监察机关职权持续拓展和延伸。党的十九大以
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
察机构改革有机融合、一体推进,依照宪法由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产生国家、省、市、县等四级监察委员会,与党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
形成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2018 年3
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颁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
列法规规定,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
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使纪检监察
的概念产生新的内涵、工作职能实现新的拓展、工作方式
发生新的变化。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入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纪检监察人员掌握执纪执法的职权越来越重要,相应带来
在履职用权上的廉政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如果个别纪检监
察人员对违纪违法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高抬贵
手”“从轻发落”,就可能使腐败分子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甚至“逃过一劫”;反之,如果纪检监察人员在执纪执法中滥
用职权,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上纲上线“扣帽子”,
也可能导致他们受到过重处理,损害他们的正当利益。一
旦对执纪执法的监督制约跟进不够有力,少数别有用心的
人就可能借机以权谋私、违纪违法。
(三)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害群之马”时有显现。从党的
十八大以来的执纪执法情况看,虽然大多数纪检监察人员
坚持“严人必先严己”,做到了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廉,树
立了“纪律部队”的良好形象,但也有少数人作风不纯、守纪
不严,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腐化堕落、清廉失守。纪检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很多,从纪法本质上讲,主
要是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将手中的执纪执法职权与腐败分
子做交易,并在获取利益“回报”中发生权钱交易、权色交易
等触碰党的廉洁纪律、生活纪律问题,甚至发生受贿等违
法犯罪问题。有的被动接受腐蚀“围猎”,在腐败分子拉拢下
采取泄露敏感信息、干扰审查调查、从轻定性量纪等方式
帮助他们逃避或减轻惩处,成为腐败分子的“保护伞”和“帮
凶”;有的主动谋取私利,利用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所形成的
优势地位,通过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领导干部请托、施压等
方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虽然没有借助
执纪执法的职权谋利,但是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还有国家法律法
规等方面自律不严、出了问题。2017 年1月,中央纪委宣
传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反腐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
自身硬》揭露了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原主任魏健、广
东省纪委原书记朱国明、山西省纪委原书记金道铭等纪检
监察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反映出纪检监察队伍中的“害
群之马”不容忽视。2023 年,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接收涉及
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或反映4.65 万余件次,处置涉及纪
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4.37 万余件,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
1.46 万余人次,立案纪检监察干部 8.977 人,处分 7.817 人,
移送司法机关 474 人,其中,处分厅局级干部 207 人、县处
级1.382 人。这些数字反映出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时有发
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执纪执法者的教育管理监
督。
(四)少数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损害党纪、国法严肃性
和权威性。纪检监察机关无论是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
还是组织巡视巡察、作风督查,都是代表党组织来实施的
在许多人眼中,纪检监察人员是党的纪律、国家法律的“守
护者”和“代言人”,是为广大党员、群众主持公道的“正义化
身”。一旦身为监督者、执纪执法者的纪检监察人员以权谋
私、违纪违法,就会使党章和宪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执
纪执法权从惩治腐败的“公器”变成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谋取私
利的“工具”,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众对党纪、国法严肃性
的认识,影响对纪检监察机关权威性的认可,甚至影响对
反腐败斗争的信心。纪检监察人员执纪违纪、执法破法的
危害不仅仅局限于问题本身,其负面效应远大于一般党员
干部违纪违法。
二、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监督面临的矛盾问题
近年来,围绕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
机关从编制体制、制度机制等层面出台了一系列举措,重
点抓住“治权”这个关键环节,加强对执纪执法权的监督和制
约,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设置内部监督机构,中央纪委
国家监委设立机关纪委对机关干部进行监督,设立纪检监
察人员监督室对本系统干部进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也都设立相关专兼职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同时,还强化案
件监督管理部门从执纪执法业务层面的监督作用。二是完
善对执纪执法权的制约机制,陆续出台《中国共产党纪检
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纪
检监察工作法规,着眼于加强对执纪执法权的制约明确一
整套规定。越重要事项的审批权限越高,执纪执法根据流
程交由不同部门分段办理,等等,目的就在于将权力细化
分解、形成制约。三是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积极接受
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对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
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向其报告处理情况。四是要求各级
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
途径,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并畅通外部对纪检
监察机关监督的渠道,在党员、群众中聘请特约监察员及
时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人员的过失和不足。五是
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关、品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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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难题严防“灯下黑”的调研与思考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队伍在党的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中始终冲锋在最前面是一把掌握执纪执法职权的“反腐利剑”。在全面抓好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强化对执纪执法职权的约束已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防止‘灯下黑’,这就是监督者要接受监督的问题。这对行使监督权的机构和同志同样适用。”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针对少数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结合即将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把纯洁思想、纯洁组织作为突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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