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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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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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23 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
部署和全省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大会
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 XX 高质量发展,制定本
行动方案。
一、开办企业
牵头市领导:XX;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围绕服务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延伸企业开办服务链,
稳步推进企业准入、注销“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拓展集
成服务质效。开办企业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1.优化现有的企业开办、注销、全程电子化等系统,实
现一个端口统一对外,形成企业准入、变更、注销等多场
景应用。进一步延伸企业开办集成服务功能,全面接入水
电、气开户和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羚羊工业互联网平台
为新开办企业提供生产经营、金融信息、数据集成等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人社
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
管局、市经信局、XX 供电公司、人行 XX 中心支行及各县
(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9月底前完
成〕
2.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推进“一业一证一码”“证照联
办”改革,拓展涉企高频事项的“一件事一次办”。通过
营业执照二维码展示许可审批等信息,逐步实现涉企证照
事项“一网通办、一
照准营、一码共享”。〔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
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
负责,2023 年9月底前完成〕
3.稳步推开企业变更“一件事”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在
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后,变更登记信息同步推送至
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办理后续业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重
复提交。〔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
公积金中心、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人行 XX 中心支行、市
数 据 资 源 局 及各 县 ( 市 ) 区 、 开 发 区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
2023 年6月底前完成〕
4.全面推开“证照并销”改革试点,对于市场主体登记
后置审批、备案等事项,按照成熟一批、纳入一批的原则
与营业执照进行一并注销,部门间通过信息共享,互认注
销结果信息。〔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
(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6月底前完
成〕
5.全面推开“强制注销”改革试点,对被吊销营业执照
已届满三年、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无在缴社保人
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无在诉案
件和待执行案件、无股权质押或被冻结的企业,由登记机
关依据职权实施强制注销,健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
企业优胜劣汰。〔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中院、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自规局、市数据资源局、人行 XX
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9月底前完成〕
6.持续提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档案系统
公示、展示信息运用认可度和覆盖面。〔市市场监管
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
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人行 XX 中心
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
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10 月底前完成〕
7.推动“个转企”增量提质,调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
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
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名称、成立日期等事项保持不变,免收各类换证
费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
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10 月底前完成〕
8.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通过线上平台申请营
业执照时,经企业授权同意后,线上平台实现实时推送开
办信息给开户银行,企业预约账号、账户信息等通过线上
平台与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实时共享。
优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加快实现实名验证、清
税等信息实时共享。〔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税务局、市
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人行 XX 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
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10 月底前完成〕
9.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大型企业分
支机构办理人员、经营范围等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
更时,在同一级别区域范围内可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市
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10 月底前完成〕
10.
全面清理对市域内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
理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企业办理跨县
(市)区迁移的前置条件,阻碍企业自由迁移,实现市域
内迁移“一次办结”。〔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
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10 月底
前完成〕
二、劳动力市场监管
牵头市领导:XX;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加强企业用工和重点群体就业服务保障,依法维护劳
动者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劳动力市场监管指
标保持全国标杆水平,进一步争先进位。
11.建立 XX 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强化供需对接。
进一步完善社区“三公里”就业圈,探索互联网+就业模式。
建立用工蓄水池、周转池。开展直播带岗云招聘活动,做
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市人社局负责,2023 年11 月
底前完成)
12.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提升行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施综合发展水平星级评价。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
清理整治。举办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大赛。建设 XX 市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用工服务实名登记系统
加强 用 工 统 计指 导 , 提升 服 务 水 平 。 ( 市 人 社局 负 责 ,
2023 年11 月底前完成)
13.以货运、网约车、网约配送等行业的头部平台企业
为重点,推动平台企业与工会、劳动者建立协商协调机制,
签订集体合同(协议)。推广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
中心。依
法保护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员权益,逐步提高社会保
障覆盖面。(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3 年9月底前完成)
14.实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行动,健全完
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推广
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中心。以工伤保险为突破
口,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源头培训,扩大政
策法规知晓面。(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牵头,2023 年10 月
底前完成)
15.举办规范企业劳动用工“云讲堂”,提高劳动法律
法规知晓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举办“XX 市劳动关系
协调员职业技能竞赛”,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专业技能,
打造一支专业化劳动维权队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负
责,2023 年10 月底前完成)
16.落实根治欠薪长效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加快
智慧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对工资拖欠行
为的监控预警功能。落实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体系,联合惩
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综合运用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刑
事问罪等手段,强化结果运用。完善权责清单,进一步明
确建设领域市场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主体。(市人社局牵头
市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
进)
17.完善人才政策链条,落实跨区域人才互认、境外职
业资格等级认定,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人才
队伍。推进 XX 市专业技术职称网上申报系统建设,专业技
术人员
职称评审实现“一网通办”,逐步推行电子证书,开
放证书信息查询和核验服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
责,2023 年10 月底前完成)
18.持续推进人社服务“提速办”“就近办”“打包
办”,加大“社银一体化”服务网点建设力度,打造步行
15 分钟、乡村辐射 5公里人社便民服务圈。推进综合柜员
制,实现征缴、养老、工伤、失业、社保卡等社保类业务
“一窗通办”。推动失业保险稳岗、一次性扩岗补助、吸
纳就业社保补贴及更多优惠政策“免申即享”“直补快
办”。(市人社局负责,2023 年10 月底前完成)
三、办理建筑许可
牵头市领导:XX;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巩固区域评估、用地清单制、多测合一、联合验收等
改革成效,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耗时、减免费用,持续
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度,全面提升建筑质量控制水
平。办理建筑许可指标力争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19.深化“一张蓝图”“多规合一”“多测合一”等空
间数据平台建设与应用,强化与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平台有
效数据传输,夯实城市规划设计基础。进一步优化整合市
区两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专家会、业务会等,制定规划设
计方案审查标准化流程、简化规划方案公示条件。〔市自
规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11 月底前完成〕
20.深化工业类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健全用地清
单制,依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将区域评估成
果及
免除或简化单项评估的应用指南纳入“用地清单”,
一次性告知。(市自规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3 年6月底前完成)
21.深化项目建设审批事项清单化管理,建设单位获取
项目代码后,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区域、行业等要素生
成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项目审批服务一张图”,明确细
化审批事项前后置关系、审批流程、申请材料等内容,进
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牵
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
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6月底前完成)
22.进一步推进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发展
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系统数据对接,推
动审批结果文件电子化和实时共享,全面实现工程建设项
目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全流程在线审批。(市
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规局等
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8月底前完成)
23.使用不动产单元码作为地块唯一标识,实现“一码
关联”信息共享集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公开查询
(市自规局负责,2023 年10 月底前完成)
24.对工程投资额在100 万元以下(含100 万元)或者
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含5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
(含二次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个人住宅装饰
装修,不涉及较大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非市政道路建设
改造或
整治工程,探索简化办理施工许可证程序,优化办理
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推行“桩基先行”,建设
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后,可单独办理桩基施工许可。(市城
乡建设局牵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
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10 月底前完成)
25.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除特殊建设工程项目
以外)探索简化施工许可前的施工图联合审查程序,配套
完善告知承诺、抽查、信用评价和遴选等工作机制,强化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市城乡建设局牵头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
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10 月底前完成)
26.探索取消首次质量监督会议检查环节,发放施工许
可证时同步告知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基于风险分类的差异
化监管体系,对于小型低风险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
建设过程中只检查一次,且无需建设单位到场。(市城乡
建设局牵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10 月底前完成)
27.推进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
程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牵头,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
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8月底前
完成〕继续深化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
体系,规范服务内容,推动建筑师负责制提标扩面
。(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10 月
底前完成)
28.探索促进安全机制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措施,依法
依规完善建筑监管框架,包括施工活动中各类安全生产机
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及地区实际的绿色建筑标准等,全
面提升建筑质量控制水平。(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
工负责,2023 年10 月底前完成)
29.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
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核验并获取验收意见书,
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深化“验收即拿证”
新模式,全面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
记系统数据全面共享,减少企业申报环节。(市城乡建设
局、市自规局牵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10 月底前完
成)
四、政府采购
牵头市领导:XX;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管局。
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全面实现“掌上办”,减轻企业负
担,提升服务品质。政府采购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30.全面免收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清理没有法律
规定的质量保证金和风险金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
财政局、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3月底前完
成)
31.推进现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功
能延伸到移动端,全市范围内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全面实现
“掌上办”。(市公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
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6月底前完成)
32.开展政府采购服务品质专项提升行动,从市、县两
级主管预算部门选取 100 个政府采购项目,对项目全流程进
行分析评估,进一步规范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履约验收
及支付管理,全面提高为企服务水平。〔市财政局、市公
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5月底前完成〕
33.持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建立采购需求审核制度,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
政府采购活动。(市公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级预算单
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4.加快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
实施电子证照在政府采购领域“一照通办”。(市公管局
牵头,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6
月底前完成)
35.推行“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信息公开,让市场主体可在线查看,采购活动电子留痕可
溯可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市财政局牵头,
市公管局、各级预算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6.探索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模式,运用政府采购政
策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进政府采购支持
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建设。(市财政局牵
头,市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
进)
五、招标投标
牵头市领导:XX;牵头单位:市公管局。
着力推进招标投标服务创新,持续打造规范高效、公
平公正、开放透明的招投标市场体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
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招标投标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37.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
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督促
招标人依法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的,督促采购人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
据。〔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
负责,2023 年6月底前完成〕
38.针对技术复杂项目的招标文件,督促招标人建立招
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重点审查招标需求、门槛以及
打分因素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不合理评审因素、
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确保公平公正,减少质疑投诉,
提高招标效率。〔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
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9.进一步降低投标人的交易成本。政府投资项目,投
标人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
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
须招标项目,试行免缴诚信企业投标保证金。收取投标保
证金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免除投
标担保。〔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
分工负责,2023 年6月底前完成〕
40.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将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
人公开,积极推动招标人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市
公 管 局 牵 头 ,各 县 ( 市 ) 区 、 开 发 区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
2023 年6月底前完成〕
41.全面应用交易“掌上办”,通过数字证书“掌上
用”、开标过程“掌上看”、异议质疑“掌上问”、成交
结果“掌上查”、问题投诉“掌上提”、电子合同“掌上
签”,实现交易活动“掌上办”,助力招标投标全面迈入
“掌上时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市公管局、市财政
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6
月底前完成〕
42.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积极压缩进场交易项目自项目
登记到中标通知书发放的场内流转周期。督促招标人在法
定时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线订立合同
并公开。〔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
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3.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建立专家评审行为分析系
统,加强信息归集分析,健全多维度的评标专家评价体系
实现评标专家日常动态管理,推动专家评标评审公正廉洁
〔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3 年6月底前完成〕
44.健全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
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
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并按照规定将
招标代
理机构不规范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对代理机构服务质
量进行公开。〔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5.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强化履
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
现和查证违法违规行为。探索线上平台实现标后履约管理
信息的整合、共享,提高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实效。〔市公
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10 月底前完成〕
六、获得电力
牵头市领导:XX;牵头单位:市发改委、XX 供电公
司。
持续推进电力报装简审批、降成本,落细落实“三
零”“三省”服务,强化供电可靠性管制。获得电力指标
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46.优化电网投资界面延伸到建筑区划红线的办电流程,
对符合条件的高压普通用户,逐步取消设计审查、中间检
查和外部工程实施环节,办理环节压缩为“用电申请、供
电方案答复、竣工验收与装表接电”。〔XX 供电公司牵头,
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 年6月底前
完成〕
47. 全面落实低压 小 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20 千 伏
(kV)及以下用户 200 米以内电力接入工程审批告知承诺
制,2个工作日内完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35 千伏
(kV)用户电力接入工程纳入并联审批,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并联审批结果实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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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全省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大会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XX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一、开办企业牵头市领导:XX;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围绕服务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延伸企业开办服务链,稳步推进企业准入、注销“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拓展集成服务质效。开办企业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1.优化现有的企业开办、注销、全程电子化等系统,实现一个端口统一对外,形成企业准入、变更、注销等多场景应用。进一步延伸企业开办集成服务功能,全面接入水电、气开户和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羚羊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新开办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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