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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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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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
的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任*
(2024 年 3 月 22 日)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
看点及学习要求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主
要过程
1997 年 2 月 27 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部纪律处分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三编、十
五章、一百七十八条,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 年,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问
题逐渐显现,于是我 们对 2003 年颁布的《条例》进行了修
订。2015 年 10 月 18 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 后的《条例》,
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条。2015 年修订的《条例》
坚持 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重
在立规;秉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
对结构和内容进行了“体系性重建”,纪法分
开的同时又相互贯通,实现了思想认识上的飞跃。
2018 年 8 月,又一次修订的《条例》正式发布。此次
修订与 2015 年《条例》一脉相承,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需要,突出纪法协同、纪法衔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六
项纪律的具体条款,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023 年 12 月 19 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24 年 1 月 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
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以学习贯
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
纪律教育。
(二)修订《条例》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三次修订《条例》的重要
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个重要意义,促进全党深刻领
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021 年 11 月 11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
次全体会议 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
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提出“两个确立”,即“确立习
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明确了
“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
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022 年 10 月 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加强党
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 中统一领导”作出部署。“两个确
立”和“两个维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 们取得的重要
政治成果,必须以严明的纪律作保障。《条例》作为规范
党组织 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规定,是全党在政治上与党中
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重要保证, 因此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
行修订,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深刻领悟“两 个确
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个重要意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
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严
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
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比如,《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
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
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
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个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党
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
成就,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还应该清
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党员干部
在贯彻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
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等。因此,我们需要修
订《条例》,充实违纪情 形,细化处分规定,使之更具针
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个重要意义,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
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
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可以看到,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在党中央的坚持不懈下,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制度成
果。比如,2019 年,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
请示报告条例》。2021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
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同年,发布《中共中央关
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2022 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同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另外,2020 年,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
机关、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2023 年 1 月 9 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
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工作报告指出,要“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2023
年 12 月 8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条例》。
2023 年 12 月 19 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该
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和看点
新修订的《条例》有三个特点:一是保留了 2018 年
《条例》的大部分内容,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将党的
十八大以来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
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二是新
修订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
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三是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
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
2023 年新修订的《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五十
八条,与 2018 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新增十六条,修改
七十六条。
新修订的《条例》的五大看点:第一,进一步严明政
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部分增写了
“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
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
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牢牢把握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
性和时代特征,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
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
分”中,增加了“不 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
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一内容;
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的处分,
由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调 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将“搞劳
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 的处分,由违
反群众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增写“政治攀
附”, “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私自
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 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
进一步完善了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 迷信活动”
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新修订的《条
例》坚持严的基调, 在总则部分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
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 健全全面从严治
党体系”等内容;总则第四条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
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新修订的《条例》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 处分规定,还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
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 明确了对党
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
规行为的 处分规定,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 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
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 营活动,
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
干部应当按 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
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
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新修
订的《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
与约束并重,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 引导激励党员干
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大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
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一是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新修订的
《条例》增写“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
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
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等行为
的处分规定。
二是推动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新修订的《条例》明确
“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在社会保障、社
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
明显有失公平”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确保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2018 年 7 月 3
日至4 日,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
这次会议上提出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新修订的《条
例》增加“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
义”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
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
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2016年 1 月,习
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
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三个区分开来”,即“把
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
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
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
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
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在新修订的《条例》总则中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
则”相关条款;分则
中增加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
任”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为了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
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2023 年 12 月,中共
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
《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
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
规守纪的自觉”。2023 年 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
察时强调,要“对标党风要求找差距、对表党性要求查根
源、对照党纪要求明举措”。在这方面,新修订的《条
例》均有体现。
一是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在新修订
的《条例》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
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
修养。
二是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新
修订的《条例》明确“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滥发津贴
补贴、奖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以及“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违反
会 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
课题费、咨询费等名 义变相送礼”,“随意决策、机械执
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 工作负担”等行
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的社会风尚,明确“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
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
责”,“铺张浪费”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五,促进执纪执法贯通衔接。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
“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2019 年修订出
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要“注重党
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新修订的《条例》坚持
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
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
协同。
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 具体情节给予警告
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
等
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比如,明确对在党
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的处分规定,“对于在党外组织担
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三是借鉴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了“从轻或者减轻
处分情形”以及“共同违纪”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条
例》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
进、相互保障。
2024 年 1 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
律建设”。因此,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 党员要把学习
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
治任务。
(四)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的三方面要求
第一,全面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党的纪
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一是要把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
习中心组和各级党校
(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全体党员的必修课;
二是重点学习新增的或者调整的条款和重点内容;三是深
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
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四是结
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如果新修订的《条例》是“形”,那么“魂”就是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我们
不仅要掌握新修订的《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还要深
刻领会这些内容和条款包含的重要精神和基本要求。全体
党员要通过学习新修订的《条例》,清楚认识党的纪律是
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
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甚至不执行的问题。
第二,全面加强党纪教育,增强遵规守纪自觉。习近
平总书记曾指出,“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比如
2016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
指出,“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
纪’。只 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 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
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要深入开展纪律教育, 加强学
习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
纪刻印在心上, 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
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
辖”。
所以,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领会和切实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要求
深刻把握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
的治本之策,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注重从思想
上固本培元,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监管中,使铁的纪律转
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各级党组织要推进
纪律教育常态化,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
照党章和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知边界、明底线,营造
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浓厚氛围,促进党员干部增强纪
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我们要把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结合起
来,运用典型案例和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指
导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专
题民主生活会,举一反三、以案明纪,促进干部引以为戒
醒悟知止。
第三,深化严格执纪。新修订的《条例》的生命力在
于执行,关键在于认真,要害在于从严。党的二十大报告
指出:“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2023 年 1 月 9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
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把纪律建
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
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
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
觉”。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
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是党组织
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因此,各级党组织严肃党内
政治生活,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内谈
心谈话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要坚持把纪律挺
在前面,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
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
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从政治上
纪法规定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合力。
二、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
主要内容
《条例》总则第一章第一条是关于《条例》的制定宗
旨和依据的规定,明确“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
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
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二条是关于指导思想的规定,明确“党的
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
领导,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
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
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弘
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
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
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
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些内容。
《条例》第三条是关于纪律处分工作要求的规定,明
确“党章是最根本的 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
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 守的行为规则”,
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
识, 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信”和“严格执行和维护党 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
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写“必须坚守 初心使
命”和“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
容。
《条例》第四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的
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第一
项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第二项是“党纪
面前一律平等”;第三项是“实事求是”;第四项是“民
主集中制”;第五项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增写
“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
《条例》第五条是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
明确“深化运用监 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 谈话提醒、批评教
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
多数”;第三种形态 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
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
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第四种形态将原
来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 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
任”。
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
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
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
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及《条
例》的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
予以诫勉。
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
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 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
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或者建议单处、
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
重职务违法的,运用 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
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
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
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条例》第六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
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条例》总则第二章是关于违纪与纪律处分的规定,
从第七条到第十六条。
《条例》第七条是关于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
定,明确“党组织和 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 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
处理 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和“重点查处党的十
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 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
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 反中央八
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条例》第八条是关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的规定,
明确“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
党籍”五种处分种类。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处分的区别是什么?202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 员的监督,
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这里的公职人员是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的六种人。监
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有六种, 即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
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一个不同:主体不同。党纪
处分是党组织作出处分,党纪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
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二个不同:种类不同。党纪
处分是五种,政务处分是六种。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三个不同:对象不同。政务
处分的对象是公职人员,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如果一
个公职人员有党员身份,在受处分时可能面临三种处分:
一是党纪处分;二是政务处分;三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
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作出处分。
要明确,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
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条例》第九条指出: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
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 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
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 上一级党的委
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
组、解 散。《条例》第九条是关于纪律处理的规定。纪律
处分和纪律处理是不同的, 纪律处理是针对党组织,纪律
处分是针对党员。
《条例》第十条到第十三条是关于党纪处分影响期的
规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
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
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条例》的警告比《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警告严格。《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里的警告影响期是六个月,
《条例》里的警告影响期是一年。《条例》第十条增写党
员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内不得“进一步使用”的
表述。
《条例》第十一条是关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
明确“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
务”,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
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
几个职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
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
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
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
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
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
原任职务的职务”。
《条例》第十二条是关于留党察看期限的规定,明确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
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条例》第十三条是关于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规
定,明确“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
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
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增写关于组织处理的规定,明确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
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
给予组织处理”。2021 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
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指出,组织处理包 括“停职
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
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
均自然免职”。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
织中的党员,应当逐 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
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
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予以 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条例》总则第三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
从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七条是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
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第二,“在
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
实审查工 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增写“谈话
函询”;第三,“检举同案人 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
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 立功表
现”;第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
止危害结果发 生”;第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
得”;第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
形”。
什么是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党员干部如
果被立案审查,一定是违纪违法或者犯罪了。关于党员干
部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一般来源于信访举报。纪委
监委有信访室,归口受理信访举报。另外,有可能党员干
部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来源于巡视巡察,以及审计监
督和其他方面。所以, 我们有纪委、监委的案管室,集中
管理问题线索,然后提出分办意见,交给相关职能部门承
办。比如,一般的违纪问题由监督检查室负责谈话函询,
给予了结;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的问题,由审查调查室进
行初核或者立案审查。问题线索的处置包括四种方式:一
是谈话函询;二是初步核实;三是暂存待查;四是予以了
结。
谈话函询的结果有四种:一是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
据证明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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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任*(2024年3月22日)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看点及学习要求(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部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三编、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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