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市XX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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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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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市 XX 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
城市社区党建和社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需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
《 关 于 加 强 和 完 善 城 乡 社 区 治 理 的 意 见 》 ( 中 发
〔2017〕13 号)、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
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 号)和市委、市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的实施意
见》(市发〔2020〕6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
立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市办发〔 2020〕5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
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全
省、全市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组织、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具体负责所辖社区工作者的日
常管理、工作安排、教育培训和年度考核。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
实行任务统一安排、场地统一使用、人员统一管理。
第二章人员配备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采取公开招聘或依法选举社区“两委”成
员等方式配备。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由区县、开发区民
政部门根据社区管理工作需要制定计划,申报名额,市上
统一组织实施,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按规定程
序择优聘用。依法选举的社区“两委”成员,镇街党(工)委、
镇政府(办事处)要严把人选标准和资格条件,报经区县
开发区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联审通过后组织选举,当选
的“两委”成员由镇街党(工)委、镇政府(办事处)办理相
关手续,任期内享受社区工作者待遇。
第六条按照总量监管、控超补缺、动态调整的原则,综合
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工作任务等因素,在社区工作
者总体规模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实行员额管理。1000 户以
下的社区不超过 10 名社区工作者;1000-3000 户的社区核
定10-15 名社区工作者;3000 户以上的每增加 300 户,增
配1名社区工作者,最多不超过 20 名。
第七条各区县、开发区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区工作者
考取社会工作职称,全面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
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鼓励“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逐步推进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
第八条各部门、镇街不得随意借用社区工作者,确需借用
须经区县、开发区组织、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借用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 3个月。社区工作者出现辞职、调整、变动时,
原则上应征求区县、开发区组织、民政部门意见,并进行
备案。
第九条入职社区工作者录入《XX 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信
息库》,实行职业资格备案管理制度。具体按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 2020 X﹝ ﹞ 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来源及产生办法
第十条社区党组织成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社区
全体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依法选举产生或由上一级党组织任命。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成员包括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区
县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有关规定,由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
生。
第十二条市级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由市级组织、民政、
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公开招录办法面向社会公开组
织招聘。被录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
为5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续签聘用合同。新
录用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为 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
的,予以正式聘用。
第十三条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在届中,因特殊情况,
需要调整或出现空缺需要补选的,候选人必须经区县相关
部门联审合格,由各镇街请示区县、开发区组织、民政部
门同意后,组织相关社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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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市XX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和社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发〔2020〕6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市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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