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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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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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
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
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
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
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
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
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
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
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
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
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
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
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
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
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
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
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
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
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
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
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
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
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
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
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
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
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
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
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
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
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
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
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
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
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
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
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
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
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
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
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
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
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
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
取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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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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