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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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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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九十三条本指南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
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
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本指南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
机构通过对学校内部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
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
行情况的行为。
第九十四条高校的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
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
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
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意
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五条高校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干
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如需委
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应由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委托事宜。
校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
第九十六条高校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一般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
成。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节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立项和实施
第九十七条高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经济责
任审计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
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提
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拟定经济责
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
列入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干部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
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十八条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己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己经无
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己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己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
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
当按照干部管理部门
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条审计机构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立项,
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
整时,应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机构应当根
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
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
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二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
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一百零三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
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
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
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编制审
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
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
和方法。
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的内容是:
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名称
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以及内容和重点、审
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
日期、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
他有关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
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零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
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
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果被
审计的领导干部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应
参加进点会;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负责
人和财务人员;
(四)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
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
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
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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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九十三条本指南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本指南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对学校内部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第九十四条高校的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九十五条高校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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