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解读《纪律处分条例》(党纪)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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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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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解读《纪律处分条例》(党
纪)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总则第一章第一条是关于《条例》的制定宗
旨和依据的规定,明确“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
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
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
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二条是关于指导思想的规定,明确“党的纪
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A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
维护 A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
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弘扬
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
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
坚强纪律保障”这些内容。
《条例》第三条是关于纪律处分工作要求的规定,明
确“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
纪
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要求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
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严格
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增写“必须坚守初心使命”和“切实践行正确
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
《条例》第四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的
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第一
项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第二项是“党纪面前
一律平等”;第三项是“实事求是”;第四项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项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
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
《条例》第五条是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明
确“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
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
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
态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
是“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第四种
形态将原来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
责任”。
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
者
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
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及《条
例》的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
予以诫勉。
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
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
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
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
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
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
处理。
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
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
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六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
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条例》总则第二章是关于违纪与纪律处分的规定,
从第七条到第十六条。
《条例》第七条是关于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
定,明确“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
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
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和“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
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
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的问题”。
《条例》第八条是关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的规定
明确“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
籍”五种处分种类。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处分的区别是什么?202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
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
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这里的公职人员是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的六种人。监察机关
给予的政务处分有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
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一个不同:主体不同。党纪
处分是党组织作出处分,党纪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
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二个不同:种类不同。党纪
处分是五种,政务处分是六种。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三个不同:对象不同。政务
处分的对象是公职人员,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如果一
个公职人员有党员身份,在受处分时可能面临三种处分:
一是党纪处分;二是政务处分;三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
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作出处分。
要明确,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
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条例》第九条指出: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
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
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
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
组、解散。《条例》第九条是关于纪律处理的规定。纪律
处分和纪律处理是不同的,纪律处理是针对党组织,纪律
处分是针对党员。
《条例》第十条到第十三条是关于党纪处分影响期的
规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
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
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
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条例》的警告比《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警告严格。《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里的警告影响期是六个月,《条
例》里的警告影响期是一年。《条例》第十条增写党员在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内不得“进一步使用”的表述。
《条例》第十一条是关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
明确“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
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
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
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
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十一
条还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
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
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
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
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条例》第十二条是关于留党察看期限的规定,明确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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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解读《纪律处分条例》(党纪)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总则第一章第一条是关于《条例》的制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明确“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二条是关于指导思想的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A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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