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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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我县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
(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及其他村级集
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集体)。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村集体“三资”包括:资金,是指村
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以
及债权债务等。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
等。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耕
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地、滩涂、水面(不包括海域
水面)等。
第四条各镇(街)要加强村集体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
清产核资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五条建立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资产、
资源的经营、发包、租赁、处置等,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第六条村集体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遵守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
动。
第七条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
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
押、冻结。
第八条做好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
负有直接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负有具体责任。
第九条农业农村、财政、民政等部门在村集体“三资”管
理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指导、
培训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加
强经济合同管理,指导督促村集体完善资产台账和资产登
记。
财政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财务监督、会计代理
和指导镇(街)开展村集体“三资”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管的
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
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集体资金收入,包括村集体经营、发包、租
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
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办集体公益业、其
他收入等
集资金,建设用地收益等村集体资金支,包括
经营、管理用以及公益业支
投资项目、其他支等。
第十一条实行村账镇(街)代管。
(一)村账镇(街)代管持“四权不”(所有权不
使用权不审批权不、收益权不)的
(二)村集体年初应按照“收入合规、支、收支
节余”的则,全年资金预算方案,经村集
员会员代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年终
时进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果向全员公
(三)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按照国
法律法规行。
(四)村集体资金的开支和发经济事项必须严格
国家和省、、县的财会制行《广东省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实施则》规定。村集体依《实施
则》,制定适合本组织的财务开支审批并由成
(代)会议审议通过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第三章据管理
第十二条据的使用及管理依《广东省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财务制实施则》第二十七条行。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
物品等资产
(二)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化、卫生、体
水利、交通利等公益业的资产
(三)村集体投资办或者购买兼并企业的资产,
以及在合资、合作业中所占有的份额
(四)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
分的补偿费生态补偿费;
(五)村集体接受政府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
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捐赠等形的资产
(六)村集体有的标权、利权、作权、
技术等无形资产
(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村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
收益权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摘要:

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及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集体)。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村集体“三资”包括:资金,是指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债权债务等。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等。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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