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对策建议:浅谈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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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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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浅谈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
对策建议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
举单位的监督。只有把代表的权力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和
控制下,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加强和改进
对代表的监督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对代表的监督包括选
举监督和履职监督,本文针对代表履职监督作一些分析和
探讨。
一、代表履职监督的现状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完善,人民
的民主政治意识不断增强,选民或选举单位越来越重视行
使对代表的监督权,发起对不称职代表的罢免活动已屡见
不鲜。但是,不可否认,对所选代表履职实施监督的情况
仍然不容乐观,一些选民表达监督意愿、提出监督要求、
实施监督行为被斥为“非组织活动”;一些代表没有真正为民
代言、为民行权,成为“开会代表”、“举手代表”、
“哑巴代表”,有的甚至利用代表身份作掩护从事违法犯罪活
动,严重损害了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选民监督乏力。有的选民不懂监督,对人大制度不
了解,没有认清选民
与代表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不知道有监督代表的权
利。有的选民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发挥作用的现状不
满意,认为对代表实施监督意义不大、与自己关系不大,
因而不愿监督。代表基本上都是行业精英,在政治、经济
和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选民不敢监督。
2.代表责任不明。有的代表重视享有权利却忽视法定
义务,把代表身份当
作政治地位和权力的象征,荣誉感强而责任感弱。同时,
现行法律对代表履职达到什么程度和状态并未作出明确规
定,也为代表消极怠职提供了绝佳掩护,导致出现代表“干
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尴尬
局面。
3.监督层级单一。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特别是下派
代表的认知,大多来
源于代表到选区或选举单位履职的有限机会,仅靠选民或
选举单位这唯一层级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显得不够全面
同时,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履职要求涵盖方方面面,由单
一主体实施对代表的专门监督,难以避免监督不到位的状
况。
4.处置规定粗疏。目前,对代表职务的法定处置方式,
除主动辞职外,其
余的均设置了较高门槛,没有明确其它逐级提高的处置手
段,导致对消极履职但达不到刚性处置要件的代表无计可
施。同时,对履职优秀、贡献突出的代表,也无任何奖励
措施,难以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1.增强两种意识。应当看到,对代表进行监督的法律
规定较晚,实践历时
尚短,选民和代表还没有完全养成监督与接受监督的自觉
和习惯。一方面,要增
强选民的监督意识。选民如果对自己行使监督权没有充分
认识,势必造成法定的
监督权力不能充分有效行使,在事实上虚设或闲置的结果
对此,要切实加强新修订代表法的宣传工作,唤起选民的
主人翁意识,让他们清楚认识到代表与选民是代表与被代
表、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认识到只有行使好对代表的监
督权,才能保证体现自己意志、维护自己利益,从而认真
实施监督行为,推动选民与代表
之间的制约机制健全和落实。另一方面,要增强代表的责
任意识。代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享有
代表特权的同时,更应带头履行义务、接受监督。因此,
要切实加强学习和引导,督促代表牢固树立法治信仰,不
断增强依法履职的内生动力,激发代表始终保持为民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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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浅谈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对策建议《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只有把代表的权力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下,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加强和改进对代表的监督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对代表的监督包括选举监督和履职监督,本文针对代表履职监督作一些分析和探讨。一、代表履职监督的现状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完善,人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断增强,选民或选举单位越来越重视行使对代表的监督权,发起对不称职代表的罢免活动已屡见不鲜。但是,不可否认,对所选代表履职实施监督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一些选民表达监督意愿、提出监督要求、实施监督行为被斥为“非组织活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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