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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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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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学员:大家好。
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人这一系
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就这样历经辛苦、
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今天我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家庭
关系、婚姻法应用实务三个部分学习一下婚姻法。
第一部分VV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狭义婚姻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
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
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
等有关法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
1950 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这
部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
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
法利益,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
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 年9月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
《婚姻法》;自 1981 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1980 年婚姻法共分五章 37 条,修订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完善了婚
姻法的基本原则,在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的内容。
二是提高了法定婚龄,将1950 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 20 周岁、女 18
周岁,修改为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三是禁止了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将 1950 年婚姻法规定的“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
婚,从习惯”,修改为“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四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
整范围,1950 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而1980 年婚姻
法增加了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的关系,兄弟姊妹间的关系等,扩大了调整范围。五是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
1950 年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离婚的条件,1980 年婚姻法,一方面规定双方自愿
离婚的,准予离婚;另方面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效,应准予离婚。这就明确地规定了准离或不准离的条件。六是增加了对违反
婚姻法的行为人依法制裁和强制执行的规定。总之,1980 年婚姻法的颁行,
健全了法制,维护了公民的婚姻家庭的权益,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
制度。
二、现行2001 年修订后《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980 年婚姻法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
社会安定,促进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思想
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包括:一夫一妻制度遭到
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的挑战;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
离婚时一方特别是妇女的财产权利和探望权利得不到保障;婚姻家庭不稳定,
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老年人的赡养得不到保障,受虐待现象严重等。针对新
情况、新问题,V2001 年4月28 日九届全国人大 21 次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
正案,修订后共分六章,共 51 条,它是1980 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
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
修订后共分六章(第一章V总则、第二章V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
婚、第五章V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 51 条,它是1980 年婚
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
(一)提出了婚姻家庭建设的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
《婚姻法》第 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
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意义重
大而深远,婚姻家庭的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古今中
外,婚姻家庭问题既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又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因为婚姻家庭
问题不是纯粹的“私事”,而是带有社会意义的大事。它关系到民族的兴旺、社
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
这一规定的必要性在于:其一、婚姻自由原则的要求。爱情是缔结和维系
婚姻的基础,男女结婚就是对爱情的承诺,就应当忠于爱情,珍惜爱情。但是,
爱情又是一种动态的感情,它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如果爱情已经消失,
双方不再相爱,那么,离婚就是最明智的选择。所以我们既保障结婚自由,也
保障离婚自由。(爱尔兰法律规定禁止离婚,担心一失足成千古恨,所以晚婚成
了风俗)其二、一夫一妻制的要求。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
度。迄今为止,一夫一妻制是男女结合的最文明、最佳的方式,世界各国绝大
多数都实行一夫一妻制(阿拉伯伊斯兰教国家,埃及、阿联酋等法律规定,一
个男子可以娶4个妻子,地位、物质、感情生活各方面一律平等,且不得轻易
离婚,若离婚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按照这个原则,任何公开的、隐蔽的违反一
夫一妻制的行为都是为道德和法律所不容的。其三、符合国际社会惯例。不少
国家和地区,如法、日、德、瑞士、意大利和我国香港、澳门等地区都有类似
的规定。
夫妻间发生了不忠实的行为如何处理?可视情节之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进行道德谴责或(公职人员)给予政纪、党纪等处分,或令其承担民事法律
责任,或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见,婚姻家庭问题,需要运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
范来调整。
(二)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 3条作了两项补充:第一项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条款。《婚姻法》在禁止重婚的同时,禁止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一规定有其针对性,改革开放以来,婚外性关系不断增多,其中,最突出的
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数量上看,有日益蔓延的趋势;从形式看,从隐
蔽走向公开;从主体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其危害性有三:冲击了家庭,
损害了公民的权益;挑战了一夫一妻制和计划生育国策;引发了腐败(情人一
大群)和恶性案件。为了遏制这种丑恶行为,捍卫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明
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这种违法行为,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项补充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侵
害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犯罪、
老人犯罪甚至于未成年人犯罪,也令人忧虑。国际社会所说的家庭暴力概念比
较宽泛,它包括三个内容:即肉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和我国刑法规定
的虐待还有某些不同,但不论如何界定其范围,施暴者的行为都是对受害者的
一种侵害,都是为法律所不容的。至于家庭暴力如何处理,这涉及到刑法、行
政法规、民法等多个领域。而《婚姻法》作为民事法律,从民事责任这个层次
上表明“禁止家庭暴力”是很必要的。
(三)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立法空白
1、婚姻无效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违反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情况时有
发生。《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用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2 条三个条款规
定了无效婚姻的内容。其一、无效婚姻的原因。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
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
龄的。其二、可撤销婚姻,这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
婚姻,如果要请求撤销,须在一年内提出。其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
律后果。被宣布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双
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一方权益处理,子女问题适
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第 46 条,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
因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
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赔偿。这项制度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
方面:填补无过失方的损害。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救济手段,最基本功能
就是填补无过失方的损害。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失方在经济上得到补偿,在
精神上得到慰藉。使无过失方缓解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所受之痛苦,从而化解
矛盾,有利于社会安定。第二方面: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规定无过失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体现了
“谁侵权、谁负责”的精神。也就是说,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一定要付出一定
的代价,这是法律的正义性的要求。同时,对其他可能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的
人而言,也具有警示和预防作用。
(四)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薄弱环节
1、夫妻财产制度。第一、从法律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
法》第 17 条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分别规定了不同人群的夫妻共同
财产的范围。第二、规定了夫妻的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
结婚以后,夫妻双方仍有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
的赔偿金,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赠与合同中指明只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
的财产,以及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第三、充实了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 19
条对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效力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2、亲子制度。父母、子女是家庭中的主要成员,依据总则第 4条的精神,
《婚姻法》作了补充和修改。第一、强调了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感。如第21 条、
23 条、25 条都做了补充性的规定,要求父母加强责任心,更好地履行教育、
扶养和保护子女的义务,体现了“儿童优先”的思想。第二、健全了祖孙间、兄
弟姐妹间的关系。第28 条规定了祖孙间的扶养、赡养关系形成的原因,把“祖
之子女、孙之父母无力扶养或赡养”也补充祖孙间形成扶养、赡养关系的原因之
一。第 29 条在规定兄姐和弟妹的扶养关系的同时增加规定,“由兄妹扶养长大
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妹有扶养
的义务”这两条规定就更加体现了敬老爱幼、养老抚幼的精神。
3、离婚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离婚制度
的完善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离婚条件的具体化,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
性。80 年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这是概括主义
的典型代表。这种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难以操作。《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了准予离婚的五种具体情形,加强了可操作性,但这些情形仅仅是夫妻感情破
裂的表现,并不是离婚的必备条件。第二方面:规定了离婚后的探望权,体现
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探望子女时往往遭到对
方的拒绝,或者设置种种障碍不让探望。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但割断不了
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婚姻法》第 38 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而且还规定对方应
给予协助,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中
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予恢复。
(五)加大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力度
1、补偿制度。第40 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限间所得的财
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出较多义务
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主应当从个人财产中予以补偿,这一
规定不仅保护了弱者,而且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
2、经济帮助制度。第42 条规定,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主应从
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3、保护老人的婚姻。第30 条指出:子女不得干涉老人再婚以及再婚后的
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此外,在保护军婚、财产分割、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等方面,也做了保护
弱者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VV家庭关系
所谓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家庭的存在而产生的一些法律关系,包括夫妻之
间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
子女之间的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兄姐与
弟妹之间的关系等。对于家庭关系,婚姻法都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正
确处理各种家庭关系,维护家庭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发挥家庭
在社会生活中的有益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人身
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关系的总原则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总的原则性规定。夫
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人格上的独立和平等,是宪法
规定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具体说,主要是指人身方面
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尽义
务而享受不到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存在。(耙耳朵)只有在家庭中地位
平等,夫妻才能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管理家务,实现家庭的社
会职能。
(二)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1、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各自享有的姓名权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
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者
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不影响夫妻双方自愿
对姓名的特殊约定,如夫用妻姓、妻用夫姓,薄谷开来)。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
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夫妻都有走向社会、从事生产劳动、参加工作、获得报酬的经济上的独立
权;二是夫妻都有参加文化学习、接受教育、从事社会活动、交往的自由权。
(富豪对富婆
3、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就是说,妻子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丈夫同样
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不能片面地把责任推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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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学员:大家好。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人这一系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就这样历经辛苦、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今天我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家庭关系、婚姻法应用实务三个部分学习一下婚姻法。第一部分VV婚姻法概述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狭义婚姻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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