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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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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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
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学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
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
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保密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校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
领导兼任,组织成员经校党委批准,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
海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负责对学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
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和管理全校的保密工
作。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军工保密委员会。
第五条军工保密委员会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
校国防科技保密工作;指定军工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的国
防科技保密工作具体事务;军工管理办公室内设专职保密
人员。
第六条校保密委员会具体职能部门为保密办公室(以下简
称“保密办”),保密办配备专职保密员,在校保密委员
会的领
导下,负责各类文件、秘密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
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学校各部门保密制度的贯彻
落实。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本
部门的保密工作,并设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本部
门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
管、清退。
第三章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秘密文件、电传、
资料。
第九条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
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中央领导人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
安排;
(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讲话、报
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
容;
(三)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四)有关组织、人事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五)涉及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秘密事项;
(六)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七)学校编印内部信息刊物中刊登的秘密内容;
(八)招生考试及学历班各科考试的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九)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
第十条学校各部门对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项国家秘密,要
依据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
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保密等级。
第十一条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根据
定密的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确定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其密级、保密期限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主管领导
同意,经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保密
工作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国家保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文件、资料保密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
载体,以下简称密件。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
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
第十四条学校党政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
等工作,分别由校党政办公室机要室直接管理,各单位、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机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
记、保管、传递、清退等工作,并要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
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五条密件要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制作、收
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
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向校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特殊情况确因
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
经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其中携带绝密级必须两
人以上;携带密件、密品不准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第十七条承办、借阅密件必须及时承办和清退。工作调动
或离退休时,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必须及时办理清退手
续。
第十八条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
经批准后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十九条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由
保密办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
不得当作废品出售。密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直接送上海市国
家保密局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第二十条摄制科研、生产、试验等涉密内容的声像资料,
由业务部门提出摄制大纲,经保密办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
批准后方可摄制。摄制完成后的声像资料、图片、照片交
由业务部门的资料室或专人保管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
档。
第二十一条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密件,其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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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第三条学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校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兼任,组织成员经校党委批准,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海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负责对学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和管理全校的保密工作。校保密委员会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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