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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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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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
重点条文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
范,与 2018 年《条例》相比,新增 16 条,修改 76 条,进
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
重要遵循。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
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本期我
们约请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同志从修改背景、理解执行等方面进行权威解读。
一、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文】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
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
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
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
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
责任。
【解读】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
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
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从调研情况看,落实“三个区分开
来”的一个难点在于,党员、干部的行为造成后果或者损失
的,如何明辨他是基于“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
“有意”,进而促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敢用、会用容错纠
错机制,精准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
者撑腰,以免除广大党员、干部投身干事创业、改革创新
推动发展的后顾之忧。此次修订《条例》,坚持实事求是
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
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
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为此,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这样规定,就是要全面准确把握党员、干部行为的主客观
要素,将基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实
施的行为,同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
来,从而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
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
极“避责”、瞻前
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
同时,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
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
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
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增写这一内容,呼
应《条例》第五条关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定的
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体现动辄
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
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向。
综合来看,通过这次修改完善,《条例》第十九条分
三款规定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
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
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这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
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为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
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
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
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
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杜冬冬)
二、关于纪法衔接条款
【条文】
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
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
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
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
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
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
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
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
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员不仅
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
己提出更高要求。在调研中,不少同志希望进一步明确应
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更好地促进纪法衔接
此次修订《条例》,在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
细化规定。
一是对第一款作了修改,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
行为,充实规定了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增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
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
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
给予党纪处分。这是一处重要的修改内容。这些违法行为
本来可以包含在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中,但考虑到当前
财经领域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
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
《条例》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在分则中增加一章
专门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关于财经纪律,在
2003 年《条例》分则中有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章,共
14 条,其中大部分行为可以被《预算法》《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涵盖。那时
在《条例》中,对违纪和违法没有作严格区分,分则中存
在大量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规定。比如,除违反财经纪律
行为外,还有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失职渎
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将适用于共产党员的纪律
与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混同起来,未能充分体现共产党
员的先进性。2015 年修订《条例》时,按照纪在法前、纪
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包括违反财经纪律这一章在内的79
个与国家法律重复的条文。同时,为解决对违法行为进行
党纪处分的问题,在总则中增写了对党员实施违法行为给
予党纪处分的条款。此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相关行
为,就适用总则中这一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处分。《条例》
经过 2015
年的修订,党的纪律特色更加鲜明,形成了“六项纪律”体系,
并经党的十九大党章确定,一直延续至今。这次修订《条
例》,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和“六项纪律”体例的基础上,没
有在分则中增加其他纪律分类,而是在总则纪法衔接条款
中的第三十条专列一款,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
处分作出规定。党组织在执纪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的,
不仅要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也要严格依据
《条例》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增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
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
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主要是考虑到,党章规定,党员要
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人民群
众对党员的道德标准要求很高,党员、干部道德败坏,再
有才老百姓也不服,党纪对党员的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必须
进行严惩。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的党员给予严格的党
纪处分,《条例》之前曾经有过相关规定。这次修订作了
重申和强调,旨在释放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强烈信
号。(杜冬冬)
三、结交、充当政治骗子
【条文】
第五十五条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
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
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
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
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在二十届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
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结交、充当政治
骗子,是近年来执纪监督中发现的较为典型的一类问题。
政治骗子手法多样,花样翻新,主要表现为:一是惯于身
份伪装,有的冒充领导干部或者领导干部的亲友、身边工
作人员,有的自称“关系通天”“上面有人”,等等;二是擅长
行为包装,有的伪造与领导干部的合影、乘坐高级轿车、
出入高档饭店,有的以传播政治谣言方式制造掌握“内部信
息”的假象,有的甚至伪造公文材料,等等;三是善于攻心、
“围猎”,有的吹嘘能找关系帮人跑官要官,有的自称能帮违
纪违法干部说情消灾、抹掉问题、逃避追究,等等。有些
政治骗子的手段、说辞并不高明甚至十分拙劣,但仍有党
员领导干部信以为真,奉其为座上宾,甘于被其利用、欺
骗,甚至主动结交,说到底是为了提拔重用而热衷搞旁门
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子”,从而被迷住了心窍,
本质在于投机钻营。从执纪执法实践看,不少严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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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重点条文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本期我们约请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从修改背景、理解执行等方面进行权威解读。 一、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文】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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