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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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3 年春季全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闻出版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工作,
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2023
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收费政策依据和范围
(一)中小学校。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 号)、《关于核定 2022 年秋季
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 2022〕613
号)、《关于核定 2023 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3〕5号)、《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
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 号)、
《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
改价费〔2020〕51 号)、《关于核定我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
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49 号)、
《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 年修
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 号)、《关于进一步做
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潭教通
〔2021〕108 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明确我市 2023 年
春季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
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
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
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
费(见附件 1)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
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见附件 1)、补办证
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
他费用。
3.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城市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限
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技术标准、省
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不得另收其
他费用。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
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 1000 元、800 元,经省教育行政
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
策。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执行。
教材费按《湘潭市 2023 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科书目录》
( 潭 教 通 〔 2022 〕72 号 ) 规 定 的 品 种 和 湘 发 改 价 费 规
〔2022 〕613 号 以 及 湘 发 改价 费 规 〔 2023 〕5号 核 定 的
2023 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执行(见附件 3);在普通高中就
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建档立
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湘教通
〔2017〕461 号)文件规定,免费发放教科书。根据《湖南
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
(湘财教〔2016〕66 号)文件,对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免除
学杂费。与教材配套的磁带、光盘,可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
4.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
校)。学费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 号)文件规定执行
(见附件 2)。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按《财政部等六部委
关 于 印 发 〈学 生 资 助 资 金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 财 教
〔2021〕310 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 号等文件执
行,即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
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习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
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享受免学费
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 10%确定,免
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
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
五年制高职专科的中职阶段)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能收
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中职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各学校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可为学生参保提供便利。
(二)民办学校。
按照《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
价费规〔2022〕451 号)文件规定执行。
1.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
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
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
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民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上述规定以外
的其他费用。
2.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
学校需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时,应在每年 3月底前向
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地
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年度定调价基本情况,于每年 6月底前
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教育
行政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或
者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
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
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
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
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
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
展改革部门备案。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书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
并提前 60 天向社会公开。
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
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实行“新生新办
法、老生老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
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
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插入班级学生的学
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免学
杂费标准按湖南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普通小
学减免325 元/生·期,普通初中减免425 元/生·期。免费教科
书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
二、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见附件 2。
(二)课本费。见附件 3。
(三)作业本费。见附件 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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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收费政策依据和范围(一)中小学校。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关于核定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13号)、《关于核定2023年春季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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