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VIP专免
2024-01-23 999+ 23.73KB 44 页 海报
侵权投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前言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特色和优势,是公
有制经济的核心载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方
式转变、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坚力量。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受国家委派,担负着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重任,掌管
着企业的人权、事权、财权。抓住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这
个重点,就抓住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害和
关键。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陆续出台了《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
的重要法规制度。
《规定》重点条款解读
一、如何理解《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
《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
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时,《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
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
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
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这些人员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
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中除董事会、党委(党
组)会、经理层以外,其他在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岗位上,
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等方面,负有
一定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如财会人员、项目负责人等。
第二类是“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如:尚未从
企业分离出去的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
第三类是“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
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到国有
参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资产利益的人员。
二、如何理解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
的企业投资入股”
这里规定了两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禁止性行为。
一是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从事营
利性经营活动,既包括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
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
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
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
而收取钱财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无论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行有
偿中介活动,必然挤占工作时,分工作力,难免占
企业资可能直接间接损害企业利益,所以是不允许的。
二是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
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同类经营企业是指与本企业从事的营
业项目同或类,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是指
与本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业务关系、人事关
系、财务关系等利益关系的企业,特是与本企业直接
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是指所有与本企业发生业务来的企业,其外关联企业
宽泛
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
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主要是为了止利
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入主要是经行国有资产出资人
责的机构批准薪酬,如在其他企业投资入股,得的投资
很可能远高于这些薪酬因此,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
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
资入股,为了高额投资益,有可能会利用本企业的客户
、商业秘密甚至故意放弃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促使其投资入股企
利。因此,该行为可能会导致严害国有企业利益,必须
严格禁止。
三、怎样理解不得“在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
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
提供物质性利益”
《若干规定》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法和党法规
规定,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
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
对象提供物质性利益。主要是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
者离职后无论是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
提供物质性利益,是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性利
益,其本目的基本是为了通过其在国有企业的权或者
上的影响谋取利益。因此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或者离
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性利益,就会与其行国有
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产生利益突,害其责的廉洁性,
会对国有企业的利益产生不可避免害。外,受、索取
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
对象提供物质性利益,也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权和
上的影响”、“要”、“不给好处不办事、好处乱办事”现象的
体体现。因此,这行为必须加以禁止。
外,本条规定中使用了“物质性利益”的概念物质性利益
包括财和其他以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性利益。财包括金
物品;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性利益,主要有权的设
除、餐饮娱乐免费旅游等等。
、如何理解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体、中介机构的领导务,或
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取薪酬及其他入”
这就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除了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外,也
不得在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兼任领导务。
首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体、中介机构任领导务的,要遵守
规的关规定,经过关机构批准。主管部、上企业或者本
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兼职。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务为本
其他务为兼职。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的,应当并
为一
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不能擅
取兼职单位发兼职薪酬或者其他入。这里的“其他
入”包括金、津贴顾问费咨询费各种名目的金。
的是,本项是规定不得擅自取薪酬及其他入,而没有规
定不得领取收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
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本企业。
怎样理解不得“企业经济来中的折扣费、中介
金、金,以及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和单位奖励的财
有或者分”
这里规定了两禁止性行为。
第一,不得企业经济来中的折扣费、中介金、
有或者分。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给予
折扣金,折扣必须符合两个条一是“入
纳税;二是“明”,要在合同、发明。企业经济
来中常的折扣费、中介金、金等,应当归企业所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果据有或者分,贪污行为,必须
严格禁止。
第二,不得将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和单位奖励的财
有或者分。对禁止性行为,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企业投资、经营、纳税吸纳劳动力等行为,受到
有关部和单位奖励的财应当归企业所有,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不得这些财物据有或者分,否则就属于贪污行为。
,为发展方经济积极作出贡献,是党政干部其是领导干部
责和义务,不应获取额报酬。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
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实是有
偿中介活动。而且活动容易诱发行贿贿贪污私分国有资
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当地引进
资金、项目出重要贡献的,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
件予鼓励适用方政引进资金、项目的
质奖励政策。上人员因引进资金、项目获取金或其他物质
奖励可由各级党委政府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六、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可能侵害公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关于
止利益突的内容
《若干规定》第六条从确行使权力、止利益突的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规范。要保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行其经营管理者的责,对其所在的国有企业负责,
除了禁止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外,常重要的是止发生类利
突。建立防止利益突的制度,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
务和执行公务中,避开涉及本人及其属利益的行为,
关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能产生的影响,既便于国有企
业领导人员摆脱各种关系的干责,创造工作业
又能在一定度上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和
腐败现象的生和蔓延
利益突”,是指公人员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
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突。党中央度重
视防止利益突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深化重点领和关
环节改革全反腐败法制度,控廉政风止利益
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
,“全反腐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预防腐败、控廉
政风止利益突等方面法法规”。止利益被提
度。
虽然《若干规定》直接使用“利益突”一
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的表止利益
突”的是一的。可能侵害公利益、企业
摘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前言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特色和优势,是公有制经济的核心载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坚力量。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国家委派,担负着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重任,掌管着企业的人权、事权、财权。抓住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这个重点,就抓住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害和关键。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陆续出台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重要法规制度。《规定》重点条款解读一、如何理解《若干规定》...

展开>> 收起<<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docx

共44页,预览14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请登录,再发表你的看法

登录/注册

评论(0)

没有更多评论了哦~
声明:文档来自于公开资料整理和用户上传
/ 44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