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团工作党课讲稿最新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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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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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最新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
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
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xx 年x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
条例(试行)》,对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根
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其予以修订。这次修订的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
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
坚持和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深化统一
战线领域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着力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科学
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
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的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意义
2015 年,党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试行)》。这是关于统战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为统一战
线事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组织保障、法治保障。这次修订
《条例》,是加强统一战线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新
时代充分发挥统一战线法宝作用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新形势新
任务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
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一系列最新精神,对
于提高统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按照党中央要求,
2019 年中央统战部着手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我们系统学
习领会党中央最新精神,围绕《条例》修订分别赴 xx 个省区
市进行调研,汇总整理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
初稿后,广泛征求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央
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统战
部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后座谈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
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部分省级党委统战部部
长的意见。经党中央批准,2020 年xx 月xx 日正式印发《条
例》。
在《条例》修订工作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新
经验新做法,着眼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就有关政策的可行性、
必要性进行反复论证,修改内容做到必要、稳慎、准确。
《条例》是统一战线领域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新时代
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加强
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
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中国梦凝心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内容详细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
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
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
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
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
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
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
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
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
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
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
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
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
(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五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
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
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
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 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
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
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
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
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
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
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
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
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
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
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
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
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
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
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
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
域统一战线工作;
(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
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
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
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
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
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
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
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
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
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
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
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
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
部署,拟订统一战线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
一战线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
督检查。
(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
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
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
作。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
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
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民
族事务。
(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
教事务。
(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
一战线工作。
(十一)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
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
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
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
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
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主义学院;
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
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
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
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
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
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
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
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
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
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
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
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
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
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
党委委员。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
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
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
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
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
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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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最新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解读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20xx年x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其予以修订。这次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深化统一战线领域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着力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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