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学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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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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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学
习解读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坚决贯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征信业市场化、
法治化和科技化发展,在 2013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征信业
管理条例》后,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
制度,征信法制框架持续完善。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
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
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
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同时,金融机构围绕小微企
业融资和长尾客户普惠金融服务的征信需求不断提升,人
民群众对高质量征信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时代背
景下,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能完全覆盖征信的新业态
新特征。
为更好地贯彻“征信为民”的发展理念,满足新时代
征信业规范发展的需求,切实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合法权
益和信息安全,人民银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充分调
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并吸收各方意见,制定出台了《征
信业务管理办法》。二、《办法》主要内容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
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以
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重点。
一是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征信
业务管理办法》按照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
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等三个维度,将符合上
述标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
这些信息的分析评价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从事个人征信
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征信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和信
用评级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备案。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定义的征信管理范畴不涉及非
商业合作的信息服务。比如,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职责直接向金融机构提
供个人或企业信息的,以及汽车经销商、房产营销中介等
市场机构依法代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信息但并不对客户信息
分析处理营利的,不适用本办法。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
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适用本办法。
二是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
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业
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信用信息采集
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采集个人信
用信息应
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
息的目的;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
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
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
授权,不得滥用,等等。
三是强调信用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规跨境使用。《征信
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明确信息安全负责人、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管理
工作;应当加强内部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完善信息安全内
控制度,防范信息泄露。《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在保
障信息安全前提下,在跨境贸易、投融资等经济金融活动
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信息。
四是提高征信业务公开透明度。《征信业务管理办
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客观展示对外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
建立评分类产品的评价标准,使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
源可追溯。征信机构应将评分方法、模型、主要维度要素
等向人民银行报告,主动向社会公开采集信用信息的类别
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以及异议处理流程等。
三、《办法》发展意义
通过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提升征信业市场化、法治
化和科技化水平,助推征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能够
很大程度上消除市场对政策的不确定性预期,鼓励市场主
体适应数字时代征信产品和服务变革需求,增加征信基础
设施投资,更好地应用新兴科技推动征信业务创新发展。
二是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并强调从事征信
业务需取得合法资质,可有效解决“无证驾驶”的问题,
将原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新兴征信活动纳入法治监管的轨
道,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三是对征信业务全流程进行更为具体的规范,既是对
《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现有征信业法规制度的必要补充,
也是《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
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征信领域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
将切实保护征信活动中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
者的合规要求,降低各参与方的合规风险和合规成本,促
进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提升征信行
业效率和征信活动市场主体的合规管理水平。
四、《办法》全文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
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
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
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
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
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
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
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
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
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
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
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
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
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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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学习解读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发展,在201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后,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征信法制框架持续完善。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同时,金融机构围绕小微企业融资和长尾客户普惠金融服务的征信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征信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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