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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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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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 年
20XX 年授课人: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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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原
创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前言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特色和优势,是公有制
经济的核心载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坚力量。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受国家委派,担负着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重任,掌管着企
业的人权、事权、财权。抓住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这个重
点,就抓住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害和关键。
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陆续出台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
从业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重要
法规制度。
目
录
01
02
《规定》重点条款解读
《规定》全文学习
01
PART ONE
《规定》重点条款解读
01 《规定》重点条款解读
《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 同时,《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
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
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这些人员主要有三类:
1第一类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二类是“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第三类是“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主要
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到国有参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资产利益的人员。
一、如何理解《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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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规定》重点条款解读
二、如何理解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
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这里规定了两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禁止性行为。
一是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
介活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既包括经商
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
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
体单位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二是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
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同类经营企业是指与本企业从事的营业项目
相同或类似,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01 《规定》重点条款解读
三、怎样理解不得“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
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若干规定》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职
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
的物质性利益。
只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
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就会与其正确履行
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责产生利益冲突,损害其履行职责的廉洁性,会对国有企
业的利益产生不可避免的损害。
01 《规定》重点条款解读
物质性利益包括财物和其他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性利益。财物包括金
钱和物品;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性利益,主要有债权的设立、债务的
免除、餐饮、娱乐、免费旅游等等。
此外,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
供的物质性利益,也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卡”、“要”、“不给好处不办
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的具体体现。因此,这种行为必须加以禁止。
“ 物质性利益”
01 《规定》重点条款解读
四、如何理解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
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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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除了不得在其他企业兼
职外,也不得在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兼任领导职务。
首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
领导职务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
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
其次,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
他收入。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01 《规定》重点条款解读
五、怎样理解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
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这里规定了两种禁止性行为。
第一,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可以给予、
接受折扣和佣金,只是折扣和佣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入账”,要依法纳税;二是“明示”,要在合同、发票中注明。企业经济往来中正常的折扣费、
中介费、佣金、礼金等,应当归企业所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果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则是贪
污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第二,不得将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对此禁止性行
为,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01 《规定》重点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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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于因企业投资、经营、纳税、吸纳劳动
力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应
当归企业所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这些财
物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否则就属于贪污行为。
二是,为发展地方经济积极作出贡献,是党政
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不应获取
额外报酬。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一
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
实质是有偿中介活动。
上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
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而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
政策。上述人员因引进资金、项目获取的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可由各级党委政府
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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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20XX年授课人:习近平—.cn网站原创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前言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特色和优势,是公有制经济的核心载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坚力量。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国家委派,担负着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重任,掌管着企业的人权、事权、财权。抓住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这个重点,就抓住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害和关键。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陆续出台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重要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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