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VIP专免
2024-05-24 999+ 28.84KB 65 页 海报
侵权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6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8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4 8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华人民共
> 2021 6
10 届全务委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
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
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
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
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
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
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
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
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
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
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
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
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制定安全生产规,并组织实
安全生产规应当与国关规划相衔接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建设和安全生产
监管力建设,所需费列入本级预
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全风险机制,安全风险管控要,进行产
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态相似
的生产经营单位实重大安全风险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调机制,
持、督促有关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在的重大问题
人民政府和事处,以及、工业
等应当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建设,职责对
本行政域或者管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行监督人民政府有关部按照授权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
工作实综合监督管理;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本法,对本行政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监督管
级以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确的,级以上
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则确定监督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督管理的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相互配
管、信息共、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保障安全生产的要
依法及制定有关的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
和经济发展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
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
标准的、组织意见、技术
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强制
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负责安全生产
标准的立
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有关部依据法定职
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标准的实进行监督查。
第十三条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
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
第十四条 有关会组织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生产经营单位提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务,发
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技术、管理
机构,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准则,生产经营单
位的委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技术、管理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安全生产技术、管
务的,保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度,依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持安全生产和安全
生产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 国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
故、参加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三)组织制定并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七)及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核标准等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核,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落实。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决机构、主要负责人
人经营的投资人,并对于安全生产
的资金投入不足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
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本中据实
。安全生产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
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
意见制定。
第二十四条 属冶炼单位和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规定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的,应当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人以下的,应当职或者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
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排查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提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险作业、违反操
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应当听取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其工资、利等待遇或者解与其立的动合
的生产、单位以及属冶炼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应当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力。
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核合收费
的生产、单位以及属冶炼
位应当有安全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安全工程师按专管理,国务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院有关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从业人员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的安全,了解事故应急处理
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的从业人员,得上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
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中等职业、高等学校学
应当对实生进行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
动防护用生产经营单位对实
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参加人员以及
结果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用新工、新技术、新
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其安全技术特
的安全防护,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关规定经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有
关部确定。
 
(以下统称建设目)的安全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同时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投资应
入建设概算
第三十二条 属冶炼目和用于生产、
装卸危的建设目,应当有关规定进行安
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设目安全设人、设单位应当
对安全设负责。
属冶炼目和用于生产、装卸危
的建设目的安全设有关规定
有关部及其负责查的人员对
负责。
第三十四条 属冶炼目和用于生产、
装卸危的建设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
计施工,并对安全设的工程质量负责。
属冶炼目和用于生产、装卸危
的建设工投入生产或者使,应当建设单位
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投入生
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应当加强对
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使
维修、改报废,应当合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维护、保
期检测。维护、保应当作
录,并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破坏直接生产安全的监控、
、防护、救生设备、设,或者改、隐
据、信息。
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的,应当安装可燃气
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标签: #安全生产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展开>> 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ocx

共65页,预览20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请登录,再发表你的看法

登录/注册

评论(0)

没有更多评论了哦~
声明:文档来自于公开资料整理和用户上传
/ 65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