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2024年新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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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2024 年新修订《保守国家秘密
法》全文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 1988 年9月5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 年4月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 2010 年10 月1日起施行。
2023 年10 月20 日至 24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六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2024 年2月27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
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主席 A签署第 20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2024 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保密法修订和颁布实施的背景和意义。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我国革
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
作 用 。 保 密 法 是 我 国 保 密 领 域 的 基 础 性 、 综 合 性 法 律 。
1988 年制定、2010 年修订的现行保密法,有力促进了保密
事业发展,对于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进
入新时代,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科技发展最新讲
话系列,保密工作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为更好地适应
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保密法进行修改完善。
这次保密法修订以 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 A总书
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 A法治思想,坚持总体国
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密工作
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切实
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保密
法修订,是加强保密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健全国家安
全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维护
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保密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保密法此次修订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
全,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
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推动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新修订的保密法在总则中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
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明确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
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
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推进国
家保密法治建设。
此次修订吸收了一些工作实践中定密和解密的成熟做
法,包括: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
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定
密责任人制度和定密授权机制,并对密点标注作出原则规
定,进一步推动定密精准化、科学化;完善国家秘密审核
制度,将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并明确了未履行解密
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压实定密机关
单位主体责任,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新修订的保密法还体现出对于保密科技创新和科技防
护的重视,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
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
产权。此次修订还明确,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
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按规定检查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为适应当前涉密人员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此次修
订补充细化了涉密人员基本条件、权益保障和管理要求等
方面的规定。
三、《保密法》全文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
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
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
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
保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
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
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
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
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
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
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
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
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
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
保密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
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
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
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
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
相关激励保障机制。
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
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
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
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
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
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
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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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2024年新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0日至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2024年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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