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四种形态”谈话提醒函询的程序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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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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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谈话提醒函询的程序与运用
当前各个地方和单位对四种形态的探索实践非常多,
但是各自的标准、方法都不一样。今天我就从三个方面跟
大家来交流,算是一种探讨吧。
一、四种形态的逻辑体系
2015 年9月24 日至 26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
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听取基层对修订《准则》和
《条例》两项法规的意见建议时,强调要把握运用监督执
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
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
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
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
只能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要求和初衷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目的是改
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
员的严管厚爱。“四种形态”的提出跟我们党的实践经验是有
历史渊源的,岐山书记提出“四种形态”既考虑到了我们的国
情以及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复杂形势,又与我们党的建设和
实践发展一脉相承。
我们党有一句话,也是包含惨痛血泪教训的一句话,
八个字“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句话最早是 1942 年2月,
毛泽东同志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的演说《整顿党的作
风》中,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他指出“要以科学的
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
做得好些”“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
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
毛泽东的这个思想,在当时的情况下从根本上防止和
结束了“左”倾机会主义的“残酷迫害,无情打击”的错误方针。
但后来我们党在文革时期,没有很好地贯施行行这个思想,
造成很多血的、惨痛的教训。这个大家都很清楚。
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
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
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
纪律处分”。所以到今天,王岐山书记提出的“四种形态”,
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就是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思想
的运用和深化。
“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
理论的支撑、制度的支撑和纪律的支撑,都是从严治党的
利器,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辩证
统一,形成了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
如: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是实现党纪轻处分、
组织调整“大多数”目标的基础,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少
数”则是以实现“大多数”为前提,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
查的“极极少数”是前三种形态层层防控、逐级递减下的理想
目标,必须全面、准确、辩证地理解。
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前两种形态如
果没有管到位、严到份,减存量、遏增量就会缺少现实支
撑,“少数”、“极极少数”的绝对数量就会继续增加、不断蔓
延;反之,如果没有对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
的雷霆手段,不能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就难以形成“不敢腐”
的震慑,前两种形态的开展就会缺乏足够的群众基础,势
必影响其实践效果。
“四种形态”改变了过去“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
过去监督执纪有一种内部的说法“养线索”,就是接到某个领
导干部的举报信,初核以后发现这个厅级干部才几十万,
或者这个处级干部才十来万,太少了,先不“惊动”他,先养
着,等他贪腐的金额大了,再去调查他。这样造成的后果
是,让这些干部直接从好同志变为阶下囚,说得严重一点
就是要让被调查的同志“永世不得翻身”,直接把你送进监狱。
这样的做法,其实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对干部的成长,
对我们党的建设非常不利。
中组部曾做过统计,组织上培养一位处级领导干部需
要10~15 年、厅级干部需要15~20 年,这个时间是按照
正常的没有曲折的晋升速度算的,这些干部,在这个年纪
走上重要领导岗位,很多都是 35 到50 这个年龄段,正是
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大有作为的时候,在这个节骨眼上
倒下来,被撸掉,是党的一大损失,是干部队伍建设的一
大损失,非常可惜。前些年之所以有一些干部带病提拔,
边腐边升,除了组织上确实没发现,也不排除极少数、个
别干部是因为“养线索”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这种畸形的政
绩观造成的。
打个很简单的比方,我们来推演一个“养线索”的案例。
比如,某个市纪委发现下面哪个县长、书记或者是市直部
门的局领导,有违纪违法线索,他们觉得事情太小,不值
得一查,搁在那里,养着,等到觉得差不多的时候,金额
够大的时候,还没来得及下手,这个县长、书记或者是市
直局长,升迁了,从一名市管干部,变成了省管干部,成
为一名厅官。那么问题来了,从干部管理权限来说,市纪
委不能去查一名省管干部吧,省管干部只能由省纪委去调
查,同时,这个升迁的干部甚至可能成为你的直接领导,
这个都有可能。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像被中纪委查处的
习近平,他在 XX 做市长的时候,就有线索指向他,省纪委也
有他的信访件,但突然之间,一纸调令,把他从一个可能
被调查的对象,提拔为XX 副书记,成为一名主管办案的纪
委干部,你说这种情况怎么去查?
我们接着推演,假如这名升迁的干部在工作岗位上也
算努力,政绩也不错,但是他贪婪的本质仍然没改,正当
省纪委犹豫是查还是观望一段时间的时候,这名干部又升
迁了,从省管干部变成了中管干部,晋升为副省或者副部
级干部。这样,组织上又错过了一次查处该干部的好机遇
所以少数干部就能够在贪腐和提拔过程中左右逢源、见缝
插针,一次次侥幸过关。
因此,如果我们监督执纪部门,不改变政绩观,一味以
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甚至出现“养线索”这种错误的办案方式,
对我们的干部成长和队伍建设损伤很大。十八大以前,“养
线索”这种方式在司法、检察系统,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存在,
甚至还把这种办案方式当作正面的成绩来宣传。
比如《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机关报,曾
经有一篇文章,专名宣传和赞扬“养线索”的这种办案方式。
文章开头一段是这么写的“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通过
对案件线索的深挖细查促进办案工作,2004 年以来,该院
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7 件,其中22 件是
通过‘养线索’实现案件突破的。 ”接下来,这篇新闻稿还对
“养线索”有专名的介绍,“一批线索初具雏形,但一时找不
到突破口,该院对这种线索没有放弃,而是将线索‘养起来’,
等待时机成熟,从小案挖出大案,从个案挖出窝串案。”大
家说这种办案方式有多么的荒唐,放在现在根本不可思议。
从近些年我们省以及中纪委查处的一些干部来看,边
腐边升的还不少。比如原副省长 习近平,在 XX 做市长、和
XX 做书记的时候,关于他的举报就不少,但还是升迁做了
副省长。还有原XX 市委书记 习近平、原XX 市委书记 XX、
原省政协主席习近平,在他们身上,或多或少都会有这样的
影子。(我说的这些,仅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以及个人思
考)
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存在的四个误区
下面我着重讲一讲如何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以及实
现当中存在的一些误区:
第一个是对反腐败形势的误判。中央纪委提出全面从
严治党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的领导干部没
有正确把握“四种形态”传递的是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反而认为这是反腐败的转向标,反腐败可以松一松、缓
一缓了!
当前由于存在这些错误认识,去年以来,涉案人员
翻供的、反悔的和找关系、打探说情的明显多了起来。
有的甚至把脏水往纪委身上泼,对纪律审查工作说三道
四,言外之意是纪委把案子查错了、办重了。有的受诫
勉谈话或轻处分后不悔悟,屡教屡犯;有的侥幸心理严
重,组织上多次给机会不珍惜,反而认为反腐风头已过,
能扛则扛,一错再错。
还有一个是对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误读。有的人把挺
纪在前、纪法分开,误认为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可以不移
送,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按违纪来处理,该重处分的可
以代之以轻处分,等等。这样一来,一些涉案人员有问
题的说成没问题,金额大的说成小,严重违纪的说成轻
微违纪,把行贿受贿千方百计往“红包”礼金上靠,把党
的十八大之后的违纪违法行为想方设法往十八大之前推。
有的认为谈话函询是小题大做,甚至认为纪委案子查多
了、查狠了、查过头了。由于这些错误认识,“四风”问
题出现反弹回潮的迹象,社会上对腐败分子恨不起来,
认为他们落马是运气不好。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
了不收敛不收手和顶风违纪违法行为。
还有一个是对惩治腐败力度的误导。今年 4月“两
高”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提高了贪污受贿罪的入刑标准。
这本是国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修订了法律,体现司法
文明的进步。但有的人却误认甚至曲解为惩治腐败的力
度减弱了,更加有恃无恐。现在一些腐败分子涉案金额
动辄上千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数亿元,自以为可
以“红包”礼金鱼目混珠不涉犯罪,保自己蒙混过关;有
的鼓动涉案人员外逃企图造成证据不足不能定罪,掩盖
自己可以逍遥法外;有的认为自己虽然要受几年牢狱之
苦,但是家人甚至几代人仍然可以享受荣华富贵。这样
的社会效果,大大降低了反腐败的威慑力。
第二个误区:人为搞宏观调控
在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有些单位或领导,错误理解
四种形态的意图,为了让数据好看,人为地增加或减少某
种形态,刻意营造看似漂亮的“四种形态”分布图,这就叫人
为搞宏观调控。
其实,在监督执纪的实践中,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首
先要明确“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更是执纪目标,但不能
作为处置个案的具体依据。
这个话的意思呢,就是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置,
具体适用哪一种形态,必须根据具体的违纪事实、性质、
情节和危害等,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既不能“抓
大放小”,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
题的干部,也不能把大问题当小错误来处置,把“老虎”当
“苍蝇”打,更不能削足适履,人为地增加或减少某种形态,
刻意营造看似漂亮的“四种形态”分布图。
“四种形态”只是一个指导思想,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标准,
因为没有标准说第一种形态必须占多少,第二种形态必须
占多少,极极少数又占多少。如果狭隘地,教条化来运用
四种形态,就会造成把老虎当苍蝇打。
我们在现实当中就发现有这样一种倾向,我们去基层
调研的时候,有纪委书记跟我说,我们今年第一种形态占
到90%甚至95%,第四种极极少数只占到1%,甚至更少。
这位书记说的数据,从“四种形态”分布图来看,很漂亮,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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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谈话提醒函询的程序与运用当前各个地方和单位对四种形态的探索实践非常多,但是各自的标准、方法都不一样。今天我就从三个方面跟大家来交流,算是一种探讨吧。一、四种形态的逻辑体系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听取基层对修订《准则》和《条例》两项法规的意见建议时,强调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的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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